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剩勇
中国文化以礼乐衣冠制度文明为特色,以共同体的秩序与和谐为最高价值。周公“制礼作乐”,孔子创立儒学,汉武帝独尊儒术,建构了汉唐以降传统中国以“礼”或礼制为主干的治理结构。礼治社会以“亲亲”、“尊尊”、“长长”为人伦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以亲民、爱民、养民、富民和教民为施政的目标,致力于“求善”、“求治”,实现“四海一家”、“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中国传统文化,由此展现出一种“伦理化”或“道德型”的文化品质。
从学术史的维度看,古代中国的学术(典籍)向以经、史、子、集四部分类,经学与史学,构成了传统学术的两大支柱,史学的学科地位仅次于“经学”。经学以阐释儒家经典、重建并维护“礼”和礼治秩序为依归,史学以“辨善恶,寓褒贬”,“申以劝诫,树之风声”,“资治”,“资鉴”为要务。然则,文化史意义上的经学、史学与礼三者之间的关系为何?经学与史学互动中形成的史学传统有哪些特点?这种传统又是如何型塑了中国古代史学的属性和功能的?笔者尝试论之。
一、《六经》皆史,还是史注《六经》
明清时期的一些思想家、学者文人尤其是历史学家,曾经提出一个在当时和后世颇为流行的著名命题——“六经皆史”。“六经皆史”的命题,最初由元代的学者郝经提出,其后因得到了明代大儒王阳明的推崇,并经王世贞、李贽和清代章学诚等学者的附议,几成不刊之论。以反传统而著称的明代思想家李贽,断言“《六经》、《语》、《孟》,乃道学之口实,假人之渊薮”,认为六经皆史:“《春秋》一经,春秋一时之史也。《诗经》、《书经》,二帝三王以来之史也。而《易经》则又示人以经之所出,史之所从来,为道屡迁,变异匪常,不可以一定执也。故谓六经皆史可也”。李贽认为,两汉以来备受尊崇的儒家经书,其实就是普通的史书。他提出这一主张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借助“六经皆史”的命题,把儒家经书拉下千年神坛。
晚清思想家龚自珍进一步发挥说:
周之世官大者史。史之外无有语言焉,史之外无有文字焉,史之外无人伦品目焉。……夫六经者,周史之宗子也。《易》也者,卜筮之史也;《书》也者,记官之史也;《春秋》也者,记动之史也;《风》也者,史之所采于民,而编之竹帛,付之司乐者也;《雅》《颂》也者,史所采于士大夫也;《礼》也者,一代之律令,史职藏藏故府,而时以诏王者也。……故曰:《五经》者,周史之大宗也。
从思想史、文化史的维度看,“六经皆史”说把“经”等同于“史”,在经学高居独尊垄断地位的传统社会,这一命题的提出,动摇了两千多年来儒家经典的神圣地位,同时也拉抬了史学的学科地位。在当时,显然有其深刻的社会意义。但是,如果我们站在学术史的角度,从学理的层面深入推究的话,“六经皆史”说其实是有点牵强的。
因此,近代以来,当经学随专制皇朝的覆灭而失去昔日的神圣光环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对“六经皆史”说提出了质疑。例如,历史学家金毓黻的《中国史学史》,就曾用大量篇幅力证此说之非。金氏指出:“夫古人之典籍,掌于百司之史,掌于史官之典籍,不得概名为史。”金氏的依据是,首先,古代的礼,实兼法而言,《周礼》所记为典章制度,实为一代之法典;其次,《诗经》中《玄鸟》、《生民》、《公刘》诸篇虽为殷周时代的史诗,但史诗只可谓之史料而不等于史书;况且《诗》三百篇中,此类史诗甚少,与其谓《诗》三百篇为史,毋宁谓之古诗总集更为确切;再次,《易》为卜筮之书,尤远于史。金氏据此断言:“龚氏之论《诗》、《礼》,不过谓为史官所掌,其谓《易》为卜筮之史,则殊涉牵强,未为得实。故以严格论之,不惟《易》、《诗》非史,即官礼之属于政典者,亦不得与《尚书》、《春秋》比。”由此看来,就“经学”与“史学”二者在中国传统文化结构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六经皆史”这一命题有关经、史之关系的定位,其实是对两者关系的错置。在中国文化史上,自汉武帝以后,儒学作为历代皇朝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位居至尊地位,儒家经典(《五经》、《六经》或《十三经》)型塑并影响了史学,经学与史学的关系,始终是主与从、本与末、干与枝、纲与目的关系,用北宋史家司马光的话说:“史者,儒之一端”。与司马光同时代的苏洵说得更明白:“经不得史,无以证其褒贬……史不得经,无以酌其轻重。”因此,经学与史学的关系,与其说“六经皆史”,倒不如说史注六经更为确切,更符合中国学术文化的实际。
二、“直书”、“实录”与“春秋笔法”
中国的学术文化,包括史学,从萌生时期起就与国家、君主制和统治阶层结合在一起,服务于求治、求善的目标。先秦时代,学在王官,六艺皆掌于史官。所谓“六艺”,几乎涵括了古代学术的全部。有关学术文化及其功用,儒家创始人孔子有云:“六艺于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神化,《春秋》以(道)义。”这里的《书》(《尚书》)和《春秋》,是当时最著名的二部史书,六艺之中,史占其二,而六艺皆掌于史官,可见史官、史学在三代的重要地位。
在孔子时代,《尚书》为古代史,“《书》以道事”,即通过讲述古圣先王的政绩、记录圣贤的言行,为后人提供了治理国家的经验。《春秋》是当代史。“《春秋》以道义”,所谓“道义”,其具体内涵有二:一曰“定名分”,《庄子·天下篇》云:“《春秋》以道名分”;二曰辨是非,《史记·太史公自序》:“《春秋》辨是非,故长于治人”。《春秋》这部编年体的史书,其功能不仅仅是记录过往的历史事件,还在于通过这种记录阐扬了礼义,发挥了史学“惩善扬恶”、正名定分,维护周公开创的礼治秩序的功用。
这就表明,从周朝君臣、王室史官,到战国乃至汉初的知识阶层,都把历史学视为阐扬礼义、维护人伦秩序的工具,史家通过史书以正名定分,褒善贬恶,达到诤谏君王、赞助政治的目的和功用。因此,中国史学从其诞生之时起,已经由专制王朝统治者及其史臣按照“周礼”的精神和人伦原则予以型塑,体现出强烈的伦理化特质。
从文献典籍记载看,西周以降的史官及其著作,往往从求善、求治的目标出发,通过历史人物和事件的记录和评判,明辨是非善恶,匡正名分纲纪,借助历史向世人展示礼义道德规范,提供判断是非的标准尺度。史官们从事史学操作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所谓“礼义”,而具体规则就是史书中所说的“书法”。据考证,先秦史官的“书法”,现有文献可以追溯到殷墟卜辞和周初的彝铭,可见至迟在殷周之际已经萌生,此后经过历代史官不断完善,至春秋时已成定制。从《春秋》及其三传的记载看,“书法”实际上是史官依据西周宗法礼制的原则而制定出来的。
传统史官奉礼义原则为历史操作之准绳,尊礼义,道名分,“据礼载事,据礼记功,据礼司过”,按照礼义原则评价历史人物和事件,或以历史事实去解释和宣传礼义原则。为了维护礼义原则的现实需要,史官们明白宣示史学操作要像《春秋》那样,对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判,做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主张曲笔讳书,甚至不惜以事实曲从礼义,把历史事实视作阐释礼教伦理纲常的工具、维护专制统治秩序的刍狗。需要指出的是,晚近一些史学史论著,每以中国古代史学的独立性相标榜,认为古代史官作为史学这一特定思想领域的代表,在行使修史、撰史职权时,具有无可非议的独立性,史官本是神职,有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历史人物和事件的评价,被看作是史家自己的事情,等等。有学者更以晋国史官董狐、和齐国史官齐太史“书法不隐”为例,认定中国古代有一个所谓与现代史学观念相通的“据事直书”的优良传统。这些论断还可商榷。
其实,先秦时代历史学家所标榜的“君举必书”、“书法不隐”,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内涵的。深入的研究表明,古代史官宣称的“君举必书”和“书法不隐”,其深层意义并不是后人从符号学的意义上可以获知。透过符号的表象,我们发现,史官们在具体撰史中怎样书、书什么,都有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原则存乎其心,这个基本原则就是“礼”。在当时,史官的职守是据礼以司功过,通过对圣君贤臣嘉言懿行的褒扬,对昏君乱臣贼子倒行逆施行为的贬抑,达到资治赞治、维护和巩固现存统治秩序的目的。因此,史官记载和评判历史人物事件,始终都坚持王朝统治者制定的宗法礼制。在先秦史官看来,只要记事贯彻和体现了“礼”的原则,就可以谓之“直书”,或谓之“书法不隐”,而不管其记录是否符合历史的真相。
据古代典籍记载,周代史官撰史,大都奉君主之命而书,据礼义撰史。《左传·隐公十一年》释《春秋》体例说:“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师出臧否亦如之。”《左传·隐公元年》解释《春秋》不载费伯帅师城郎事说:“不书,非公命也。”杜预注曰:“《传》曰君举必书。
然则史之策书,皆君命也。今不书于《经》,亦因史之旧法。”这就表明,史官撰史须奉君命而书,此乃周代史官的成法。
春秋时期,诸侯列国史官记载史事,依然沿袭周室旧制,亦即遵循“礼义”原则,依据既有的“书法”进行。历史上以秉笔直书而得到古今学者一致赞扬的董狐、南史、齐太史等史官,其所谓“直书”,实际上也并非如当今学者们所理解的那种“实录”——按照历史的本来面目如实地记载历史,而在于他们的撰史活动,能够严格地恪守和体现周礼精神,这个精神的核心内容,就是“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为此,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而先儒也要求史官“义不讪上”,“善则称君,过则称臣”、“美则称亲,过则称己”。在中国古代史学传统中,只要撰史时做到恪守臣子之义、亲亲之道,为君主、为贤者、为亲者、为尊者隐恶扬善,褒礼义之举,贬非礼之行,“直”也就在其中了。
下面,我们试通过董狐和齐太史两个案例的剖析,审视一下古代史家“直笔”、“实录”传统的奥秘。
先看“书法不隐”的晋国史官董狐。《左传·宣公二年》载:“晋灵公不君,……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晋执政赵盾)未出山而复。太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呜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从上引《左传》的记载中可以看到,杀死晋灵公的,明明是赵穿,但被孔夫子赞为“书法不隐”的良史董狐,却在史书中记载了“赵盾弑其君”。其中的奥秘何在?原来,晋灵公被杀时,身为晋国执政的赵盾为逃避国君的迫害正出逃在外,只是灵公死时,赵盾还未来得及越出国境,当他返回国中以后,又没有声讨犯上作乱有弑君之罪的赵穿,因此,按照史官“书法”原则去衡量,杀君的主犯就一变而成为赵盾,而这就是传统所谓“良史”,亦即史官“书法不隐”的底蕴。
再看历史上备受褒扬、为“直书”而不惜生死以之的齐太史和南史氏。《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说,齐大夫崔杼杀掉齐庄公以后,“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子杀之,其弟嗣书,而死者二人。其弟又书,乃舍之。南史氏闻大史尽死,执简以往,闻既书矣,乃还”。齐太史兄弟二人先后以身殉职,成为权臣崔杼的刀下鬼。当朝统治者对待史官的手段之残忍,确令人为之心寒!但是,如果由此认为齐太史以身殉职是为了维护今人所谓的历史的真实性,那就未免以今律古,冤枉了齐太史三兄弟了。其实,太史兄弟三人奋不顾身,完全是为了执行王室赋予他们的那维护周王朝礼制及其“书法”原则的神圣使命,而绝不是如当代学者所解释的为了历史真实的“直书”传统。齐太史所撰“崔杼弑其君”,弑者,杀也,以下杀上曰“弑”,这是典型的王朝“书法”。依据周代宗法社会的正统思想及其封建等级观念,国君虽无道,为臣民者也只可谏之,而不能犯上作乱,杀君欺君,那更是大逆不道,人人鸣鼓而击之。可见,齐太史兄弟三人,还有那个半道而返的南史氏,他们记录历史,完全遵循周王朝正统的礼义原则,其立场、观点和感情,完全是官方的。崔杼犯上作乱,屠杀国君,既背违周礼,又危及现存的统治秩序,齐太史借助于历史记载以示声讨,并不惜以身殉职,其出发点显然在维护礼义原则和礼治秩序,而不是为了当今史家所讲究的历史真实性原则。
由此可见,孔子以降,古代史家们称赞董狐、齐太史“书法不隐”,推崇古代史官舍身以维护“书法”的“直笔”精神,主要还是着眼于董狐、齐太史等史官的撰史实践完美地体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一套礼教伦理纲常。历代史家多以“正名定分”、维护专制皇朝的统治秩序为史学操作的价值取向,他们当然要把这种“书法不隐”、宁舍身而不愿废法的史官尊为史家的典范。
春秋史官据礼记载历史、以礼义原则取舍史料、以君臣纲纪为评判人物事件的标准尺度的操作实践,经《春秋》公羊家的总结、阐释和发挥,最终发扬光大成为中国史学数千年间世代相传的传统。纵观中国史学史,我们发现,为了尊崇礼教、维护三纲五常之道,史家们往往习以为常地“为尊者讳”,“内大恶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为中国讳”,甚至为此而不惜歪曲、篡改和修补历史,即使如班固、欧阳修等著名的历史学家,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