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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亲属(1)

【导读案例】

案例1:史大兵(男)与邻村姑娘汪贵兰结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史国富、次子史民强、幼女史亚梅。史国富大学毕业时与女同学柯庆芳相约共同去西部发展;后相互结婚,并育有一子史建生。史民强与同厂女工吕某结婚后,搬出去单独居住,二人育一女史建红。吕某的母亲方静莹,因吕某的要求,搬到女儿家居住,协助照顾外孙女史建红。史亚梅与父母同住。请问:在本案例中,有几种亲属类型?有多少种亲属关系?并请比较各组亲属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

案例2:施某(男)与郑某(女)结婚后,郑某搬到施某家,与施某、施某的父亲施甲、母亲张某共同生活。施某与郑某婚后育有一女施小蕙。施甲的父亲老施、母亲郭某共育有四子二女,依次是施甲、施乙、施丙、施丁、施戍、施己。施甲的兄弟姐妹各自结婚后,先后均育有子女。请问:施某与郑某的父母、郑某与施某的父母是什么类型的亲属?施某如何称呼其父亲的兄弟姐妹?为什么?施小蕙与母亲郑某是几亲等的血亲?施小蕙与施甲、施乙、施丙、施丁、施戍、施己及其他们的子女之间,是什么类型的亲属关系?各属于几亲等?相隔几代?

案例3:侯先生与刘女士自由恋爱三年后,自愿登记结为夫妻。婚后第三年,刘女士生育一子侯彬彬。侯先先与刘女士婚后一直与侯先生的父亲老刘、母亲张秀秀共同生活在一起。逢年过节,侯先生总携妻儿去探望刘女士的父亲老侯、母亲谷敏。刘女士的妹妹刘小兰,结识了侯先生的同事陈大伟,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小兰与大伟结婚。请问:在这个案例中,有多少种亲属关系?它们各是因为什么原因产生的?这些人相互之间应如何称呼对方?

【内容讲解】

第一节 亲属概述

亲属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亲属是一种身份制度,是赋予享有一定的人以适当的身份,使之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制度。本章阐述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消灭,亲属类型和范围。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其他章节中详加讨论。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相互有血缘关系的人。广义上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姻亲关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联络,其范围广泛,纵上可溯及始祖,向下延续至最近的一代,横向上也不容易穷尽。狭义上的亲属,是仅指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依法相互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特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数量仅是众多亲属中极小一部分人。不同称谓的亲属,反映出了其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体现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血缘观念是亲属观念的基础。亲属本由自然血缘而发生,包括拟制血缘;也包括配偶及配偶的血亲。根据遗传特点,一个人的血缘总是同时含有源于父系的、来自母系的。中国古代法始终以父系血缘为主。近代以来的法律倡导男女平等,在承认父系血缘的同时,承认母系血缘。

(一)亲属的特征

亲属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属是一种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生的,因而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引发亲属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三类: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二是自然人出生的事实;三是收养、抚养等法律行为。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身份称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是亲属身份的标志,它反映出一种特定身份关系。亲属关系一旦产生,主体之间身份和称谓便被固定下来,并具有永久性。例如,男女因结婚而获得夫、妻的身份;直接生育自己的人,称之为父母;本人所生育的第一代血亲称为子女;出自同一对父母所生的子女相互之间称兄弟姐妹。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等,对特定人而言,是终生的称谓,也即终生的身份,当事人无法改变,直至当事者死亡。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身份,除当事人死亡外,还可因离婚而消灭。

(3)亲属身份通常具有一定法律后果。亲属,不仅有亲情存在,常常还会有一定的经济、财产往来。关系较近的亲属,相互关系受到法律调整,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基本上是由法律预先设定和确认的,当事人没有权利选择或者变更,只有全面承受和履行的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抚养或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在法定情形下承担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一定亲属身份的内容,因某一种亲属身份而生,随该亲属身份的消灭而消灭。

近亲属通常还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例如,未成年子女通常与父母共同生活;未成年的兄弟姐妹通常在一起共同生活。不过,共同生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原有近亲属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枛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栀民法通则枛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亲属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等概念不同。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概念。在古代,家庭是由家长和家属组成的,并实行家长制。同居一家的人,被区分为家长和家属。每个家庭设有家长,由男性尊亲属担任,家长处于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享有支配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人身的权利。除家长以外的人,统称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家属没有独立人格,人身依附于家长,处于从属地位。近代以来,鉴于家长与家属之间的人格不平等,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组概念早已被法律所扬弃。例如,我国《婚姻法》使用的是“家庭成员”。社会生活中,人们时常还会使用这两个旧名词,但它们已不具有法律意义,其含义不同于过去。

亲属的范围比家庭成员要广泛得多。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彼此承担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一般都具有较近的亲属关系,而有亲属关系的人却未必是家庭成员。因此,具有家庭成员身份的亲属,只是广泛的亲属关系中极少的一部分。在几代同堂的大家庭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组成。在现代社会的家庭结构中,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这些亲属因为法律的强制彼此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成员相互都是亲属,但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会都共同生活在一起,同居一家的亲属则更少。例如,姑姑、伯父、叔叔、舅父、姨,与对应的侄子女、外甥子女是亲属,但不是家庭成员,通常也不在同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

二、亲属类型

亲属数量众多,相互缔结为亲属关系的原因有异。从不同角度,亲属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型。现代国家和地区,大都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划分亲属的类别。其中最基本分类,是将亲属区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我国现行是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一)配偶

配偶是指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在亲属关系中,配偶居于核心的中介地位,不仅彼此关系亲密,而且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血亲关系产生的源泉,又是姻亲关系形成的中介。因此,配偶不仅被列入亲属范围,而且其法律地位还具有一定特殊性。

(二)血亲

血亲是指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血亲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实天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包括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前者是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亲属,也称为“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根据,是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形成原因不同,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关系有两种:一是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及养父母的亲属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承认拟制血亲的近亲属之间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关系。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配偶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可分为下列三种:

第一,血亲的配偶。即指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子、弟媳、姐夫、妹夫、伯母、婶母、姑父、舅母等。

第二,配偶的血亲。即指自己配偶的直系、旁系血亲。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等,均是妻子的配偶的血亲。对于丈夫而言,妻子的父母(即岳父母)、妻子的兄弟姐妹等,均是丈夫的配偶的血亲。

第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指自己配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的配偶。如丈夫的兄弟之妻,即妯娌之间;妻子的姐妹之夫,即连襟之间等;均属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此外,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亲家,在实际生活中,这类亲属的亲密程度较高,对对应的亲属影响较大。但法律上通常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姻亲关系的范围较广。哪些姻亲关系受到法律调整,各国有着不同立法例,一般涉及配偶的血亲及血亲的配偶。对于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由于其关系更加疏远,各国法律均不调整这类亲属。我国婚姻法未对姻亲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姻亲之间也无权利和义务。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根据传统,为鼓励扶老携幼,对两组姻亲作了特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这一规定在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同时,也旨在倡导公民弘扬我国劳动人民敬老、养老的社会美德,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谐。

三、亲属范围

亲属的范围极其广泛,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将所有的亲属都纳入其调整的范畴。法律所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的亲属。此处所称的亲属范围,是指受法律调整的亲属的范围,即负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范围。由于风俗习惯、国情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调整的亲属范围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古代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范围显然大大宽于近现代的法律。

考察现代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概括限定的立法模式,法律从总体上对亲属的范围加以限定,一定范围之内的亲属受法律的调整,彼此间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定范围之外的亲属则不属法律调整的对象,彼此间不存在亲属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如现行《日本民法》第725条规定:六亲等以内的血亲、配偶、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为亲属。

韩国民法亦属此类立法模式。二是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法律不从总体上限定亲属的范围,而是根据禁婚亲、扶养、监护、继承等具体法律事项的需要,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分别规定具体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德国、法国等多数国家均采用此类立法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几部婚姻法均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有明确规定。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认为凡是法律明确规定亲属间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此外,其他一些部门法也分别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限定性规定。这就从我国立法上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婚姻法修正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相互结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负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法》列举规定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则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确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关系相互联络的系统。亲属间以婚姻和血缘为基础,相互交织组成了纵横交错的亲属关系的网络,除配偶以外,所有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看,亲系的分类经历了从女系到男系,从母系到父系,从以男性为中心的亲系到男女平等的亲系的发展过程。在各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例中,不同时期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按照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区分为不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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