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证据的种类
我国诉讼法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对证据进行分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法定的证据有7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第7种证据中增加了“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也有7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最常见的三大诉讼所共有的几种证据:
1.物证。物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它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和所处的位置反映一定的案情。如:血迹、精斑、刀具、指纹等。
2.书证。书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这种材料一般都是使用文字,但也可能是符号和图画,它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如:同样是一个本子,上面沾有血迹是物证,里面记载的内容、符号则为书证(如日记)。
3.证人证言。证人是陈述所了解的案情的人。证人陈述的内容就是证言。
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法律义务。这意味着哪怕是一个孩子,只要他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将所听到的、见到的正确表达出来,也可作为证据。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经过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法鉴定(也称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审判人员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笔录。它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侦查、审判人员制作的诉讼文书,不同于一般的书证,而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6.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到的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现场笔录。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由于现场笔录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所以不应该在事后或诉讼过程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
【案例分析】
1.2002年3月某日晚自修,魏某和小云在有20多名学生上自修课的情况下,在教室后排发生的亲吻亲昵举止被学校监控摄像镜头摄下。2003年4月7日,上海复兴中学以《校园不文明现象》为题,集中播放摄录的包括以上行为片段在内的校园不文明现象。2003年8月,魏某和小云认为上海复兴中学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并正式向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起诉,但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害原告的人身权,遂原告提出上诉。
上诉人魏某称,复兴中学在公开场合将上诉人与女友的亲昵镜头公开播放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复兴中学在已经出现上诉人脸部特征后再打马赛克,其所谓的隐形处理已没有意义,公开场合也存在隐私权,学校的管理不能违法,播放录像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此外,复兴中学用监视器全天监视学生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权。要求改判,但将精神赔偿要求从5000元降低到1500元。
复兴中学则称,魏某的亲昵行为违反了学校制定的学生行为规范。学校进行播放是以教育为目的,并无侵害魏某隐私权、名誉权的过错,魏某的成绩也未受影响。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复兴中学的摄录、播放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并无侵害两上诉人名誉的故意,而且现也无充分证据表明魏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复兴中学构不成对魏某名誉权的侵害。
问:
(1)如何协调学校管理行为与学生权益保护?
(2)学生权益保护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2.2003年11月10日,天津市某高校某学院教师刘某、张某分别在其电子邮箱内收到举报学生黄某在2003年6月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中请“枪手”替考的电子邮件。2003年12月8日,黄某在其所写的检查中,承认找“枪手”替考并先付替考费,第二天将“枪手”送入考场的经过。2004年1月6日,该高校教务处作出2004年第1号总第24号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处分决定书,并告知黄某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日内,向教学纪律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核。2004年1月9日,黄某申请复核。2004年3月6日,由该高校教务处盖章,教学纪律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黄某同学考试作弊处理争议的仲裁决定》。2004年5月19日,黄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高校教学纪律管理委员会已作出的仲裁决定。2004年5月19日,该高校作出某发字(2004)42号《关于给予黄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于2004年6月3日送达黄某。
问:
(1)学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
(2)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遵循哪些行政程序?
(3)如何正确理解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3.杨某,男,18岁,系天津市某中学学生,其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杨某在诉状中称,1988年10月26日下午,杨某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某乘其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杨某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杨某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杨某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某令其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杨某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某不让走。学校团委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杨某抢夺信件。杨某急忙将信塞入口中。
陈利民即拳击杨某的面部,并抠其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其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杨某为摆脱教师对自己的殴打,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杨某慌忙之中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杨某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杨某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作为被告的天津市某中学对于原告杨某的说法并不认同,学校辩称:原告杨某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某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某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某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
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学校为其垫付了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在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王某、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另一第三人杨国祥(系杨某之父)指出:王某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认定了以下事实:原告杨某原系被告学校初三(2)班学生,王某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委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某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旷课。王某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某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某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
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时,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在查明了上述事实之后,河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作出了判决:原告因伤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此外,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某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某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某中学不同意杨某的上诉请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某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但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某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市某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某负担1160.40元,并加判天津市某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某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问:
(1)本案中王某等老师侵犯了杨某哪些权利?
(2)教师侵犯学生隐私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