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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项目13 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

【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应聘后被录用,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要求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一份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2.项目要求

(1)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素;

(2)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实质要求;

(3)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正确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2)熟知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

(3)熟练掌握在各种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法律责任;

(4)了解我国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的规定;

(5)了解我国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6)熟悉我国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7)掌握我国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能力目标

(1)能够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2)能通过正确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小李到甲公司应聘,经过与公司负责人面谈后,公司决定录用小李为公司财务部经理。双方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聘任期限为5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是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同岗位职责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遵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每月保底工资4000元,年终按照公司的奖惩制度发放年终奖。公司为小李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双方就岗位培训以及保守秘密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求:根据上述内容,请你为小李和甲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上述问题涉及本项目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

【理论内容】

13.1 劳动法概述

13.1.1 劳动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中的劳动是指劳动者为谋生将其劳动力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者有偿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福利、职工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13.1.2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社会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③因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社会关系;④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及工会组织的社会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3.1.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我国宪法、劳动法中,不但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3)男女平等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5)促进就业的原则。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13.2 劳动合同

13.2.1 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确立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内容是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2.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以下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3.2.2 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程式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分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以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具体包括: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培训费用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保密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4)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3.2.3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1)合同主体必须合格,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

(2)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劳动合同必须反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法律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具体包括: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原因的主要方面

(1)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指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国家严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特定行业或岗位、工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即属非法。

(2)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指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内容严重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显失公平。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指受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该合同生效之时。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

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

13.2.4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3.2.5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又分为两种情况。

(1)当事人须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裁员,也应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须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当事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形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形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1)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又包括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应对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须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以上述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者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2.6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思考

2008年1月31日,某房产公司聘用张某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31日至同年10月31日;劳动报酬为每月工资总额1200元、出差补助300元;其中变更、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乙方(张某)患病或非工伤经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甲方(某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乙方3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等。张某于2008年2月1日开始上班,同月23日在工作中不慎将腰扭伤致腰部旧病复发,房产公司派人将其送至医院就诊,共花去医疗、交通费用6000多元。张某病愈后准备上班时,房产公司告知其不要上班。2008年8月30日,房产公司派人将原告张某的工作器具、生活用品从工作住地送回其原先住所,并结算其实际工作的半个月的劳动报酬。张某曾向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8年9月6日以超出受理范围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张某遂起诉至法院,称房产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房产公司依合同约定给付劳动报酬1500元、医药费用及车旅费5000元、违约金3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房产公司认为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中并无医疗待遇的约定,其腰病不是在工地上扭伤,不上全月班不能给付全月工资;答辩人从未通知原告张某不上班,如其认为可以上班,可以继续来上班。问:

(1)房产公司的行为是否应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2)房产公司要解除合同应遵守什么规定?

(3)房产公司应承但怎样的法律责任?

13.3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

13.3.1 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的概念及立法意义

工作时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

国家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工作时间是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维护生产、工作秩序,为创造社会财富提供时间保证;同时规定工作时间制度也可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

2.工作时间的特征

(1)工作时间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时间。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发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最长限度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职工。

(3)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以及工间休息时间、人体的自然需要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行政活动时间、工会活动时间、出差时间、履行社会职责的时间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照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其他活动,虽然没有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这些活动时间大都与生产、再生产活动有关,也视为工作时间。

3.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

1)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周不超过40小时。它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一般工种或工作岗位,常规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作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标准工时制实行计件工作的,应按标准工作日(周)的工时长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一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延长工作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须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有加班、加点两种。加班,是指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二者的区别在于:加班时间是特定的,仅仅限于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加点时间则是任意的,可以在任何工作日进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4)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须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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