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温州模式的细胞组织——家族企业
如上所述,研究温州模式应该从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入手。因为,无论是“小商品、大市场”的古典温州模式还是企业组织形态与市场配置方式都发生变化的后温州模式,企业始终是温州模式中的核心与细胞。正是由于汪洋大海般相互合作与博弈的家族企业,才有温州模式的合力与发展动力。离开对家族企业的理解与分析,就不能理解与解释温州模式。
一、家族企业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意义的企业组织形态
(一)家族企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在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在顽强地生长和发展着。据《幸福》杂志统计,在全球500家大型企业中,有175家家族企业。而在美国公开上市的最大型企业中,有42%的企业仍为家族所控制,近几年来虽然美国上市公司股份呈分散化趋势,但总体上来说,家族仍然控制着企业较大的股份。在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中,最大的15个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占总市值以及国内生产总值的绝大部分。
(二)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
了解温州家族企业的发展,首先必须了解当代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史。
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包括了以下几个阶段:
1.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第一阶段:1978-1985年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私营经济几近消失,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比重分别为99.5%和0.5%。1979年以来,个体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从1978年底的14万户发展到1981年的182.9万户、从业人员227.9万人。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日益扩大,自己单独经营已力不从心,开始雇工经营。当时政策规定的上限是“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五个学徒”,请帮手、带学徒的数量不超过7个。然而,不少个体工商户雇工超过7个人。在开采业、手工业、建筑业和饮食业等行业中还出现了一些“雇工大户”,也称为“个体大户”,这就是后来的私营企业。这意味着在个体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以雇工经营为特征的私营经济在中国萌生。
2.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第二阶段:1985-1995年
1985年以来,中国工业经济类型结构呈现出以公有制工业为主体、国营工业(指纯国营工业,1992年后改称国有工业)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工业竞相发展的局面。1992年始,家族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是年,私营企业的数量比上年增长29.5%(见表1‐2)。在中国工业总产值中,各类非国有经济成分的贡献第一次超过了国有经济的贡献,达到了51.9%,国有经济的比重则下降至48.1%。在此基础上,我国私营企业一路高歌猛进,1994年数量比上年增长81.7%,注册资金比上年增长112.6%。
这一阶段全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高速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确立,进一步推动了思想解放,深化了经济改革,使私营经济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的政治环境;②私营经济政策法规的配套和不断完善;③私营经济发展所需的外部经济环境趋于改善。
3.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第三阶段:1995年至今
1995年以来中国私营经济面临许多有利的发展因素,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民营经济确定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族企业进入理性发展的时期。
1996年全国私营企业达819252家,1997年达960726家,注册资金分别达到3752亿元与5140亿元。1996年底,全国就有13个省、自治区、市成立了“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到1998年底,私营经济(包括外资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超过40%。2000年,私营经济(包括外资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超过一半,在一些私营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如浙江、广东等,则超过60%;在浙江、广东、福建、山东、江苏等省中,已有相当多的市、县,私营经济已成为经济主体。2001年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到202.85万户,比1992年增长了近14倍,9年间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4.6%和31.4%。
据200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浙江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所作的专题研究显示:从1978年到2000年,浙江省的国有经济年增长幅度为15%,集体经济年增长幅度为25%,而民营经济年增长幅度为60%。
这一时期私营经济继续发展壮大源于:①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实现了新的突破,对私营经济的认识更加深化,为私营经济提供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空间;②政府在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加大私营企业扶持力度;③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为私营经济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
这一时期家族企业的特点,一是开始实施产业多元化和国际化;二是开始进行创新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探索。但是,我国家族企业复苏和发展的时间比较短暂,大多数家族企业的规模扩张不快,企业规模总体上还是比较小。
即使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省,企业规模也还是偏小,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98%以上。
可以看出,无论是欧美的发达国家还是东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在浙江的经济发展中,民营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家族企业的发展,对于发展区域经济,解决就业压力,提高国民福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对家族企业进行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温州家族企业发展现状
(一)民营企业是温州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主要支撑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始,直到80年代初,国家处于计划经济的僵化管理制度之中,温州率先进行了早期市场经济的可贵探索和大胆实践,有名的“八大王”入狱事件,使温州一度成为轰动全国的“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典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温州大胆进行市场取向改革,率先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走出了一条富有区域特色的发展路子。
与苏南和广州相比,温州集体经济一直薄弱,靠发展乡镇企业的“苏南经济模式”在这里没有诞生成长的经济基础。与广州、珠海相比,又没有邻近香港、澳门的优势,加之资源贫乏的劣势,更形不成对“三资企业”的较强吸引力。
在这种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温州另辟蹊径,率先进行市场取向改革,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赢得了民营经济的先发性优势。
20世纪80年代温州以发展个私经济而着名。到1998年,全市已有国有工业企业168家,集体工业3835家,并出现了12.4万家股份制、“三资”、私营、个体等各类经济形式的企业,职工人数达118.39万人。1999-2000年非公有制经济工业继续得到较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占全部工业的比重,1999年为83.2%,2000年为84.1%。据温州统计局统计,2006年除56家国有企业、544家集体企业、612家“三资”企业外,总量139998家企业中,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占绝对优势。
(二)家族企业是温州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温州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绝大部分是由股份合作企业和家庭企业改头换面而来的,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模式或治理结构与改制前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不少企业仍属于“夫妻店”、“父子公司”或亲属集团。而这些企业主要就是家族企业。
2006年底,笔者作为温州市软科学项目《家族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研究》
主持人,组织人员调查了99家温州企业(具体数据见本书附录)。调查数据显示,家族企业仍然是温州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
在99家被调查的温州企业中,制造为主占75.8%,服务为主占11.1%,商业为主占9.1%,其他占4.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占59.6%,股份有限公司占26.3%,两项合计占85.9%。个人独资企业占9.1%,合伙企业占5.1%。公司成立时间,最多的是1996-2000年,占32.3%;其次为成立于2001年及以后,占29.3%;成立于1991-1995年,占25.3%;成立于1980-1990年,占12.1%;成立于1980年前,占1%。调查显示,尽管近年来关于家族企业的现代公司制改造呼声渐高,依然无法改变温州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族制的制度选择。
1.温州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
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由主要投资人担任的占81.8%,由非投资人担任的仅占18.2%。业主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占企业股权比重100%的占38.4%,90%以上占15.2%,60%~70%占9.1%,70%~80%占8.1%,80%~90%占7.1%,50%~60%占7.1%。业主的股权占企业股权比重100%占37.4%,60%~70%占15.2%,90%以上以及70%~80%占13.1%,50%~60%占10.1%,50%以下占7.1%,80%~90%占4%。可见,温州家族企业决策权与经营权、主要投资者与主要管理者的身份都呈高度的二者合一。
2.公司的权力制约机制未能建立,聘任家族外职业经理人的比例不高
温州家族企业设有董事会的占37.4%,设有股东会的占40.4%,设有监事会的占16.2%,设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占18.2%。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配置情况合二为一的占41.4%,分别设置的占58.6%。重大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共同决策的占28.3%,企业主和主要管理人员共同决策的占65.7%,企业主本人单独决策的占6%。
温州聘任家族外职业经理人的比例不高,其中CEO来自家族外的比例仅占18.2%,高管人员的选择主要通过公开招聘的占81.8%,通过猎头公司的占7.1%。
故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家族企业是温州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家族企业是温州模式的细胞组织,了解温州模式,必然从分析温州家族企业开始。
第二节 家族企业的多视角定义
家族企业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综观国内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基本上都是从所有权的归属及其家庭与企业的关系角度进行定义的。第一,从经营权角度定义家族企业,以美国哈佛大学唐纳利与国内学者孙治本为代表;第二,从文化的角度定义家族企业,如姚耀军和王禅;第三,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结合的角度定义家族企业,如美国着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盖尔西克与台湾学者叶银华、储小平、刘小玄;第四,从契约角度定义家族企业,如戴利、多林格以及国内学者贺志锋。
一、家族企业的多种定义
(一)国外学者的观点
1.美国着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的定义:家族企业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钱德勒定义中的家族企业并不是指由家族成员掌握全部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而是一种大部分和基本掌握上述两种权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这个定义强调了家族企业的股权和控制权为一个家族掌握这一最为重要的特征,可以看成是关于家族企业的一个经典定义。不过它的不足之处就是忽略了家族企业在不同的阶段,控股权与控制权的家族拥有状态有相当大的差别。钱德勒所指的更多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家族企业。
2.盖尔西克认为,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不是以家庭命名或是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中。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庭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
3.美国哈佛大学唐纳利认为,家族企业是指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种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政策和家族利益与企业目标相互影响。他认为,满足七个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即可构成家族企业。这七个条件是:①家族成员以他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个人一生的事业;②家族成员在公司的职务影响他在家族中的地位;③家族成员以超乎财务的理由,认为其有责任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④虽然家族成员未正式参与公司的管理,但他的行为却代表这家公司的信誉;⑤公司与家族的整体价值合而为一;⑥现任或前任董事长或经理的妻子或儿子位居董事;⑦家族关系为决定继承经营管理权的关系。(唐纳利,1964)
4.戴利与多林格认为,家族企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记忆力,家庭契约讲求的是“连续性公平”,受托人在自身的贡献受到肯定之前,可能已经有三年时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是他确知自己最后一定能得到公平的待遇。(戴利与多林格,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