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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14)

我国是世界上旅游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作为旅游资源主要体现形式和旅游产品主要载体的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全国已形成了数以千计的各种档次的旅游景区和景点,从而构筑了遍布全国的旅游产业网络。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一批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实际上已与国际水平接轨。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景区景点数量大,加上投资力度总体不足,管理经验总体缺乏,所以目前大多数景点还处于比较粗放的状态,其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与国际水平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缺少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去规范和引导。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旅游局1996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报制定旅游景区、景点质量标准,并于当年列入了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之中。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起草,北京市旅游局有关人士,几位多年从事旅游景区研究的专家、教授参加了起草工作,前后历时三年多,几易其稿之后,旅游行业的又一国家级标准《旅游区(旅游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于1999年5月出台了。该标准提出了我国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与方法、划分的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它推动我国旅游景区的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2003年2月,我们在总结了近三年国内旅游区(点)实施情况和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区(点)的发展实际。与原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划分等级中增加了AAAAA级旅游区(点)。新增的AAAAA级主要从细节方面、景区的文化性和特色性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②对原AAAA级旅游区(点)的划分条件均进行了修订,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AAAA级旅游区(点)增加细节性、文化性和特色性要求;③细化了关于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方面的划分条件。

《旅游区(旅游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概念界定

(1)旅游区(点)(touristattraction)。旅游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区(点)。

(2)旅游资源(tourismresources)。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是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游客中心(touristcenter)。旅游区(点)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2.旅游区(点)评定的标准、范围及等级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进行。凡在中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依据与方法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国家旅游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颁发。

(2)根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确定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按照“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评价得分,并结合“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得分综合进行。

(3)对于初步评定的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采取分级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的方法。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A、AAAA和AAA级旅游区(点)。

各省级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须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节文物旅游资源管理法律规定

一、有关文物保护的一般法律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国于1982年11月制定了《文物保护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文物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没有明确文物部门的执法权,法律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和犯罪活动处罚过宽,因而1991年6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和《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7年10月起施行的《刑法》又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从而使我国各类文物得到了根本性的法律保护。2002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分为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内容上也做了较大修订,提出的文物方针政策更加符合中国现阶段文物工作的实际。

原文物保护法施行20多年来,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加强文物保护,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造成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有些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馆藏文物流失、损毁;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文物管理制度不够严格,给盗墓和走私文物造成可乘之机;盗掘、走私文物严重,有的与境外勾结,形成国际性盗掘、走私文物犯罪集团。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

新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此外,《文物保护法》还规定,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文物的所有权

文物的所有权,即文物的归属,它是指由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文物的权利。

1.国家文物所有权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2.其他文物所有权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文物保护法》还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鉴于这些年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开发旅游时不能正确处理与保护文物的关系,造成许多不可移动文物被毁坏,文物法新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础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破坏。原文物法把较多的责任归为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修订后的文物法则强调保护文物也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的责任分担机制。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新的文物保护法与刑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规定。

(三)文物的级别

我国原文物保护法将不可移动文物,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对未公布的没作规定。全国现有不可移动文物40万处左右,已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足7万处,而新文物保护法对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制定了保护规定。新法是一个非常大的系统,今后除了大力落实文物保护法之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并与新法的有关规定有机对接,同时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馆藏文物,如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有1200多万件,这些文物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对于这些文物要抓好“四有”建设,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管理机构或人员,否则,在大规模基建施工的时候,不少文物会遭到破坏。

(四)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从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二、文物的修缮、保养、使用和销售

文物的保护历来面临着诸多难题,潮湿霉变、脱落倒塌、人为的损害等。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一次规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完善和建立了一系列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并将十六字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写进总则。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的载体,是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缩影。提倡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文物的合理利用,用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

(一)文物的修缮、保养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文物的使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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