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腾禁忌。土家族人崇拜白虎,以白虎为图腾,是氏族崇拜的遗风。土家人认为自己是白虎的后裔,此外,在土家族居住的地方留下了许多以白虎命名的地方,像宣恩和恩施有白虎堡,利川有白虎山,在鹤峰有白虎台。土家族以白虎为图腾崇拜,各地都有白虎庙,有的还专门设有白虎神位。来凤等地的土家族在神龛上供有白虎神位。白虎图腾在土家族社会生活中有明显的遗迹。土家族人在衣着装饰和器具等方面常模拟图腾崇拜物,以祈求图腾保护。有的地方在小孩脑门上画“王”字,认为门顶雕白虎。恩施扬琴唱词唱道:“身后悬挂白虎旗,案头端放土王印。打马来到宫廷上,双膝跪拜白虎神。”
现今土家族人的习俗中,对白虎有敬、畏之分,其大体分野是鄂西为敬,湘西为畏。在湘西的永顺、保靖、龙山县一带,多信奉“白虎当堂过,无灾也有祸”,不少人认为自己的祖先是“打虎匠”,视白虎为凶神,并忌讳虎字,多以“猫”代之。
节日禁忌。腊月二十九,妇女忌做针线和洗衣。年三十那天,禁止到水井挑水,不准宰杀牲畜家禽,敬神祭祖时,严禁小孩谈话。正月初一,不准说不吉利的话,凡是涉及到“死”“病”“痛”“穷”“杀”“血”等字眼的话不能讲,就是涉及到“没有”“不要”这类表示否定的词句,也不要轻口妄说,更不能哭泣、吵架、骂人,并禁止扫地。正月到岳丈家去拜年,忌女人走在前。走亲访友,忌带中草药。此外,一、四、七、十月的“蛇日”,冬月的“鸡日”,逢三、六、九,腊月的“牛日”,被视为红煞日,忌出远门,有“出门遇红煞,一去不归家”之说,又有“七不出门八不归家”之说,即逢七的日子不离家,逢八的日子不归家。结婚忌单日子,喜双日子。报丧事,则喜单日子,不喜双日子。
其他生活禁忌。土家族人在早晨禁言龙、蛇、虎、狼等凶猛动物,认为早晨说话声音传得远,容易惊动凶物,导致它们发怒而伤害人类,如果是非说不可则可以用其他字代替,如:龙曰虫、蛇曰虬、虎曰猫、狼曰狗等。禁直接坐在别人的正门槛上,人前人后,忌谈人家“血疮”(即隐私),忌拿生理缺陷开玩笑。
每年新年土家族家庭很多会贴上:“新春发笔,百无禁忌,一年四季,万事如意”的对联,其实还是因了一种禁忌的心理作用。故有人说:土家人的禁忌,其实就是一种乡规民约,是无处不在的做人处事准则。是土家族乡土社会的习惯法重要的一部分。
二、土家族的传统政治制度
(一)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是我国古代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常见的统治手段,所谓羁縻,是指人把缰绳套在牛马身上而并不捆死,以便驾驭,比拟统治者不用僵硬的办法,而是用比较柔和的办法来使少数民族就范,是汉代提出唐代全面实行的封建朝廷对待各少数民族地区“怀柔远人”的一种政治制度。
羁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人民居住比较集中的边远地区实行的。各羁縻州由中央王朝加封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为长官,实行世袭,其职官名“刺史”,由朝廷赐给印信,也有自置刺史的。公元前316年,秦灭巴,实现了对土家族先人形式上的管辖。秦在土家族先民聚居地设巴郡、南郡、黔中郡,以边郡制度实现对巴人的管理。西汉初年,中央王朝改黔中郡为武陵郡,并在武陵郡、南郡下设县一级行政区划加强管辖。两汉时的武陵郡包含今天的湖南省常德地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以及贵州东部,重庆南部和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部分地区,正是现今土家族聚居的地区。到了三国两晋时期中原混战,对巴人地区统治断断续续,较为松弛。
唐王朝统一边远地区后,在各少数民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列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号为羁縻云”。土家族地区从唐代开始实行羁縻制度。容美(今湖北鹤峰县)田行皋于唐元和元年(806年)被授为施州(今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刺史。石柱(今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氏、酉阳(今重庆酉阳县)冉氏、五寨(湖南保靖司所辖芦荻、杜望、朱沱、乌引、白崖五洞)田氏皆从唐代始为土官。除王朝授职以外,据《宋史·西南溪峒诸蛮传》载:“唐置锦州、溪州、巫州、叙州、皆其地也。唐季之乱,蛮酋分据其地,自署为刺史。”唐中和三年(883年)溪州(今湖南永顺及龙山一带)首领分据其地,自称刺史。散毛(今湖北来凤县)覃氏,唐有墨来送、覃行璋自为土官。
从唐末五代开始,土家族地区普遍实行了羁縻制度。五代十国时期,楚国马希范曾与溪州刺史立“溪州铜柱”订立盟约,维持与土家族首领的和平共处。到了宋代,羁縻制度发展到了比较典型的地步。其后,“宋参唐制,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峒,推其雄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其蛮长皆世袭,分隶诸寨,总隶于提举”。羁縻州普遍增多,仅溪州彭氏就辖有20州。北宋时设有安抚使司,初以文官兼领,督视军旅,事毕则撤,后始为土官,专制一方。到了元代,除安抚使司外,又有宣慰宣抚长官司之设,为羁縻制度发展成土司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土司制度
唐、宋时期,在鄂西民族地区推行和完备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历代王朝治理经验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发展而来的。
在此之前的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州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加之宋代在土家族设置的羁縻州所统辖的实际范围不大,大部分地方仍为各强宗大姓所占据,他们同羁縻州的豪强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
土司制度与羁縻州政策的区别在于,由松散的“王化”变为严格的控制;土司制度是羁縻制度的一种演化形式。在这种制度下,中央王朝虽然仍不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但在守境、承袭、贡赋、征调、监督等方面开始有了一定的权力介入。不过在土家族地区具体事务的管理仍然是由土司按照地方实际情况进行统治。
元代开始,为笼络这些豪强,开始置土司,进行安抚。元朝由于少数民族治天下,更加对少数民族重视起来,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分封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开始在土家族地区全面实行土司统治。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之地,明王朝往往采用流、土分治之法;而在土家族地区这类民族聚居之地,则全部为土司制度管理。明王朝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明史·湖广土司列传》中记载了这些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
明朝在土家族地区广设宣抚司和安抚司。据明朝官制,宣抚使为从四品,安抚使为五品,均高于或相当于知州(从五品)的品秩。这是由于土家族地区,地介川、黔、湘,又处“溪峒深阻”之地,地势险要,交通不便,不易管理,明王朝不惜以高爵予以笼络。除对土官授以实职外,还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虚衔,以示其宠。无论实职之高、虚职之宠,都是为了便于统治的一种安抚而已。
元、明、清三代,土家族地区的土司按地域可分为湘西、鄂西、川东、黔东北四大地区,据统计,共有宣慰司8个、宣抚司4个、安抚司12个、长官司43个。
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土家族的土司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官职大小排列,土家族土司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
土家族土司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在自己辖区内自行任命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人员,多为土司嫡亲担任。土司在其辖区设立了自己等级森严、层层隶属的官僚系统用以管理土家族地方事务,加强对于所辖区域的控制。各级由土司嫡子宗亲担任的土官是土司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土司统治的维护者。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
关于传承。土司制度就像贵族一样,有着儿孙的官职世袭继承权,以利于地区稳定和中央王朝的控制管理。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明史·湖广土司列传》中说土司“自相君长”。到“唐初,溪峒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唐宋两朝,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通过少数民族首领来统领控制少数民族人民,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有太多管理与界定,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
关于中央王朝对于土司的控制。《明史·土司序》记载了土司“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朝廷贡表投诚、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了土司印外,还需要持有号纸。这里面,尤其是以清代的号纸制度最为完善和严密。
关于朝贡。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交往与控制,中原王朝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朝贡在宋时由鸿胪寺负责,对朝贡土司以宾礼相待,引见皇上等,元明清对土司的朝贡更是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后改由礼部管理。土家族诸土司朝贡,有文字记载的从宋代始,到元明清时更为频繁。随着农业生产与商业贸易的逐步发展,各土司上层人物为密切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取得更多的“回赐”,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十分重视向朝廷“朝贡”。从宋到清的诸土司主要贡物是土特产品:如黄连、犀角、麝香、蜂蜜、茶叶、骡马等。朝廷为了施惠于土司,回赐之礼往往高于贡物价值,给予金银、珠宝、绸缎、食盐等。朝廷对朝贡与回赐都作了详细的记载。
宋咸平元年(998年),富州刺史向通汉曾“请定赋税”,宋贞宗以荒服不征,没有准许。嘉佑五年(1060年),土家族土司所辖区域开始缴纳赋税,“出租赋如汉民”。交纳的方式为不丈量土地,不编丁口,其纳赋税定额,主要是土司归附时,自报认纳之数。元代把朝贡看做考察土司忠顺程度的手段,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明代更加重视对民族地区赋税的征收,把它作为王朝增加经济收入的手段,作为土司接受中央王朝统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清王朝参照明代赋税额度定数,并有所增加,遇到闰年,还需加征。清朝规定土司朝贡或一年一次,或三年一次,以当地土产折银合计于户部。
土家族土司在政治上接受中央王朝的印信,在经济上有时也享受减免赋税的优待。减赋优待或因天灾,或因战事,或为示恩宠。
关于军事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有听从调遣,率兵出征的义务。朝廷为此会给予土司封赏。土家族土司曾多次奉命征调,帮助明清两朝镇压农民起义,抵御外患,立下不少战功。土家族在抗倭历史上曾受到朝廷嘉奖,立下赫赫战功,传为历史佳话。
由于土司制度浓厚的地方割据性,从建立之时起就存在着地方势力与中央王朝在政治权力和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矛盾,清王朝建立后开始逐渐酝酿如何废除土司制度,达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统治。经过康熙年间的发展经营,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国家实力大大加强,废除土司制度的条件日趋成熟。雍正四年鄂尔泰上疏“欲安民必先治夷,欲治夷必先改流”,朝廷批准了这一提议,着手废除各地土司。
清雍正五年开始,清廷对土家族地区开始实行改土归流。到乾隆末年,土家族地区基本完成了改土归流。土家族改土归流与全国性的改土归流运动同步进行,大部分采用了和平解决的方式,并没有发生如云南、贵州等地的流血战争,绝大部分土司接受了招抚并得到了安置。土家族土司制度也随着全国性改土归流的完结退出了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