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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篇(1)

76.我刚大学毕业,请问可以通过哪些机构和渠道获取就业信息?

答:大学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机构主要有:

一是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核心部门,是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顺利实现就业的主渠道。

二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省(区、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区、县、镇、街道)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街道社区劳动服务站所等。

三是市场经营性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或机构,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原人事、劳动系统所属服务机构自办或以股份形式合办的企业等。

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

一是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主管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和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二是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三是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四是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五是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六是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77.什么是就业服务?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

答:就业服务是开发人力资源,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一系列服务措施的总称。在我国,就业服务分为公共就业服务和私营就业服务两大类。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其他公益性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我国《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在我国,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主要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承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主渠道,并负责具体落实政府就业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基本的就业服务。

78.什么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该提供哪些服务?

答:所谓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是由政府投资兴办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按照国际劳工公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有如下特征:一是由国家建立,在国家领导或监督下开展业务,国家给予充分的资金保障;二是垂直管理,上下联成网络,覆盖全国各地;三是工作人员应是政府公务人员,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四是应向求职者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且向雇主提供的基本就业服务也免费。目前,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暂时还不具备这些特征。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是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是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是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四是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是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六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79.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就业援助行动中,必须提供哪些职业指导服务?

答:在就业援助行动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前来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免费进行职业指导。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要使他们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国家就业政策,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

二是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积极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

三是介绍和推荐实现再就业者的成功之路和再就业途径,激发他们再就业的主动性。

80.我是一名求职者,想知道求职有哪些途径?

答:根据《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劳动者求职的方式主要有:一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二是参加职业介绍洽谈会;三是查询职业介绍信息;四是发布求职信息;五是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六是其他方式。

81.老板叫我代表企业去招聘相关人员,请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招用?

答: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是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如果你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2.什么是职业介绍?职业介绍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职业介绍是指一定的主体运用劳动力市场机制,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这类机构在我国目前包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二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媒体和个人。亲朋好友推荐工作岗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刊播与求职有关的信息等活动均属职业介绍活动。

在我国,职业介绍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服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二是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三是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四是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五是接受委托。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六是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83.什么是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什么是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答: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所谓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所谓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84.我想开办一家职业介绍机构,请问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是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三是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85.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答: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是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是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是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是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是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八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86.我开办了一家职业介绍机构,但职业信息十分有限,请问如何收集?

答:职业介绍信息包括宏观信息和微观信息两部分。宏观信息包括劳动力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就业和失业的总体状况,教育和培训的总体情况,劳动力流动大趋势,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产业政策等信息资料。微观信息包括求职信息,如求职人员的素质条件、求职愿望要求;用人信息,如用人单位的生产条件、工资价位和用人要求等。

宏观信息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收集:一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劳动力抽样调查结果和劳动保障统计数据;二是向统计部门收集有关统计数据;三是向用人单位收集劳动力需求有关数据;四是向经济和社会发展部门收集有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数据;五是向有关研究、咨询和社会调查机构收集有关数据信息。

微观信息主要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自身来收集,大致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集中收集,主要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对招聘的用人单位和求职的个人直接进行登记来建档、建卡或建立信息资源库;二是分散收集,主要是通过设置在街道、乡镇的信息网点,对用人单位招聘和求职者求职进行登记,并将了解的有关信息按期报送给职业介绍机构;三是通过信息员队伍收集,职业介绍机构聘请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定期向职业介绍机构报告有关职业需求信息;四是通过职业介绍机构计算机联网收集;五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收集。

87.我是一家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请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对违反者如何处罚?

答:按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是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是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是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是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8.什么是职业指导?

答:职业指导是指就业服务机构(或培训教学机构)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等方面的知识,对求职者(或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帮助求职者选择职业,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活动,这是一种高层次的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贯穿从劳动者求职到实现就业的全过程,贯穿从制定用人计划到招聘上岗的全过程。职业指导作为一门科学,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殊的规律,以及专业化的工作方法。

89.我正在求职,请问如何得到职业指导帮助?

答:根据有关规定,求职者个人得到职业指导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能力评估。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个性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是职业分析。在能力评估基础上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合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三是制定就业计划。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同制定就业计划,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四是定期约见。根据就业计划,每隔3~4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五是重新指导。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择业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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