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钓鱼岛问题难解的要因
一般认为,东海问题争议主要包括岛屿主权归属争议、资源开发争议、海域划界争议和海空安全争议。在这些争议问题中,核心是岛屿主权归属争议,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争议,其他争议问题由此引发或与其关联。
(一)钓鱼岛列屿存在主权争议,日本不容否认
对于是否存在钓鱼岛列屿争议的问题,从国际实践看,并不是单方面的判断可以决定的,而需要从事实和法律立场予以阐释。
(二)中日间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日本不容否认
对于“搁置争议”术语,但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副总理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上的回答,表明两国在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中,存在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的事实。
日本政府违背历史事实,在钓鱼岛问题上否定争议、否定“搁置争议”的共识,是中日两国长期以来无法得到实质性进展或合理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分析
如上所述,中日两国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分歧,还体现在对国际法制度或国际秩序的理解和认识上,所以有必要分析与钓鱼岛问题有关的国际法,特别是与其有关的条约法内容,也有必要系统地阐述日本针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和主张。
(一)日本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基本立场
日本认为,在“二战”后,日本的领土是依据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旧金山和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
(二)批驳日本针对钓鱼岛问题的错误立场
针对日本政府关于钓鱼岛列岛领有权的所谓上述主张,有以下国际法问题需要澄清。
1.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
2.自1885年以来,日本并未对钓鱼岛等岛屿进行过多次调查。
3.所谓的依据许可对钓鱼岛列屿实施“有效统治”,也属无效。
4.日本声称在1970年代前没有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屿提出主权主张,不符合事实。
5.日本主张依据所谓的条约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违反国际法。
(三)钓鱼岛主权问题与国际法制度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等文件的规定,钓鱼岛列屿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中国。然而,钓鱼岛列屿至今仍被日本非法侵占,造成中国在法律上收回钓鱼岛列屿而未能在事实上收回的局面。
在此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所谓的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尤其是“二战”后对于日本的领土范围,日本试图割裂与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之间的关系。即日本主张依据《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确定日本的领土范围,这就是所谓的对国际秩序或国际制度的认识差异,明显是日本的诡辩。
三、中日针对东海问题的努力及效果
2006年10月8日指出,中日双方确认,为使东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应坚持对话磋商,妥善解决有关分歧;加快东海问题磋商进程,坚持共同开发大方向,探讨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中日联合新闻公报》指出,为妥善处理东海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坚持使东海成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
(二)作为最终划界前的临时性安排,在不损害双方关于海洋法诸立场的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共同开发;
(三)根据需要举行更高级别的磋商;
(四)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较大海域进行共同开发;
(五)加快双方磋商进程,争取在今年秋天就共同开发具体方案向领导人报告。
尽管两国政府代表已达成了《中日处理和改善两国关系的四点原则共识》,但双方的基本立场仍未改变,所以真正解决东海问题争议仍需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相向而行,其解决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可谓东海问题争议解决进程任重而道远,但上述四点原则共识的达成,为中日恢复各层面包括海洋问题的谈判创造了重要的基础和条件,这是不容否认的。
四、钓鱼岛问题若干建议及中日关系展望
在日本持续否认存在争议、否认“搁置争议”共识的境况下,我国应作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一)钓鱼岛问题若干建议
1.加强对钓鱼岛问题细化研究。
2.增强钓鱼岛周边海空巡航效果。
3.进一步理顺海洋体制机制。
4.做好做细中日谈判的准备。
5.应正确处理与美国的关系。
6.揭示日本隐藏核材料的阴谋。
7.适时利用琉球问题抑制日本对台政策。
8.关注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安保法制。
(二)中日关系的新发展与新展望
如上所述,2014年11月7日,中国国务委员杨洁篪和日本国家安全保障局局长谷内正太郎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就处理和改善两国关系达成了四点原则共识。
结束语
不可否认,中日两国无论在地区还是世界,均为重要的国家,中日关系也是重要的双边关系。在中日双方均有意愿发展两国关系的良好背景下,如何处理两国间存在的重大敏感问题是一个重要且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这对于稳固和发展中日关系特别重要和紧迫。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切实落实四点原则共识,推进中日关系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