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账户支付,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并对外支付。
另外,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易货项下进口不得购汇或用外汇账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出口企业结汇额的50%为其设立台账。
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等),按规定凭前述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关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或者由银行凭企业提交的支付清单兑付,事后核查,然后兑付银行从台账余额中扣减其相应的数额。
四、外汇账户的管理
(一)外汇账户的开立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颁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的外汇,办理开户的手续各不相同。
1.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应首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5)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2.开户单位向外汇局申请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持有下列材料:
(1)申请开立账户的报告。
(2)企事业单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他单位持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外汇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发给《外汇账户使用证》,在其中注明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
3.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可以持下列有效凭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3)驻外机构的外汇,持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投资意向书。
4.下列外汇,开户单位须持经批准文件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然后再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
(2)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按照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应当在其注册地或者在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应持当地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单位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除了应持有上述有关材料外,同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户。
(二)外汇账户的使用
开户单位使用外汇账户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按照规定,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外汇和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所开立的账户,其收入应严格限于该限定外汇;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开立的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其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下两期应当偿还的本息总额,其收付须逐笔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等。此外,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非法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
(三)外汇账户的变更
开户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外汇账户的有关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持有关材料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规定,凡是应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银行开户的外汇账户,如开户单位需要变更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结汇方式等内容,应持相应的有关材料首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外汇账户使用证》有关内容的,然后到银行去办理账户的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将不予办理。
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和经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以及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开立的外汇账户,在变更账户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变更账户的收支范围。
(四)外汇账户的撤销
按照规定,外汇账户使用期满或者由于其他种种原因需要撤销外汇账户时,外汇管理局按照规定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并对该账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关闭账户时,其外汇余额全部结汇。其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部分,允许其转移或汇出。账户关闭后,开户单位应当将《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退回外汇管理局。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自使用到期之日起30日内,开户单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已注销境外账户说明,将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交销户清账单;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账户的,须在到期前30天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二节外汇结算方式
一、汇款
(一)汇款
付款方通过银行将应付的款项汇给收款方,这种支付方式就叫做汇款方式。
(二)汇款的种类
汇款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信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将信汇委托寄汇入银行,授权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采用信汇方式的优点是价格较为低廉,但相对来说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2.电汇。电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拍发电报或电传给汇入银行,授权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采用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汇款,但相对来说费用较高。以前电汇都使用电报,现在主要使用电传,因而使产生差错的可能性大为降低,而且费用也大为降低,因而现在电汇使用得较为广泛。
3.票汇。票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银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收款人持汇票到解付银行取得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采用票汇方式,收款人无须等解付银行的取款通知,即可直接持票到解付银行取款,而且除非汇票上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经收款人背书后汇票可以转让流通,这是电汇、信汇所不能的。
在具体业务实践中,多数使用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对收付款双方的利害关系各不相同。对于收款方来说,采用电汇方式可以较早地收到货款,从而加速资金的周转,增加利息收入,避免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因此收款方在必要时,比如款项金额较大、汇率波动较大以及结算货币贬值较快等,应要求在合同中注明采用电汇方式;反过来,对于付款方来说,采用电汇方式意味着必须负担较多的电报费用和银行手续费用,因而在收款方没要求使用电汇支付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信汇方式,如果收款方明确要求使用电汇,对于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以通过压低合同价格等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
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按照汇付货款与装运货物先后的不同,又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1)预付货款。预付货款又称先结后出,是指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将预付的部分或全部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后,出口商才装运货物。预付货款主要是出口商顾虑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不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对于出口商来说,预付货款是先收款后发货,资金不受积压,因而对出口商有利;而对于进口商而言,预付货款是先付款后交货,对进口商不利,因为进口商要积压资金并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的风险,一般只适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上急需的、进口商售出货物后能取得较高利润的畅销商品的进口。
(2)货到付款。货到付款又称先出后结,是出口商先发出货物,进口商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货到付款又可分为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
1)售定,是买卖双方洽妥有关买卖成交条件后,出口商先发出货物,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通过银行将款汇给出口商。
2)寄售,是出口商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代理商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货物销售出去后,代理商从货款中扣除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汇交出口商。
货到付款方式对于进口商而言,是先收货后付款,不必积压资金,因而对进口商最为有利;而对出口商而言,是先出货后收款,不仅要积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进口商不付货款的风险,因而对出口商不利,出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结算方式,除非对进口商信用状况十分了解,或者用于新产品的出口以便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或者用于滞销货物的出口以便加速资金的周转,等等。
(三)汇款的业务流程
汇款的业务流程可以概括为:
①委托。汇款人委托汇出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②回执。汇出银行接受委托,退回回执。
③指示。汇出银行指示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④支付。汇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四)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与其他外汇结算方式相比,汇款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手续简便、费用少。与其他外汇结算方式相比,汇款结算方式手续最为简便、费用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不大的汇款手续费,因此在非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在贸易结算中,在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汇款结算方式也是最为理想的。
2.风险较大。在贸易结算中,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汇款方式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一旦款项预付出去或者货物发出,如果对方不履约发货或不履约付款,那么就会面临银货两空的危险,所以在具体选用汇款结算方式时应当十分慎重,应当对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
二、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的一种外汇结算方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中的当事人
在托收结算方式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
1.委托人,指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客户,通常为出口商或劳务供应商。
2.托收银行,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或劳务供应商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银行,指接受委托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或劳务接受商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人,指向代收银行支付款项的客户,一般为进口商或劳务接受商。
(三)托收的种类
托收是外汇结算,特别是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得较多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按照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方式。
1.光票托收,是指不附货运单据,只凭汇票付款的托收。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托收,也属于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般多用于取出口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代垫款项、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和进口索赔款等。
2.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等)一并交给托收银行办理的托收。
实行跟单托收,收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而付款人必须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保证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并据此提取货物,从而实现了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和货款的一手来一手去当面两讫,因而较为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使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指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交单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见到汇票后应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付款人提示,由买方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贷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