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了解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种类及各账户开立的条件、程序等;熟悉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及各方式在转账结算中的具体操作方法;系统掌握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账务处理办法。
导入: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里的人民币或可兑换的外币。企业成立时必须在当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开户银行,企业货币资金中的绝大部分都应存放在开户银行中,因而企业大部分货币资金的收付,是由企业提供收付款的合法凭据,并注明款项来源(收款的)或用途(付款的),通过银行来进行的。这样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企业在银行开户,其次就是通过银行进行收付款时,结算纪律的遵守及结算方式的选择,再次才涉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办理。下面我们详介之。
第一节银行开户
一、银行账户的概念及种类
1.银行账户的概念。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必须到银行开立账户。银行账户是各单位为办理结算和申请贷款在银行开立的户头,也是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贷和转账结算以及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它具有监督和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活动的作用。
2.银行账户的种类。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上述各类账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二、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选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设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1.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①企业法人;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⑥外国驻华机构;⑦社会团体;⑧单位附设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⑨外地常设机构;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③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规定的证明,填制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写简称)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印鉴章。印鉴章通常应包括公章(一般是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章、出纳人员章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鉴章与预留的印鉴章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四、一般存款账户的开设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①向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②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的开设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临时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①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②外出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2.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账户。但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该存款账户不计利息。
六、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他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等。
2.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①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②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3.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设置的条件。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即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结算账户的,除出具属地账户管理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借款的合同。
(3)因经营活动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证明。
八、银行账户变更、撤销、合并和迁移的办理
1.账户变更。账户变更,是指更换银行账户的名称。它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的资金来源或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变更账户名称,不必变更账号。但是,营业执照的名称必须变,印章名称也要变更。出纳持新变更的营业执照与印章去开户银行要回《开户许可证》副本,连同保存的正本一起带到当地银行,银行即可更改《开户许可证》名称。然后,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再将更改后的副本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据此预留新印鉴,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另外一种是在单位资金来源或性质发生变化,所有制也随之变更时,如体制改革中某些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某些个体经营户经过联合变成了合伙经营户,这时,不仅要变更账户名称,还需变更账号,单位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银行需撤销原账户,重新开立新账户,为其编列账号。开户和销户的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报告。
2.撤销、合并账户。撤销账户,是指开户单位因关、停、并、转等原因,向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销户申请经银行审查,并核对其存、贷款账户后,予以办理销户手续。
开户银行在7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并收回销户者的《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还规定: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合并账户,是指开户单位向银行申请合并其相同资金来源和相同资金性质的账户,或是两个单位合并后随之合并银行存款账户。合并账户大体要做四方面的工作:
①依据并户理由向开户银行出示有关证件;②主动与银行核对账目,包括存款账户余额与贷款余额;③经过银行撤销被并账户,并将被并账户余额划转到保留账户;④整理被并账户所剩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该交回开户银行的交回开户银行,该经开户银行同意继续使用的,更改凭证账号后继续使用(只限同一开户银行并户)。
由于撤销账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撤销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3.迁移账户。迁移账户,指开户单位因地址迁移等原因,向原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将账号迁往另地或他行。迁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同城内迁户,要经原银行同意,撤销原开户银行账户,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再领取新的《开户许可证》,在新选择的银行开立账户。另一种是异地迁户,应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向迁入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待新账户开立,且单位已在当地开始生产经营后,原账户在一个月内结清并注销。
九、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银行账户是各单位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工具。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户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付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关于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在银行对单位账户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账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2.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许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种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各单位在银行的账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
5.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账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十、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内容
人民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
2.核发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账户的,亦必须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而转移基本存款账户,人民银行不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3.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账户,必须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账户管理数据库,加强账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