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裁判员
第一条裁判员设置
全国和省、市海浪救生比赛,裁判员设置如下: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2人;水上技术检查员6~10人;发令员1~2人;编排记录长1人、编排记录员4~8人;检录裁判长1人、检录裁判员6~8人、宣告员2人;场地器材裁判长1人;场地器材裁判员10~20人;终点裁判长1人,终点裁判员3~12人;摄像员1~2人;计时裁判长1人,计时裁判员3~6人。
比赛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计时组。
基层比赛的裁判员人数可根据比赛的具体条件配置。
第二条裁判员职责
一、总裁判长职责
(一)总裁判长在大会领导下负责全面领导和分配全体裁判员的工作,并明确各裁判员的职责和任务。
(二)严格执行竞赛规则和大会竞赛规程,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可决定规则中未详尽的问题作出解释,但不能修改规则。
(三)总裁判长可随时干预比赛,以保证规则和规程得以执行,有权裁定有关比赛进行时的各种异议。
(四)总裁判长为保证竞赛顺利进行,在必要时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五)根据本人的观察或其他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
(六)应在比赛前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规则的规定。
(七)除沙滩夺标项外其他项目的每组比赛开始时,总裁判长四声短哨,运动员,按顺序站到预备线后,一声长哨,运动员在出发线前做好出发准备,当所有运动员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长侧举外展手臂指向发令员示意所有运动员已准备完毕,交发令员组织出发。发令结束后总裁判长再收回手势。
沙滩夺标项目出发:总裁判长四声短哨音,运动员两脚在起点线后呈俯卧姿势,两臂前伸、屈肘,双手重叠置于下颌准备,总裁判长一声长哨音,运动员抬头,当所有运动员做好出发准备时,总裁判长侧举外展手臂指向发令员示意所有运动员已准备完毕,交发令员组织出发。发令裁判员发出”各就位”口令,运动员低头,颌置手臂,身体不得有任何动作,确认运动员准备好后,发“出发信号”。发令结束后总裁判长再收回手势。
(八)各项、组的比赛成绩须经总裁判长签字,交宣告员和记录员公布。
(九)总裁判长有权决定每组比赛的结束时间。
(十)比赛过程中因他人因素造成器材损坏,总裁判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重赛决定。
(十一)总裁判长在比赛出发前要告知运动员比赛的路线,每个转折位置和通过终点的要求
(十二)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
二、水上技术检查员职责
(一)水上技术检查员位于比赛水域指定位置,在总裁判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水上技术检查员负责检查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是否按规定路线进行比赛。
(三)水上技术检查员如发现运动员犯规,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总裁判长判定犯规后填写检查表,上岸后交总裁判长。
三、发令员职责
(一)发令员应站在起点线内侧与总裁判长同侧,使运动员能听到或看到发令信号。
(二)发令员有权管理由总裁判长发出手势信号后至比赛开始的运动员。
(三)当发现运动员延误比赛或蓄意不服从命令或在出发时有任何犯规行为时,发令员应向总裁判长报告。总裁判长有权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四、终点裁判长和终点裁判员职责
(一)终点裁判长负责终点裁判员的工作。在各组比赛中,观察全部情况,确定每组比赛名次。副终点裁判长协助终点裁判长工作。
(二)终点裁判员按分工准确地判断每组运动员比赛名次。
(三)终点裁判员在运动员到达终点后,按比赛名次做好记录工作。
五、器材裁判员职责
(一)场地器材裁判长负责场地器材裁判员的工作。
(二)赛前在总裁判长的领导下布置场地,准备器材,并确保场地符合规则,器材运行正常。
(三)器材裁判员做好比赛期间的器材保障工作,发现器材损伤及时维修更换。
(四)比赛期间场地器材裁判员还要兼任救生员工作,发现溺水事故及时施救。
六、计时裁判员职责
(一)负责记录参赛运动员的成绩。
(二)听到比赛“出发信号”立即开表,运动员到达终点停表,计时裁判长发出“回表”指令,方可“回表”。
(三)比赛结束将运动员成绩记录表交给计时裁判长核查。
七、编排记录长及编排记录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长负责编排记录员的工作;负责检查和核对每项比赛成绩、名次,并交总裁判长在成绩单上确认签字。
(二)编排记录员根据规则和总裁判长的要求印制裁判所需的各种表格。
(三)比赛中,要准确地统计和及时公布比赛成绩。
八、检录裁判长及检录裁判员职责
(一)检录裁判长负责检录裁判员的工作。副检录裁判长协助检录裁判长工作。
(二)检录裁判员负责布置检录处,赛前核对参赛运动员名单、有关证件和出场顺序工作。
(三)检查运动员的比赛器材和泳装是否符合规定。
(四)第一次检录完毕后,检录裁判长负责封闭场地,并向总裁判长报告检录情况。
(五)检录裁判员在每组比赛前负责点名,并带领运动员按顺序入场。及时向检录裁判长和总裁判长报告未参加检录运动队名单。
(六)运动员入场前,将检录单交总裁判长。
九、宣告员职责
在总裁判长的领导下,将大会赛事和比赛项目进行的情况及相关信息向观众介绍,并宣布比赛成绩。
(第二章)比赛通则
第一条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必须按竞赛规程规定,确定每项参加的人数和每人参加的项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在报名单上要注明运动员本年度的最好成绩。
二、运动员在报名后不得更换运动员及更改项目。
三、海浪项目比赛可根据赛会规程规定穿着规定号码的比赛服装。
第二条编排
一、各队报名后,赛会给各队和每名队员一个编号。各队可根据比赛规程的要求印制有编号专门比赛服装。
二、海浪游泳项目每组可编排32人同时参赛,其它项目每组最多16人。如超出以上人数,可进行分组一次性决赛或安排预赛,半决赛和决赛。
一、预赛编排
(一)每组比赛按实际参赛人数随机编排出发位置。
(二)沙滩夺标项目现场抽签决定道次。
二、半决赛、决赛
(一)半决赛、决赛可根据预赛或半决赛的成绩排列前16名,随机编排出发位置。
(二)沙滩夺标决赛根据半决赛成绩排列前8名进行决赛。
注:基层比赛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第三条出发
海浪及沙滩赛项目(除沙滩夺标项目)出发方法如下:
一、总裁判长发出四声短哨音,运动员须站到出发预备线后(距离出发线一米)。
二、总裁判长发出一声长哨音,运动员在出发线前做好出发准备,发令员发出“各就位”口号,待运动员准备好并静止后,发出“出发信号”(枪声、电笛)。
第四条起点与终点
一、海浪项目起点与终点
海浪项目起点与终点都是由一条直线和两根标明边界的旗杆组成。终点和起点可根据各项目要求设在同一处或分开设立。
二、沙滩项目起点与终点
沙滩项目起点与终点由两条平行的线组成,起点和终点不得有任何障碍物阻碍运动员。
第五条终点名次裁决
一、运动员比赛名次,由运动员通过终点的顺序决定。必要时,终点裁判员可采用电子录像系统协助名次裁决。
二、运动员必须以跑步或步行的方式通过终点,摔倒或俯冲方式通过终点将视为犯规(沙滩夺标项目除外)。
三、运动员以胸部越过终点线为到达终点的依据。
第六条人工计时
当比赛采用分组一次性决赛时,设计时组。
一、采用人工计时,每组必须指定3名计时裁判员。使用的电子秒表必须要有60个以上的内存记录功能,精确度达到1/100秒的标准。发令员发出“出发信号”开表,运动员抵达终点按动电子秒表的分表键,依次记录每个通过终点运动员的成绩。本组比赛结束从电子秒表中调出成绩,填写在计时表上交计时裁判长审核。
(一)人工计时正式成绩决定如下:
(二)3名计时裁判员中,有2名以上计时表的计时成绩相同,此成绩为正式成绩。
(三)3名计时裁判员的计时表成绩各不相同,应以中间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四)3块计时表中只有2块秒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以2块秒表的平均成绩作为正式成绩。
二、当终点名次和计时成绩顺序不一致时〔如第二名的成绩反比第一名成绩好〕,应以总裁判的判定为准。若总裁判判定以终点名次为准,应将第1名成绩与第2名成绩相加后平均,作为第1名和第2名正式成绩〔平均成绩取至百分位秒数〕。若总裁判判定以计时成绩为准,应以计时成绩顺序排列名次。
第七条犯规
一、出发犯规
(一)每项比赛只进行一次出发,任何一名运动员出发犯规都将被取消资格。
(二)沙滩夺标决赛中,出发犯规者被淘汰。
(三)故意阻碍或影响其他运动员将取消资格。
(四)如果在“出发信号”发出前发现运动员抢跑,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重新组织出发。
(五)因裁判员或器材问题而导致的运动员抢跑,发令员应将运动员召回,重新组织出发。
二、没有按规定的路线完成比赛
三、用非正当手段阻止或干扰其他运动员比赛。
四、各项目比赛规定中的犯规。
第八条全国比赛设项
一、个人项目:
(一)海浪游泳
(二)救生板竞速
(三)沙滩夺标
(四)沙滩跑
(五)铁人救生
二、接力项目
(一)浮标救生
(二)救生板救生
(三)沙滩跑接力
(第三章)各项目比赛规定
第一条海浪游泳
一、起点
海浪游泳起点距水线5米,长40米。两端各插一面旗,起点线的中心位置与海上第一个折返标志点垂直。
二、比赛距离
比赛距离约400米,第一和最后一个折返标志点在一条与水线平行的直线上,两点直线距离约34至40米。
三、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