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记载,听起来十分精彩动人,史学界也多有引用,信以为真,事实恐怕并非如此。一是要解除诸大将兵权,绝对不可能依靠一次宴请就可解决,这是一个常识问题。二是当时正是赵宋政权建立的第二年,国家远未统一,尚需大将领兵打仗,不可能一次就将大将兵权全部罢去。三是对于这样大的事,宋代的国史和实录皆不作记载,仅仅根据一些笔记如《丁晋公谈录》、《王文正公笔录》和司马光《涑水记闻》的记载,而笔记小说的史料多来自道听途说,有很大局限性,并不可靠。四是太祖之母杜太后在上个月方病逝,当时正值国丧时期,太祖不可能在宫廷宴饮群臣。五是从发生的时间上来说,有关记载也有矛盾,如《涑水记闻》及《长编》等以为此事发生在建隆二年,《宋史·石守信传》以为在乾德初。而最重要的是它与历史事实不符:有一些大将在建隆、乾德以后仍握有兵权,如石守信在建隆三年(962)九月,才辞去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军职。王审琦虽在建隆二年被罢去殿前都指挥使,但在开宝二年(969)二月再握重兵,出任御前四面都巡检,从征太原。
建隆二年出任殿前都指挥使的韩重赟,直到乾德五年(967)二月才罢去这一军职,出为彰德节度使,开宝二年,又担任北面都部署,率禁军出征北汉。
而有一些大将,如殿前都点检慕容延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韩令坤,在建隆二年闰三月即被罢去兵权。
虽然,宋初罢诸大将兵权是逐步完成的,“杯酒释兵权”说并不可靠,但是此说后来得到广泛流传。绍兴二年(1132)十二月,高宗对宰臣吕颐浩等人说:“唐末五季藩镇之乱,(赵)普能消于谈笑间,如国初十节度,非普谋亦孰能制。”他的这一番话,更使“杯酒释兵权”说被人信以为真。
5.加强禁军,对军队实行拣选,以收地方精兵
宋朝军队分为四种,即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是中央掌握的正规军,也是主力军,驻扎于京城、要地和沿边;厢军是州郡地方兵,原来负责地方治安,后来就不任战斗,惟供劳役而已;乡兵是地方民兵,平时不脱离生产,农闲时定期教阅,战时协助防守;蕃兵设于陕甘边境地区,由以羌人为主的少数民族内附者组成,配合禁军防守。太祖为了加强禁军力量,大力对军队进行整顿,挑选精壮的士兵留在禁军,将老弱病残的禁军送往地方成为厢军,再将地方上强壮的厢军选到禁军,以补充缺额。经过这样的拣选,既加强了禁军力量,又削弱了地方兵力,使厢军只负责看守仓库、运送官物、修筑河道等任务,完全失去了战斗力。
上述军事上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可以说做得非常成功,它彻底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武人专横跋扈的局面,使赵宋政权在不诛杀功臣、大将的前提下,迅速获得巩固和安定,其历史意义不容低估。有人以为:“宋在中央集中军权时,弄得兵不知将,将不知兵,军队临阵打仗,都要按宋廷在开封制定的作战方案——‘阵图’来进行,如此等等,都严重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此说固然不错,不过在国初惟有这样做,才能巩固中央集权,除此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至于后来出现使战斗力削弱的弊病,那是他们的继承者在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依然死守祖宗家法所致,其责任当然不在太祖兄弟身上,也不能对上述措施的作用和意义加以贬低。
四、加强对官员的监察
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察,赵宋政权除了在州郡设置监司以外,在中央则强化了自唐代以来的台谏制度,主要是严格对台谏官的任命,增加监察力度,扩大监察范围,并给台谏官以更大的言事权。
宋代在中央设御史台和谏院,合称台谏。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弹奏”。最高长官御史大夫虚而不设,由副贰御史中丞行其事。御史台下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长官是侍御史,殿院长官是殿中侍御史,察院长官是监察御史。谏院在唐代掌对君主的“规谏讽谕”之责,宋代亦然,但重点已放到对百官的监察上。谏院长官为左、右谏议大夫,宋初皆作为寄禄官而不领事,由左右正言、左右司谏充职,不过基本上由他官充任,称知谏院,元丰官制改革后,始正其名。台谏官由皇帝直接任命,宰执不得推荐,宰执子弟、亲属和关系密切者也不得为台谏官。台谏官在朝廷享有多种特权:一是“许风闻言事”。就是说“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二是台谏官因监察和谏议而得罪了皇帝和权臣,很少加以处罚,即使偶遭贬谪,一般都能重获升迁。据南宋史学家王明清在《挥麈后录》卷一说:“恭闻太祖有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言官,违者不祥。”这个誓约是否真实,尚可作进一步研究,但从宋朝历史来看,对士大夫特别是言官不轻率诛杀却是事实。三是宰执大臣,如遭台谏官弹奏,情况严重者应该引咎辞职。正由于此,台谏官对官员的监察就有恃无恐,动辄弹奏,这对官员的贪赃枉法、结党营私以及其他不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察和威慑作用,使宰执大臣的擅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宋代台谏权力过大,特别是可以“风闻言事”,权臣一旦控制了台谏,或台谏官为了自己一党一派的私利而“言事”,就成了排斥异己、阻挠政令贯通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便会把朝政搅得混乱不堪。
五、改革科举制度,收回取士之权
唐代中后期朋党甚盛,造成王室卑弱、政局不稳的历史教训,对太祖君臣来说,可谓殷鉴不远。而唐代朋党主要是由科举中的公荐者、知贡举、同年进士三者所结成的科举朋党。另外,太祖虽然出身军校,却不同于五代时候一般武人的卤莽少学和目光短浅,他即使在以往戎马倥偬的岁月,也总是手不释卷。他即位后,目睹儒臣的常识和才能,不禁有“宰相须用读书人”之叹。为了贯彻重文抑武的政策,选拔优秀士人进入政府,扩大赵宋政权的统治基础,自太祖朝起,对唐代以来的科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包括废除公卿大臣可以向知贡举推荐举人的做法;禁止知贡举和新进士结成座主、门生的关系;对公卿大臣的子弟实施复试;对考官实行锁宿制度并设置多名权同知贡举;实行殿试、唱名之制;对试卷实行封弥、誊录;严格防范举人舞弊等措施。
在太祖、太宗两朝的一系列科举改革中,实行殿试是最具政治意义之事。众所周知,唐代科举分州县发解试和礼部省试两级举行,至晚唐虽偶尔有殿试,但并未形成定规,出任知贡举的礼部侍郎多握有实际取士之权,故时人有“礼部侍郎重于宰相”之说。新进士一及第,第一件事就是排着队伍到知贡举家中行座主、门生之礼,从此门生就成了座主的“良田”、“美庄”,他们在朝廷里一切以座主的是非为是非。这种状况,当然不会被太祖兄弟所允许。开宝六年(973)春,翰林学士李昉权知贡举,太祖在召见礼部所奏的新进士名单时,颇觉其间有私。正当此时,落第进士徐士廉等击登闻鼓,伏阙下求见。太祖当晚召见,士廉诉昉用情,取舍非当,并建议举行皇帝亲试,亦即殿试。
他奏道:方今中外兵百万,提强黜弱,日决自上,前出无敢悖者。惟岁取儒为吏,官(不?)下百数,常常赘戾,以其受于人而不自决致也。为国家天下,止文与武二柄取士耳,无为其下鬻恩也。
徐士廉的一席话,打中了太祖心坎。此后,殿试便成了制度。宋太祖于开国不久,采纳赵普建议,解除大将兵权,亲典禁军;接着又用士廉之言,设置殿试,收回了取士之权。这两项措施,从文、武两个方面,都对宋代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太祖、太宗对科举制作了上述系列改革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唐代那种取士不公的现象。但科场舞弊犹如水银泻地,可以说无孔不入,特别是考试官,他们身在考场,近水楼台,只要知道考生姓名,就不难高下其手。于是,从太宗朝起,又采用了对整个科举改革有决定意义的两项措施——考官的锁宿制度和试卷的封弥、誊录制度。
为了控制并削弱知贡举的权力,首先改变了自唐以来省试知贡举基本上固定由礼部侍郎兼任的惯例,使他成为由皇帝临时任命的一种差遣,称权知贡举。接着又增设权同知贡举若干名。后来不仅权同知贡举有多名,就是权知贡举往往也不止一名。接着,太宗、真宗两朝逐步完善了锁宿制度,即一经任命为权知贡举和试官官员后,必须立即锁宿,“无得与僚友交言。
违者,门弹奏”,以防止有人请托。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防止试官徇私舞弊,并分散主试官的权力。
封弥又称糊名,就是糊住试卷上举人姓名和乡贯状,使试官不知道这份试卷为何人所做,防止他们在评分时高下其手。封弥最早开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的殿试。接着推行于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的省试,到仁宗朝才推行于国子监、州郡发解试。其实施办法,据大中祥符四年颁布的《亲试进士条制》载:凡策士,即殿两庑张帟,列几席,标姓名其上。先一日标其次序,揭示阙外,翌日拜阙下,乃入就席。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弥封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始付考官,定等讫,复弥封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遂临轩唱第。
科举实施封弥以后,考官虽然不能从试卷中看到举人姓名,但还是可以根据举人笔迹或事先商定好的密记,将它辨认出来。为了纠正这一弊病,从真宗朝起,又陆续在殿试、省试和州县发解试中推行誊录制,识笔之弊始绝。封弥、誊录制的实行,彻底消灭了科举中察举制的残余,真正实现了“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取士原则,实际意义之重大,不下于实行殿试制度。
另外,对于举人的挟带、替身等作弊行为,也作了多方面的防范。
改革后的宋代科举,既较前代公正,又无明清以八股文取士的弊病,可谓进入科举制度的黄金时代,时人欧阳修对它的评价也很高,他说:“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惟材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宋代科举通过以上一系列改革,不仅有力地防止了类似唐代科举朋党的产生,而且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人才。明朝人徐有贞曾说:“宋有天下三百载,视汉唐之广不及,而人才之盛过之。”郎瑛也说:“人才之盛,莫“过于”三国与宋也。”这与两宋科举制度的造就有着很大的关系。
六、重视法制建设
宋太祖生于乱世,亲眼看到五代武人专横,践踏法制,草菅人命,给百姓带来的严重祸害,决心予以痛矫之。建隆三年(962)二月,下诏定每五日内殿起居之制,并将指陈“刑狱冤滥,百姓疾苦”作为官员以次转对的一项主要内容,务使“天下无冤民”。不久,下诏废除以马步院牙校为判官断狱的惯例,“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以新及第进士、九经、五经及选人资序相当者为司寇参军”,以防止武人滥杀无辜。一次,太祖对宰相说:“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从此遂成为制度。
太祖对法律的制订也十分重视,建隆四年(963)命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参照《唐律疏议》和《显德刑统》,制订了《宋刑统》,将它作为有宋一代的根本大法。此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又不断对《宋刑统》和有关成法加以修正、补充,到一定时期,编成一部新的法规汇编,谓之“编敕”,以后各帝都继承了编纂《编敕》的传统,层层相应,使宋代的法制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此外,还制订了所谓“事亲之法、事长之法、治内之法、待外戚之法、尚俭之法、勤身之法、尚徳之法、宽仁之法”等种种“祖宗家法”,从而奠定了有宋一代的法制基础。对此,甚至平日不太张扬的太祖,也不无自负地对赵普说:“朕与卿定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
总之,北宋初年,太祖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可称史无前例,《宋史·刑法一》为此赞扬道: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寖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狱有小疑,覆奏辄得减宥。观夫重煕累洽之际,天下之民咸乐其生,重于犯法,而致治之盛几乎三代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