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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5)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消?并说明理由。

(5)甲与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属于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属于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本题中,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丁公司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到期未偿还丁的账款,而对于乙拖欠账款的行为,甲公司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损害了丁的利益,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此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可以向丙主张抵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均届清偿期且均为可抵消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此为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此为约定抵消。

(5)甲与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甲、庚于4月10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债权转让于当日生效。根据规定,债权转让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只有在丙接到通知时,该债权转让才开始对丙产生效力。

3、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何种物权?该物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订立后,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约定的费用,乙公司在何种条件下有权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厂房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何为准?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于当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2007年11月21日生效时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事实行为已经成就,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甲公司仍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取得所有权。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如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本题中,厂房属于建筑用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丙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当担保物灭失后,其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因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土地使用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1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年6月上市,距离董事赵某转让股份的日期2007年5月不到1年,因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符合规定。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事钱某持有公司股份10万股,卖出25000股,卖出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该转让行为符合规定。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07年7月离职,2008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时间相距超过了半年,因此孙某的转让行为符合规定。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买入股票,于2007年9月10日卖出,时间相距不到6个月,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本题中,公司于2007年5月12日发布了年度报告,而周某在同年5月20日买入股票,时间相距超过5日,因此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4)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未超过规定的上限5%,因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本题中是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不符合规定。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该行为在时间上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收购行为发生在2007年5月,预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转让期限超过了1年,不符合规定。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原因在于:

①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本题中,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为8%,低于10%的法定要求。

②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而本题中,双方约定2年内不得转让,低于3年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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