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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外汇管理政策

1.什么是外汇?

答: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含义。动态的外汇是国际汇兑(FOREIGNEXCHANGE)这一名词的简称,就是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其实质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的国际支付。静态的外汇是指一种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用于国际间的结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外汇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和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下的定义是静态的,而且更为偏重一国货币当局持有的债权,普通居民持有的债权则被排除在外。

2.通常我们所说的外汇是什么?

答:通常,我们所说的外汇包括下列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3.外汇与外币有什么区别?

答:不是所有的外币都是外汇,只有可兑换的外币才构成外汇;同时,外汇不仅包含可兑换的外币,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各种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4.从限制程度和国际支付的角度划分,外汇可分为哪几种?

答:从限制程度和国际支付的角度划分,外汇可以分为自由外汇、有限自由兑换外汇和记账外汇。

自由外汇,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充当支付手段或在国际外汇市场上可以无条件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目前,发达国家的货币都属于这一类。境内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的币种———英镑(GBP)、港币(HKD)、美元(USD)、瑞士法郎(CHF)、日元(JPY)、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和欧元(EUR)都是自由外汇。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外汇管理当局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包括:①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我国的人民币只能在贸易项下自由兑换,就属于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自由兑换外汇。②区域性的可自由兑换外汇。一些国家的货币在一定的货币区域内资金移动不受限制,但将资金转移到区域外或兑换成区域外的货币,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记账外汇,是指签有清算协定的两个国家之间,或是签有多边清算协定的货币集团成员国之间,为便于进出口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算而使用的外汇,所以又称为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

5.我国外汇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严格管理。

6.什么是经常项目?

答:经常项目是一国与外国进行经济交易中经常发生的项目,反映一国与外国之间实际资源的转移,包括货物、无形贸易和经常转移三个项目。

货物项目包括商品(有形贸易)的进口和出口所发生的外汇收支。

无形贸易包括一个国家对外提供各类综合服务及劳务,或接受服务和劳务所发生的外汇收支。

经常转移是指商品、劳务或金融资产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后,并未得到补偿与回报,因此又称单方面转移。该项下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的无偿转移和私人的无偿转移。

7.什么是资本项目?

答: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贷款和证券投资等。

8.什么是外汇账户?

答: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经常项目下开立的外汇账户称为经常账户,资本项目下开立的账户称为资本账户。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机构等。

“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留学生等。

9.哪些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答:(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7)免税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进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行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

(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13)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

(14)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外汇。

10.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如何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1)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

(2)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开户后五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11.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账户应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12.驻华机构如何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驻华机构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后,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3.个人及来华人员如何开立外汇账户?

答:个人和来华人员可以直接到各储蓄部门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账户。

14.哪些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答:(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15.如何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答: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B股账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账户的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合法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1)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款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境内机构用于保留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而开立外汇账户时,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向外汇局申请。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

16.如何办理异地开立外汇账户?

答:(1)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银行机构办理手续。

(2)其他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

(3)其他境内机构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凭注册地外汇局合法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4)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

17.如何关闭外汇账户?

答: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账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账户的证明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账户后,其外汇账户的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驻华机构关闭外汇账户后,其外汇账户余额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18.怎样办理外汇账户的撤销手续?

答:凡撤销的外汇账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账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销户手续。

19.哪些中资企业可以办理外汇结算账户?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1)经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严重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20.如何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企业申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应当到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和“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

(4)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5)上年度出口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以及上年度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其核定账户限额,在“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出具“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企业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1.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管理有哪些内容?

答: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数的25%。

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管理。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账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账户必须合并计算账户最高限额。

如需将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至结算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结算账户开户行应按质押外汇金额相应扣减结算账户最高限额,质押外汇到期并划回结算账户后,再恢复原结算账户最高限额。

开户银行收到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账,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银行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

22.什么是结汇?

答: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本币的行为。

23.什么是售汇?

答: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单位和个人,按一定的汇率收取本币的行为。从用汇单位和个人的角度来讲,售汇又称为购汇。

24.什么是付汇?

答:付汇是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日期、金额,从其外汇账户或将其买入的外汇支付的行为。

25.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哪些应该结汇?

答:(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以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的可以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的外汇收入、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的外汇收入。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26.对于境内机构按规定开立账户保留外汇的,对其结汇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1)境内机构在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往来业务外汇。其收入为合同期内境外汇入的有关工程项目款,其支出为境外有关工程项目费用,其净收入应按年结汇。

(2)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其所得外汇净收入应按年结汇。

(3)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其账户收入为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得收入的外汇,其支出只能用于支付境外的港口使用费、燃料费、装卸费、保险费、餐饮费等,其净收入应按年结汇。

(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的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其收入为从境外收取的外汇,支出为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款项,其净收入应按季结汇。

(5)境内机构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代收代付的外汇。其收入为从事代理业务从境外收入的外汇,支出只能用于支付境外有关费用和向境内居民个人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划转的外汇,其净收入按季结汇。

(6)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的外汇收入。其收入为销售免税商品收取的扣除外汇局核定的库存找零备用金后的外汇,其支出为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及有关从属费用和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及利息和费用(各地方分公司的支出只能用于在境内支付总公司代垫的货款),其净收入应按季结汇。

27.境内机构哪些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答:(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除限定的数额外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8.境内机构如何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的结汇?

答:境内机构以下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凭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银行留存联)可以办理结汇。

(1)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立项合同中证明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3)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4)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5)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

(6)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收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账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的外汇。

(7)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对上述各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如果一次结汇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客户到当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结汇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审批结汇,不需《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

29.境内机构如何办理资本项目下付汇?

答: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6)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30.如何办理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或利息的付汇?

答: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或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或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31.居民个人如何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答:居民个人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但不得购汇支出。

居民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用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付汇在等值一万美元以下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凭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一万美元以上的(含一万美元),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证明。

32.非居民(境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出租(或出售)收入如何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售付汇?

答:非居民(境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出租(或出售)收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凭承租人(或承购人)提供的以人民币标价的房产租赁(或买卖)合同、房产出租(或出售)管理部门的证明、非居民开列的支付清单和非居民委托境内承租人(或承购人)代其纳税的凭证办理售付汇。

33.购付汇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或购汇支付,均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

34.什么是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35.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原则上不得支付外币现钞,非贸易项下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特殊情况收取外币现钞要报外汇局核准,资本项下不得收取外币现钞,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结汇。

36.境内机构提取外币大额现钞如何办理?

答:单笔不超过一万美元,可以持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直接办理。单笔超过一万美元,可以持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经外汇局核准后到银行凭核准件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华侨、中国港澳台职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如需提取外币现钞,单笔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可凭其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直接办理;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客户需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37.如何办理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

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38.要求非贸易项下提交税务凭证的金额限制是多少?

答:境外企业直接在我国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或没有在我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国并按我国税法规定需征税的各项收入汇出超过1000美元,境外个人汇出超过500美元,需提交税务凭证。

39.企业如何申请核定限额?

答:企业应持申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账户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外经贸委批准进出口业务批件、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到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及“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

40.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监管?

答: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海关的配合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协助下,对已对外付出货款的进口企业,通过核对注销的方式审核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到货的一种事后管理制度。

进口付汇核销监管包括:为监管需要而进行的事前必要的登记、备案及对黑名单进口单位开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付汇后凭核销单、备案表监测进口单位和银行售、付汇情况及到货报关情况,对重点异常问题进行核查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41.哪些进口付汇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答:除保税区内的进口单位外,境内其他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账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货款、预付款、尾款等,均应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4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要方式?

答:进口付汇核销方式主要有两种:货到付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即同步核销,然后进口单位凭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到货核销表到外汇局核销报审。其他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43.什么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进口付汇备案表”?

答:“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是外汇局公布的,外汇指定银行据此判定进口企业购付汇资格的企业名录,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企业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是指由外汇局印制,对于属《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中规定的备案表类别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办,外汇指定银行凭此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最后由备案表签发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有顺序编码的凭证。备案表一式四联,最终将分别留存于签发地外汇局、付汇银行。

44.进口单位如何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答:进口单位应持以下单据正本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1)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赋予企业进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注册短期工商营业执照后突击骗购外汇,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效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进口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45.企业如何申请“进口付汇备案表”?

答:企业申请备案表时应提供盖有法人章的备案申请函(业务说明书)、进口合同(正本)及相应的特定商品登记证明(或机电产品登记证明,如一般商品可不予提供),并根据不同备案类别提供对应商业单据、有关证明及有关单证,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备案表,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备案生效。

46.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

答:出口收汇核销就是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是指外汇局在海关、外汇指定银行、税务、外经贸管理等部门的配合、协助下,对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实施跟踪监管,直到货款收回进行核销的一种事后监管制度。

47.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答:(1)经外经贸部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出口单位持有关文件到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开户、登记手续。

(2)出口单位核销员填写领单凭证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

(3)海关凭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受理报关。

(4)出口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及有关单据。

(5)外汇指定银行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6)出口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7)外汇局对出口收汇进行核销统计。

(8)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业务指导与检查。

(9)外汇局对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处罚。

48.如何办理出口核销开户手续?

答:出口单位在初次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核销单。

49.国际收支的概念?

答:国际收支是世界各国经济交往的产物,是用来记录、分析、解释一个国家在世界经济交往中的规模、结构的统计数据。国际收支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国际收支概念突出支付行为,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同其他国家立即结清的各种到期支付的差额。广义的国际收支概念强调交易行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定义,国际收支是指系统地总括一个经济体在一定时期内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经济的统计报表。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是广义的国际收支概念。

50.国际收支统计中居民与非居民是怎样划分的?

答:国际收支中的居民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领土内具有同一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包括个人)。也就是说,居民与非居民是按照经济领土和经济利益中心来划分的,一国将在该国经济领土内的,且在该国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居民,其他均为非居民。一国的居民是其他国家的非居民。

51.中国居民指什么?

答: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所称的中国居民是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中国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

(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团体、部队。

52.什么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答: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指所有中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交易,由交易主体一方———中国居民———直接向外汇局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向外汇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种制度。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与此同时推出的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1997年初又推出了国际收支四项直接申报制度,即:直接投资统计申报制度、汇兑业务统计申报制度、证券投资统计申报制度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

53.国际收支申报有哪些方式?

答:国际收支申报采取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间接申报采用逐笔申报的方式,直接申报采用定期申报的方式。

54.什么是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间接申报有哪些方式?

答: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中国居民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也就是说,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金融机构转报。

间接申报按外汇资金流向分为收入申报和支出申报,按申报主体分为对公单位申报和对私申报。

55.居民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间接申报?

答:单位或个人通过金融机构发生与非居民间的一切外汇收付行为,都必须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金融机构办理间接申报手续。

56.间接申报的申报单分哪几类?

答: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外收入申报单,如:

(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

(2)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

一类为对外付款申报单,如: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2)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

(3)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57.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规定及做法是什么?

答:(1)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除贸易进口核销项下),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2)涉及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不论金额大小都需逐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各有关金融机构需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和“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的有关统计工作。

58.申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答:对公单位在某银行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申报时,付款人应按《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填报完整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59.什么是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何填制?

答:涉外收入申报单的“申报号码”由解付银行负责编制。解付银行需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当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负责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将申报号码填写在其向收款人发出的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上。收款人根据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上的“申报号码”,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

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60.什么是“先申报、后解付”?如何执行?

答:“先申报、后解付”规定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未在入账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从申报到期日起三个月内,收款人仍不办理补报的,银行不得为该收款人办理新的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具体操作办法是:先由外汇指定银行将经催报后的逾期未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外汇局;外汇局核实后向辖内所有外汇指定银行发布实行“先申报、后解付”名单;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必须先到解付行补办申报手续后,到外汇局开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通知书》,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通知书》才能办理新的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跟单信用证/保函项下以及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收汇的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款项收妥后银行为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或外汇进账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但对于出口押汇,结汇或入账后只向客户提供结汇水单(或外汇进账单),银行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一式套写下来的专用联,不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与结算凭证一并保留,待款项收妥后,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交客户。

案例2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汇款项下出口收汇的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银行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或外汇进账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案例3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的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银行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或外汇进账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客户暂时无法提供,则应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专夹保管,并且不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案例4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的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凭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结汇,银行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客户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日期、金额、币种,并注明“现钞结汇”字样,加盖业务章,将正本复印留底后退客户,在客户提供的其他有效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章,留存复印件备查。

案例5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的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入账,银行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或外汇进账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同时,在客户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收账日期、金额、币种,并注明“理赔款结汇或入账”字样,加盖业务章,将正本复印留底后退客户。

案例6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收汇的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提供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批准有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明(均需正本)和已付汇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银行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或外汇进账单),但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以上有效单证上签注金额、日期,加盖业务章,留存复印件备查。

案例7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代理出口收汇的结汇,收款人为委托方,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提供代理协议正本和代理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银行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或外汇进账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代理协议正本上加盖业务章,复印留底。

案例8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代理出口收汇的结汇,由代理方收汇,并将原币划转委托方,应如何操作?

答:如果代理方没有外汇结算账户,则银行不能将原币划转给委托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将为代理方办理结汇手续,并出具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由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如果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而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不能为代理方的出口收汇办理原币划转。

如果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并且委托方是有权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将先根据规定,为代理方办理入账手续,并出具外汇进账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凭代理协议正本、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复印件)申请办理原币划转手续,并将有关的正本单据加盖业务章,复印留底。办理转账时,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为委托方的开户行,收汇入账时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案例9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出口收汇入账,应如何操作?

答:如果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已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在确认客户的出口收汇后,将款项转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并由会计部门出具进账单,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出具加盖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客户将外汇从其外汇结算账户转出结汇时,应填制付款凭证,银行只向客户出具结汇水单,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案例10 某客户为保税区企业,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出口收汇的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时首先应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并凭出口合同、发票等有效商业单据正本办理出口收汇入账,银行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客户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则视同资本外汇收入处理。客户结汇时,银行应凭外汇局的结汇核准件办理。

案例11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跟单信用证/保函项下贸易进口的售付汇的手续,应如何操作?

答:开证时售汇客户需持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开证申请书、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正本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或登记表格(如需)。

付汇时售汇客户除需持开证时售汇所需的单据与凭证外,还需提供按信用证结算方式所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如果该客户办理的是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购付汇,还需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提供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和进口付汇备案表。

如果该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到期后银行可为客户办理售汇偿还。

如果该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所办理的信用证/保函项下发生垫款,银行可为客户办理售汇偿还。

案例12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跟单托收项下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应如何操作?

答:售付汇时客户需持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经进口单位确认同意付汇并盖有公章的进口代收项下付款委托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正本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或登记表格(如需)。

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180天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需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

案例13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光票托收项下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需持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或登记表格(如需)、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和有效商业单据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手续。

案例14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需持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正本运输单据、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正本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证明或登记表格(如需)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购付汇申请人及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若提单上的收货人与前三者不一致,必须提供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另外,国家规定的其他单据(进口许可证、进口登记证明等)上的进口商名称应与进口合同中的买方一致。

报关单上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栏如写明相关文件号,客户必须提供该文件。如有售汇专用联,必须提供售汇专用联正本。

如果客户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者“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不能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如果客户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补偿贸易”的,客户办理售付汇时必须凭外汇局的核准件。

如果客户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的,在办理售付汇时,需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提供外汇局的售付汇通知单。

一份报关单多次凭此购付汇的,可以在多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在第一次售付汇时,应当将报关单复印件留存备查,正本退境内机构。最后一次的售付汇,银行应留存正本报关单。银行在办理售付汇后,在正本报关单和报关单复印件上签注售付汇金额、售付汇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180天的,银行需凭外汇局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相关单证后办理售付汇。

案例15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的售付汇,应如何操作?

答:客户需持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形式发票、外方银行出具的正本预付货款保函(如需)、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对于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银行可凭上述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直接办理售付汇。如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三万美元(含三万美元)以下的,可不出具保函。

对于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银行需凭外汇局核发的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售汇通知单及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形式发票、外方银行出具的正本预付货款保函为其办理售付汇。

案例16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贸易从属费用的售付汇,应如何操作?

答:(1)客户办理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售付汇时需持进口或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2)对于出口项下的佣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或暗扣和5%的明佣或明扣,或者虽超过这一比例但未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售付汇时客户需持出口合同(明佣或明扣)、发票、佣金协议(暗佣或暗扣)、正本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银行在确认出口单位收汇金额与发票金额(扣除相应费用)相符后为其办理售付汇;如超过上述比例并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银行需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

(3)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支付,售付汇时客户需持正本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理赔协议、外汇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4)进口项下尾款的支付,售付汇时客户需持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验货合格证明(需有表明货物质量合格的字句并有有关单位的签章)。

(5)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的支付,售付汇时客户需持进口/出口合同、原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收费单据、进口或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需说明付汇性质并有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及单位盖章)。

(6)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以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7)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投标文件办理售付汇;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银行凭客户的中标工程合同办理售付汇。

(8)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客户需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客户需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案例17 A公司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购汇支付一笔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进口货款(进口的货物不属于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也不属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收款人在美国,金额为USD50000.00,当日美元汇卖价为1∶8.2896,如何操作?

答:A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进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正本及复印件、正本运输单据、海关IC卡、空白人民币支票一张,并填制汇出汇款凭证(需用打字机打印)。

银行首先审核客户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在正本合同、正本发票上加盖“外汇已供”专用章,注明付汇金额退还客户。客户提供的其余材料,银行留档备查(如果客户不是将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金额在本次全部付清,银行也将在正本报关单上加盖“外汇已供”专用章,注明本次付汇金额,一并退还客户,待以后付汇时使用)。银行在海关的关单核查系统中核注付汇金额。银行打印购汇凭证、手续费凭证、客户回单,并填写人民币支票。

A公司该笔购汇需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计算如下:

购汇支付的人民币:

USD50000.00×8.2896=¥414480.00

支付的付款手续费:

USD50000.00×8.2896×1‰=¥414.48

邮电费:¥55.00

合计:¥414949.48

客户收到的回单为:外汇买卖水单(一、七联)、汇出汇款申请书回单、购汇申请书客户联、人民币进账单第一联、进口付汇核销单客户联、手续费回单(客户如提供的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的人民币支票,一般可在汇款当日,该行收妥人民币头寸后拿到回单;如客户提供的是他行支票,则要待支票提出收妥后,才可以拿到回单)。

案例18 某客户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个人现钞账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应如何操作?

答:如果该客户一次性汇出等值一万美元以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可直接审核办理。

如果该客户一次性汇出等值一万美元以上(含一万美元)20万美元以下的,需持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单据或者银行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如果该客户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含20万美元),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案例19 某外商投资企业中有外籍、华侨、中国港澳台同胞职工,这些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如何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售付汇?

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凭客户提供的工资清单、真实身份证明及完税证明办理售付汇。

案例20 某居民个人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结汇,应如何操作?

答:居民个人从境外调回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除核准件外,必须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1)境外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需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境外直接投资回收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2)境外间接投资调回的本金收入,需提供国内境外投资有关主管部门境外间接投资的批准文件、出售境外各种有价证券的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完税证明。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应持以上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批同意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

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含20万美元),应持以上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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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坤宁诩后

    坤宁诩后

    不被顺治帝所喜爱的博尔济吉特氏,在被废后却在蒙古发现顺治帝双生儿秘密……(本文纯属虚构,若与历史不相符,也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