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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古代农业制度(2)

常平仓

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粮价,储粮备荒以供应官需民食而设置的粮仓。常平源于战国时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籴,即政府于丰年购进粮食储存,以免谷贱伤农,歉年卖出所储粮食以稳定粮价。范蠡和《管子》也有类似的思想。汉武帝时,桑弘羊发展了上述思想,创立平准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钱帛物资,在京师贱收贵卖以平抑物价。宣帝元康年间连年丰收,谷价有贱到一石五钱的,“农人少利”。大约就在这以后,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把平准法着重施之于粮食的收贮,在一些地区设立了粮仓,收购价格过低的粮食入官,以“利百姓”。这种粮仓已有常平仓之名。当时边疆金城(今甘肃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两岸)一带,谷每石八钱,耿寿昌曾在这带地区收购谷物四十万斛。五凤元年到二年(前57~前56),耿寿昌鉴于过去每年从关东向京师漕谷四百万斛,用漕卒六万人,费用过大,建议从近处的三辅(今陕西中部地区)、弘农(今河南西部和陕西东南部地区)、河东(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区)、上党(今山西和顺、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东地区)、太原等地籴谷以供京师,可省关东漕卒过半。这一措施收到成效后,耿寿昌又于五凤四年奏请在边郡普遍设置粮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常平遂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推行于较大范围之内。元帝初元五年(前44),在位儒臣借口关东连年灾荒,常平仓与民争利,遂与盐铁官、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地区)田官等一同废罢。事实上,常平仓虽为利民而设,但施行既久,也确有“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的弊病。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又拟设置常平仓,刘般即上述理由反对,因而作罢。

户等制

中国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记户籍时,按编户资产多少,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作为税役多少轻重的标准和依据。汉代已依据各户财产多少,分等征税,但没有户等制的明文记载。自三国时曹魏至北齐、隋、唐,实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将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为“下户”。按户等的差别,分摊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时,开始出现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遗制,将乡村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等,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四、五等户称下户。坊郭户则分成十等。宋朝规定,每隔三年,各地乡村要重造五等丁产簿。乡村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南北各地极不一致,大致依据:①各户家业钱的多少,家业钱额是将各户的田地与浮财折算而成;②各户税钱和税物的多少;③各户田亩的数量;④各户播种种子的多少等,但归根结底主要还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他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也体现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轻的精神。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国家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地主阶级长远利益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

金元两代也继承了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间(1161~1189),遣使验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户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为三级,故又称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于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灭南末后又推行于南方。科差、杂泛差役、和买、和雇等均按户等承担。签充军、站户亦以户等为依据。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乱,没有定期的户籍登记和调整户等的规定。户等名不副实。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实亡。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编发徭役的依据,但明政府对户等的划分及调整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随着徭役负担逐渐向土地转移,户等制亦惭趋消亡。

杂泛差役

元、明时期与正役相区别的徭役制度。杂泛主要是征发人夫从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递运官物等项力役。差役源于宋代的职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以及弓手等项职役。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的承担者是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还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户。因为享有免役特权的户较多,不少民户亦设法避役。因此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发布诏令:原来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要一律当役。这种扩大应役范围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施时也变化无常。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丁力进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元朝一代,对力役的服役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各级官吏任意签发力役,毫无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千方百计营求;若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负担转嫁于中下等人户。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元朝中后期,赋役不均的情况不断发展,成为元朝社会矛盾加深的一个侧面。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为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

井田

中国古时田制。“并田”一词,最早见于《春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其云“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载,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其“井地”,即为“井田”。郑玄注《周礼》,于《地官》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云:“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并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记》,匠人条所载沟洫法与之相比附。此为第一次将《周礼》所载田制解为“井田”。其说后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并从多方面加以发挥。清金鹗作《井田考》,辨析郑玄以下诸儒解说井田之误,然不否认古有井田之制。20世纪20年代,胡适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产制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对此说,今世学者多认为其疑古太过。实际上,“井田”一词虽出现较晚,但就现存古文献资料分析,中国古时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制是不能否认的。

井田制的产生和发展

安阳小屯商代甲骨卜辞中已出现“井”、“田”两字,井之原意为井水,后引申演化为对同饮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称。直至郑玄注《周礼》,方有以古时田制“似井之字”,故称“井田”之说。田字已具古时田制之形,并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饰。后世又有以井字为模拟占时田制之形而造者,更属望文生义。今解井田,当取其古时原有之义,即同井者所耕之田。古时“耕”字有作“阱”者,当是反映了古时人们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史实。

中国古代农业起源甚早,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已开始实行定居耕作。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北邯郸涧沟、河南汤阴白营、洛阳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龙山文化时期聚落遗址和长江下游地区的江苏吴县澄湖、昆山太史淀、嘉兴雀幕桥等良渚文化时期聚落遗址中,均已发现有井,与“黄帝穿井”的传说相印证。可见中国古代凿井技术发明之早。此一时期凿井,主要为饮水之用,随之形成了人们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为一个耕作单位的劳动和管理方式。汉武梁祠石室黄帝画像左题云:“黄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宫宅。”杜佑《通典》卷三云:“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说虽晚出,当有所本。据此可推测井田制的起源之早。《论语·泰伯》云:禹“尽力乎沟洫”。《左传·哀公元年》载,夏少康失国,逃奔有虞,“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其“一成”,为方十里;百井之田。据此可知,夏代确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当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的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所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谷梁传·宣公十五年》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韩诗外传》卷四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条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考工记》匠人条载:“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司马法》载:“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而“贡”则当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相当于中国清代中叶的朝鲜学者韩百谦所作《箕田说》中记平壤城郊外所存“箕田遗制”云:“其制皆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制不同,盖无疑矣。”此亦可为商代确曾实行过八家为井之制提供一佐证。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亩之数,则当为周时所改。商时当为私田七十亩,公田亦七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六百三十亩。夏时当为私田五十亩,公田亦五十亩,八家所耕之田共为四百五十亩。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郑玄注《考工记》匠人条云:“以《载师》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毛奇龄《四书媵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区当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据《周礼·地官》大司徒条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遂人》载:“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菜田”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大戴礼记·主言》云:“百步为堵,三百步而里,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为“方里而井”者之三倍余,或可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遂人》载:“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考工记》载:“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千川,各载其名。”其两者所载遂、沟、洫、浍、川五沟之名相同;而不同之处,前者为“十夫有沟”,后者为“九夫为井”。江水《周礼疑义举要》卷三云:“十夫有沟与九夫为井亦通为一法。九夫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沟,以长言之耳。”此说似有些牵强。其“十夫有沟”者,或有可能为“九夫为井”者的派生之制。

井田制的性质及消亡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既保留着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等;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如金景芳的《论井田制度》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看法。虽众说纷纭,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商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较长历史时期内存在。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长期占有的情况下是很容易转化为个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春秋时期,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等,也都是在事实上承认土地个人私有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改革。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则是在完全的意义上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

井田制的影响

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三载,明代凤阳府“焦山一带,地约率二十家,家四庐于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亩,五家二百五十亩,而中公五十亩,以代官耕,则五家通力合作也。而亲导之以开垦,上为园,下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献通考》卷五载,清“雍正二年,于直隶之新城、固安二县制井田,选八旗人户往耕。……拨新城县一百六十顷,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九亩,制为井田,令八旗挑选无产业之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耕种。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各授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百亩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为屯庄”。论者称之为“井田制度的最后一梦”。

贡、助、彻

春秋时期以前的租税制度。《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历代经学家和现代史学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都肯定中国古代实行过贡、助、彻法。孟子所说的“夏后氏”“殷人”“周人”,有人认为是纵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贡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彻法;也有人说是夏、殷遗民和周人的横的排列,贡、助、彻均为西周时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孟子原意,当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彻法外,确也有助有贡。夏朝是否仅行贡法,商朝是否仅行助法,则缺乏可靠的记载。

对所谓“夏后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亩”之异,后人也说法不一。顾炎武认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俞樾认为系“菜田多寡之不同”,“夏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五十亩为菜田,则民所耕者止五十亩,故曰‘夏后氏五十’。殷制,民受田百亩,而以三十亩为菜田,民所耕者七十亩,故曰‘殷人七十’。周制,民受田百亩,而菜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亩’”。崔述则说“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盖夏居安邑,地狭人众,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广,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旷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风气初开,制作未备,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后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渐多,此因乎时间也。”究竟哪一说较近事实,尚难断定。

贡的起源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领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员缴纳的贡物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居民的一种固定和强制性的负担。《考工记·匠人》郑玄注:“贡法”,“税夫无公田”。“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相传“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这种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在夏代已经存在当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贡”,是否皆为“五十而贡”,尚难断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驱使“农夫”耕种“公田”的一种剥削制度。一般认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前提。农夫自耕其“私田”,以维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为公社共同体或压迫者、剥削者提供剩余产品。殷代和西周都实行过与井田制相联系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谓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关于“彻”的涵义和彻法的内容,学界争论很大。《诗》毛传训“彻”为“治”。赵岐《孟子注》:“彻,犹人彻取物也。”许慎《说文·支部》:“彻,通也。”因“彻”有“通”义,故对于彻法有“为天下通法”,“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而分”,“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彻无常额,唯视年之凶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等不同说法。

《诗经·大雅·公刘》说:“度其隰原,彻田为粮。”一般认为是周行彻法的开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谢人后,仍实行此法。《论语·颜渊》中还有鲁亦采用彻法的记载,但至哀公时已废。可见彻法是在王畿和各诸侯国内行之甚久的一种赋税制度,孟子强调周行彻法是有根据的。

西周时期有国、野的划分和对立,作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于国中,被征服者则主要聚居于野鄙。《孟子·滕文公上》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一般认为当时彻法和助法并行,国中用彻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劳役;彻则无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因此,“彻通贡助”说和“彻为贡助兼用”说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贡助彻“其实皆什一也”的说法,认为当时普遍实行什一之税。但也有人说什一之税可能是指劳动者在兵役、徭役以外应缴纳所种田亩的税率;还有人认为,无论就奴隶制或农奴制来说,什一之税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隶或农奴的负担,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级领主和自由民向上级领主或公室缴纳的赋税。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剩余产品不会太多,税率是否为“什一”,由于史料缺乏,尚难定论。《汉书·食货志》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土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孟子》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的“赋”,似为兵赋,不是田税。

由于学术界对夏、商、西周的社会性质、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有不同看法,因而对贡、助、彻的性质也有争论。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者,认为“助”是劳役地租,“彻”是实物地租;主张西周是奴隶社会者,认为“助”是一种奴隶制的剥削形式;而有些认为殷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人,则说“助”、“彻”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赋税。

先秦对某些地位较低的劳动者的一种称呼。商代史料里尚未发现指称劳动者的“庸”字。在西周时期,“庸”似指从事农业等主要生产劳动的被奴役者(不包括从事农业等劳动的臣妄)。《诗·鲁颂·甕宫》说,成王封鲁时赐鲁侯以“山川”与“土田附庸”。“附”应该读为“仆”。仆是主要使用在军事上的被奴役者,庸是主要使用在生产劳动上的被奴役者。《诗·大雅·崧高》叙述周宣王封申伯于谢的事说:“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意即把谢地人民赐给申伯当庸。西周后期的询簋记载周王命询管理由夷人充当的“先虎臣、后庸”。虎臣的性质与仆相似,他们在战争中被驱使去冲锋陷阵,所以称为“先虎臣”。庸在战时大概要跟随在军队后面服劳役,所以称为“后庸”。西周时期称为“庸”的,似乎大都是被征服的异族人。他们一般同周族庶人一样,也有家室、邑落,但所受剥削压迫比周族庶人为重。

春秋战国之间,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相适应,“庸”所指的对象也发生了变化。在战国时期的史料里,“庸”有时作“(佣)”,多指雇佣劳动者。但战国初期,国家对私家使用雇佣劳动者大概有一定控制。《吕氏春秋·上农》说“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商君书·垦令》等篇也说,为了驱民归农应该禁止私家取庸。由于贫民不断增加,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剥削阶级越来越需要积极性较高的劳动力,到战国后期,雇佣劳动发展极快,国家实际上已无法控制。《管子·治国》说:“耕耨者有时而泽不必足,则民倍贷以取庸矣。”可见为了不失农时,连一般农民都需要雇工;在发生饥荒的时候,统治者有时也用以工代赈的办法来救济贫民。《管子·乘马数》说,如果碰到凶年,就应该大兴土木,“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

从现存战国史料来看,使用雇佣劳动的工种有耕耨、决窦(渎)、灌园、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煮盐等,范围已相当广泛。

《管子·山至数》、云梦秦简和《荀子·议兵》都提到“市庸”或“市佣”。可见当时的市场里集中了很多待人雇佣的劳动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主人要做美味的饭菜款待“卖庸而播耕者”,还要准备优质的钱、布做酬劳。这不是“爱庸客”,而是为了要他们深耕熟耨。庸客努力劳动,也不是“爱主人”,而是因为这样做,饭菜就美,给的钱、布就好。这段话对战国后期比较自由的雇佣关系作了生动的描述。《韩非子》有“卖庸”“买庸”(即“买人功”)的说法。《荀子·议兵》也有“佣徒鬻卖之道”的话。《韩非子》还把雇佣劳动者称为“庸客”。战国后期,庸客的大量出现,与统治阶级所豢养的,不同于“家臣”“徒役”的宾客、食客的大量出现,是平行的现象,很值得重视。不过,雇佣劳动者大多数是无家业的贫民,社会地位低下。他们不但要从事辛勤的劳动,受雇主剥削,而且还会受到有权势的雇主的压迫虐待。

战国时期,“赁”字意义同“庸”(佣)相近。《荀子·议兵》“是其去赁市佣而战之,几矣”,《史记·范雎传》有“范雎曰:臣为人庸赁”。《韩非子·显学》说“儒者破家而葬,赁子而偿”,大概是让儿子给债主当佣工抵债的意思。战国时期,楚国铸有一种供旅行者过传舍用的铜节,铭文说:“王命,命传赁一搪(担),食卜之。”“赁一搪”可能是租给持节者一个担负东西的役徒的意思。

《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有人认为这是关于雇佣的最早记载,但是《左传》的内容并非都是当时的实录,似乎不能仅仅根据这条材料就断定春秋时期已有雇佣关系。古书中有“赁”当读为“任”的例子。“任”可以当担负重物讲,载运东西的车古代也称为“任车”。如果把《左传》的“仆赁”读为“仆任”,解释为给人赶车,给人搬运东西,似乎也讲得通。

代田法

西汉赵过推行的一种适应北方旱作地区的耕作方法。由于在同一地块上作物种植的田垄隔年代换,所以称作代田法。

汉武帝刘彻末年,为了增加农业生产,任赵过为搜粟都尉。赵过把关中农民创造的代田法加以总结推广,即把耕地分治成禸(同畎,田间小沟)和垄,禸垄相间,刚宽一尺(汉一尺约当今0.694尺),深一尺,垄宽也是一尺。一亩定制宽六尺,适可容纳三禸三垄。种子播在刚底不受风吹,可以保墒,幼苗长在禸中,也能得到和保持较多的水分,生长健壮。在每次中耕锄草时,将垄上的土同草一起锄入禸中,培壅苗根,到了暑天,垄上的土削平,禸垄相齐,这就使作物的根能扎得深,既可耐旱,也可抗风,防止倒伏。第二年耕作时变更过来,以原来的禸为垄,原来的垄为禸,使同一地块的土地沿禸垄轮换利用,以恢复地力。

在代田法的推广过程中,赵过首先令离宫卒在离宫外墙内侧空地上试验,结果较常法耕种的土地每汉亩(大亩,约合0.69市亩)一般增产粟一石(大石,合今二市斗)以上,好的可增产二石。随后,赵过令大司农组织工巧奴大量制作改良农具——耦犁、耧犁,又令关中地区的郡守督所属县令长、三老、力田和里父老中懂农业技术的使用改良农具,学习代田法的耕作和养苗方法,以便推广。在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农民因缺牛而无法趁雨水及时耕种,于是赵过又接受前平都令光的建议,令农民以换工或付工值的办法组织起来用人力挽犁。采用这样的办法,人多的组一天可耕三十亩,人少的一天也可耕十三亩,较旧法用耒耜翻地,效率大有提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垦辟。后来代田法不仅行于三辅地区,也推广到河东、弘农、西北边郡乃至居延等地,都收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产的效果。

区田法

西汉后期在刚种法和代田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园田化的集约耕作方法。适用于北方旱作地区。最早载于汉成帝时的《汜胜之书》。区田法的特点是在小面积土地上集中使用人力物力,精耕细作,防旱保收,求得单位面积的高额丰产。

区田法具体做法,首先是深挖作“区”(音欧,意为地平面下的洼陷)。区田法的田间布置有两种,即开沟点播和坑穴点播,沟或坑就称为“区”。开沟点播的规范作法是将长十八丈(汉一丈约当今六尺九寸四分),宽四丈八尺的一亩土地,横分十八丈为十五町。町宽一丈五分,长四丈八尺。町与町间有宽一尺五寸的行道。每町又竖挖深一尺、宽一尺、长一丈五分的沟,作物即点播在沟内。坑穴点播是在土地上按等距离挖方形或圆形的坑,坑的大小、深浅、方圆、距离,随作物不同而异,作物即点播在坑内。开沟点播用于种植禾、黍、麦、大豆、荏(苏子,一种油料作物)、胡麻。坑穴点播用于种植粟、麦、大豆、瓜、瓠、芋。深挖作区的作用同刚种法和代田法一样,有利于防风防旱,保墒保肥和作物根系的发育。其次,区田法须点播密植。如种粟,开沟点播是每沟内种粟二行,行距五寸,每汉亩合一万五千余株,折合市亩约为二万三干余株。坑穴点播种粟各小区(坑)下种二十粒,一亩三千七百区,合七万四千株,折合市亩约十万六千余株。再次,区田法须播前溲种(以肥料和可以防虫的物质处理种子)和在区内施用重肥,如粟、麦、大豆等每小区(坑)要施好粪一升,瓜每小区要用粪一石。最后,区田法注重中耕除草,保墒和灌溉。

区田法不仅适用于平地和熟田,也可施之于坡地和荒地,有利于扩大土地利用范围。

区田法可大大提高粮食的亩产量,但由于这种耕作方法技术要求高,又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汉代及以后的封建社会各个时期中,只作为小面积丰产试验的特例而存在,并没有也不可能在很大的范围内普遍推广。

服官

为皇室专门制作高级丝织服物的一种工官。西汉时,因齐、鲁一带丝织业发达,政府在齐郡临淄(今山东淄博东北临淄镇北)和陈留郡襄邑(今河南睢县)两地设置服官,产品专供宫廷使用。襄邑服官刺绣好于机织,主作皇帝礼服。临淄服官则机织比刺绣更好,主作宫廷所需的其他衣料;春献冠帻肊(方目纱)为首服,纨素(绢)为冬服,轻绡(轻纱)为夏服,故临淄服官又称齐三服官。齐三服官主管有长及丞。织工主要用民间技术工匠和女工,产品质量较好。西汉前期进献数量尚少,每年不过十笥。到元帝时,齐三服官作工各达数千人,每年费钱数亿,浪费很大。经贡禹奏请,于元帝初元五年(前44)停罢。未几,恢复。哀帝绥和二年(前7)又诏齐三服官止作勿输,但未全罢。东汉初沿置。章帝建初二年(77)复诏罢之。

王田私属

王莽改制时以诏令形式规定的对全国耕地和奴婢所加的名称。西汉后期,地主官僚和大工商主兼并土地、占有奴婢的情况十分严重。哀帝时师丹曾建议限田、限奴婢,遭到当权的外戚、官僚的反对,未能实行。新莽代汉,托古改制,于始建国元年(9)下诏,宣布将天下田改名曰王田,奴婢曰私属,都不准买卖。又照孟轲提过的井田制(见井田)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的原则,规定一家男子不到八人而田过一井(九百亩)的,应将余田分给九族乡邻中无田或少田的人。原来无田而应授田的人也按上述原则授与土地。新莽的这一措施,意在缓和土地兼并和防止农民奴隶化。但诏令颁行后,分田授田的规定并未能施行,只是冻结了土地和奴婢的买卖,地主、官僚、工商主因继续买卖土地、奴婢而获罪的不可胜数,因此纷起反对。新莽只好在始建国四年下令买卖土地、奴婢不再治罪,承认了这项改革尝试的失败。地皇三年(22)新莽崩溃前夕,最后废除了关于王田、私属的法令。

算赋

秦汉时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创于商鞅。这种作为军赋征收的人头税,在秦时或称口赋。汉四年(前203)汉高祖刘邦下令,确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岁出赋钱,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是为算赋(东汉时也称口算),从此成为定制。

汉代每年八月进行户口调查,称作“案比”,即于此时征收算赋,因此称“八月算人”。算赋是汉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归大农经管,“为治库兵(兵器)车马”,仍是军赋性质。元帝时贡禹上书主张把算赋起纳年岁从十五推迟到二十岁,但未被采纳。算赋一律用货币缴纳,除昭帝时因谷价过贱伤农,有两次特诏暂用菽粟代钱外,几乎没有例外。算赋数额偶然有因特殊情况而减轻的,如文帝时曾减到四十钱,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暂减民算三十钱(收九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暂减四十钱(收八十钱)。算赋也有因各种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经郡县特诏免算,宣帝地节三年(前67)令流民欲还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时(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两人算赋以示敬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产子之家三年算赋,怀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赋,以奖励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66)诏与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无父兄的,复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无田而应募徙往他处的贫民三年算赋;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寿元年(155)暂免战乱地区算赋;安帝元初元年(114)免受灾的三辅地区三年口算等。另方面,算赋也有偶然增加的,灵帝时南宫着火,即曾令敛天下口四十钱供修治宫室。

算赋数额一般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几种特殊情况。秦时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为鼓励户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赋五倍于常人。又,《汉书·惠帝纪》六年注引《汉律》,贾人与奴婢倍算,即为了抑商和限制蓄奴,商人与奴婢的算赋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时为限制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钱三千六百,即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败亡。

算钱,还有口赋、更赋的征收货币,使农民不得不出售相当多的农产品来换钱交赋,从而加强了同市场的联系。汉代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活跃,赋税的货币化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更赋

由更卒之役的代役钱转化而来的一种赋税。汉制,成年男子均须为政府服徭役,共有三种,即正卒、戍边、更卒。更卒之役是每人(除享有免役特权者外)每年须在本地为地方官府服一个月的无偿劳役,从事修路造桥、转输漕谷等等。因役人轮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有不愿或不能亲身服役者,可出钱三百(一说两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谓“过更”,即把更卒之役过与他人;而所出之钱,即谓之更赋。实际上,尤其在汉武帝以后,人们都不大肯亲践更卒之役,而愿意出钱了事,或是地方官府不愿役人亲身践役而强令他出钱代役,于是这笔代役钱就逐渐转变成为类似人丁税的一种赋税了。

口赋

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亦称口钱、口赋钱。汉初是人二十钱,起征年龄是七岁,武帝时提前至三岁起征。元帝同意贡禹的主张,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七岁。武帝时为弥补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龄提前的同时,又在原口赋的二十钱外附加了三钱,以供军马粮刍的用费,故称作“马口钱”,以后遂成定制。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司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据《汉仪注》,马口钱是“以补车骑马”,系特殊军用的附加税,不属少府,而属大农,以供军用(军用车马及兵器费用均由大农开支)。口赋和马口钱,在昭帝、宣帝以后以及东汉安帝、顺帝时,也偶然酌减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见的措施。东汉末年政治?昆乱,口赋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这是人民口赋负担最重的记载。

佣作

秦汉时,雇佣劳动称为佣、佣作。雇佣劳动战国时已出现。秦末农民战争领袖陈胜少时就曾为人佣耕。汉代土地兼并加剧,破产农民多数沦为佃客。甚至一些没落的贵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为人佣作的,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农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中,都见有使用佣工的。西汉倪宽家贫为人佣耕;东汉第五访少孤贫,常佣耕以养兄嫂;合浦太守孟尝也曾身自耕佣。在手工业中,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采铁煮盐,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当他们的佣工。盐铁官营之后,采铁煮盐,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轮到践更时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矿业如采黄金珠玉及东汉的冶家,使用佣工,亦见记载。司马相如设酒肆,与佣保杂作;东汉李固幼子为避祸变姓名为酒家佣,则是商业特别是酒店中使用佣工的事例。此外,漆器制作、纺织、运输、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学校的烹炊、舂米、抄写等,也都有使用佣工的,东汉班超投军从戎之前,即曾为官佣书。佣工有的是短期出卖劳动力,有的是长期佣作为生。佣工一般由主人供给饮食及付工资,也有只付工资或仅供饮食的。汉代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佣值各有差等。西汉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的女工雇值为每月三瓦钱,一些记载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两千钱。农民在农忙时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换工的。东汉章帝元和元年(84)诏无田农民应募迁徙他乡,官府赐与公田,为雇耕佣。佣作在两汉农业生产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佣工对主人的关系,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自愿的雇佣,自来自去,有行动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较高,有些佣工还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间可以自己读书。这类雇佣可称为“卖佣”、“市佣”。另一种是依附性的雇佣,逃罪、逃债、逃税、逃役的农民和其他人,流亡他乡,“依倚大家”,受其雇佣,脱离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国家的赋役负担,却作为依附,对豪强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身份地位较低(近似农奴)。西汉前期私人盐铁主一家聚众至千人的即为这种依附性的雇佣劳动。这类雇佣有“隶佣”“仆赁”之称。史书所说的“流庸”大都为隶佣。

依附性雇佣在手工业中较多,人数也比战国时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佣关系,而带有封建的依附关系,所以不成其为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在农业中,自由身份的雇佣关系虽有不少记载,农忙时短工更是属于自由的“市佣”,但毕竟还是一种零星现象、救急办法,临时外出佣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所以,秦汉时的佣作还是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雇工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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