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异姓亦不能均可通婚,即使用今天的观念来讲,只要不是五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异姓结婚是绝不会受到指责的。但土家族则不然,一些异姓是不能结婚的,如郑、周、李三姓间;鲁、尚二姓间;向、尚二姓间;彭、王二姓间;田、庹二姓间;张、石、瞿三姓间;覃、田二姓间等,即使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也无任何世仇,在某些地区仍是不能通婚的。据说在历史上他们曾是一姓,在这里异姓反而成了识别同一血缘的标志。
其三,姓没有名重要。由于土家族姓是向外学习而来,而且多以同姓同宗为一村居住,故土家族对于姓并不像汉族那样重视,有些姓与名结合在一起时,往往还给人一种姓是硬加上去的,似乎是多余的印象。如见于各大姓族谱的姓名,彭姓有彭慨主俾、彭大虫可宜、彭药哈俾、彭福石宠、彭始主俾清、彭惹即送、彭舍怕俾、彭驴总可宜、彭南木答等;王姓有墨着王、王默洛宠、王默袭宠、王默塔宠等;向姓有向谋古赏、向尔莫踵、向默贴踵等;黄姓有黄麦和踵、黄答谷踵、黄大洛踵等;张姓有张麦且踵、张麦直踵等;田姓有田麦和送、田梭亚只、田先什用等。现代人依然还有田呀谷产、彭哈勒毕、彭毕兹卡等姓名。这些姓名从汉族姓名的观念角度来看,虽然不伦不类的,但正说明土家人的姓是晚于名而有的,是生硬模仿汉族姓名的结果,只不过是在一个完整的土家语名前加上了一个姓。如前述的“呀谷产”即鸡笼,“哈勒毕”是狗子,“毕兹卡”是土家人自称。没有姓是完整的意思,有姓支而说不出所以然了。对这些姓名称呼是不需呼姓,而仅叫名,如姓名连称,则似乎不亲热不友好了。这表明土家族对名的重视远远高于姓。
四、地缘与政治组织
我国幅员辽阔,多民族多生态共存,在古代,中央王朝对基层的控制其实是相当薄弱的。在近代以前,中央权力能渗透到农村基层的范围相当有限,国家政权一般只能建立到县一级,而县以下则由宗族或者由乡绅大户推行教化,维护稳定,实行自治。
我国从周开始有“国”“野”之分,秦汉开始实行郡县制,但一直到元代,对于农村的行政控制仍然只有模糊的“社”这一称呼,作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集政治、经济、社会职能于一身。明代开始在地方选择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进行管理,实行所谓“长老统治”。到了清代,中央试图把乡村纳入国家政权体制,大力推行乡绅和宗族自治,使得权力触角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延及基层,民国同样效仿和继承了清朝的政策方法,依赖氏族统治地方。
对于居住在武陵山区崇山峻岭中的土家族,中央王朝的统治较汉族地区更为松散。虽然自秦汉开始就零星地在土家族地区实行了名义上的管辖,但羁縻州县制度对于土家族社会的控制力则基本为零。羁縻制度是汉代提出、唐代全面实行的封建朝廷对待各少数民族地区“怀柔远人”的一种政治制度。其目的是笼络少数民族不生异心,以便束缚。其基本政策是,由各族首领担任最高长官并可承袭,只要归顺朝廷,所辖地区一切大小事务自己管理。土家族地区的羁縻制度成定制是从唐代开始,宋代完善。唐宋两朝,在土家族地区先后建立过大小87个羁縻州,其中仅湘西北地区就有大小20个州,各州最高军政长官为刺史,均由土家族首领担任。从国家结构上看,羁縻州县制度实现了中央王朝政权与土家族酋长首领领导地方政权的联合共治,中央王朝政权在这段时期内除了追求名义上的归附外,与地方的互动较少,地方的政治组织仍然以部落等原始的制度为主。中央王朝除了在地方设置酋长为刺史,酋长之下有峒主、头角官等部落头目。
真正的国家权力到达土家族地区则是在土司制度开始。元代开始,为笼络土家族豪酋强族,开始置土司,进行安抚。元朝由于是少数民族治天下,更加重视少数民族,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分封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开始在土家族地区全面实行土司统治。在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之地,明王朝往往采用流、土分治之法;而在土家族地区这类民族聚居之地,则全部为土司制度管理。
元明清三代,土家族地区的土司按地域可分为湘西、鄂西、渝东、黔东北四大地区,据统计,共有宣慰司8个、宣抚司4个、安抚司12个、长官司43个。
元明清三朝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土家族的土司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官职大小排列,土家族土司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
土家族土司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在自己辖区内自行任命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人员,多为土司嫡亲担任。土司在其辖区设立了自己等级森严、层层隶属的官僚系统用以管理土家族地方事务,加强所辖区域的控制。各级由土司嫡子宗亲担任的土官是土司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土司统治的维护者。土家族地区土司设有总理、家政、舍把、亲将、峒长、寨长等官职,土司内部还有营、旗等军事组织,旗下设总旗、旗长等官职。
总理:也称旗鼓,是土司衙署的高级管理者,地位仅次于土司。如果有战争则为大将,掌握生杀大权,一般由土司的同胞兄弟担任。
家政:地位次于总理,也由土司的同胞兄弟担任。
舍把:也称舍人,属于土司官僚体系中的文职,负责处理文书诉讼,与中央王朝联系,上京或者省府办事。舍把通常由土司的旁系兄弟担任。
总旗、旗长:属于土司官僚体系中的武职,总旗职责主要是军事管理。土司所辖各部落叫旗,是土家族社会军政合一的基层组织,旗长为各部落长官,直接管理户口。总旗的职位高于旗长。
亲将:土司的贴身侍卫。
峒长:数寨或一个大寨为一个行政单位的称为峒,峒长为峒的领袖。
寨长:一个村寨的头目。
土司通过这一官僚体系达到对土民的有效控制。各土司普遍采取军民合一、寓兵于农的旗长制度,如容美下属有48旗,永顺下属58旗,保靖设16旗,桑植下设14旗,散毛亦下设48旗。旗既是土司基本的行政单位,又是土司基本的军事单位,每一旗即是一个部落,土民战时当兵打仗,平时守业谋生。这种军民合一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加强了土司的集权统治,使广大土民完全处于依附、被奴役的境地。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属下的百姓就是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士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
土司拥有对土民的处置权,故有“土司杀人不请旨”之说。在这种特权下,各土司实行严格的纪律和残酷的刑法,对土民实行高压统治。土司对土民滥行严法,刑罚种类多样。有斩首、宫刑、断指、割耳、杖责、戴镣等。《容美纪游》载容美司内“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会期者割耳,窃物者断指”,受刑者更是“剥肤炙骨,残酷之状,口不能言”。史书记载永顺土司出外巡游,仪卫颇盛,土民必须跪于道旁迎接,“即有谴责诛杀,惴惴听命,莫敢违者”。《赤雅·土司世胄》卷一载“土司法极严肃,鞭挞杀戮,其人死无二心”。土司城都修建有众多刑罚设施。土司在司城内不仅修建有普通的亮牢、黑牢、水牢等设施,而且都建有专供杀人的场所。
而相邻土司之间为了抢占资源时常爆发战争,同时也用联姻的方式以维系平衡和稳定。
当然也不乏贤良的土司,在任期间造福百姓,使得其统治的土家族地区得到发展。
土司除了从行政上达到对土民有效的控制,还通过梯玛,即土老司,在精神和信仰上实行对土民的有效控制。梯玛,是土家族从事宗教活动的巫师,土家语里,“梯”是“敬神”的意思,“玛”的意思为“人”,梯玛就是土家族“敬神的人”,是沟通神与人的中间人,也有称之为土老司,或者土老师。土家族地区的祭祀、祈雨、丧葬、嫁娶、治病、驱邪、求子、纠纷、占卜等等都归梯玛负责,实际上是土家族的神权和宗教领袖,同时也是熟悉本民族历史的民族文化传承人,另外梯玛皆精通医术,因此他们在土家族社会拥有较高的地位,就连在土司那里也相当有分量,土家族一般家庭杀猪或者秋收都会给梯玛送去肉和米。梯玛一般为世袭。
土司通过各级官僚体系的控制以及强权严刑苛法的手段有效地控制土民,土民对土司有强烈的依附性。土司通过血缘和宗族形成的势力网具有强大的排外性,国家势力无法有效地到达土家族地区。由于土司制度浓厚的地方割据性,从建立之时起就存在着地方势力与中央王朝在政治权力和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矛盾,清雍正年间发展成熟后便推行了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推行了流官统治,在基层开始实行与中原完全一致的保甲制度。
保甲编排之规定:十牌立一牌头,十户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若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其少数编之。在各地设立州、府、县,从此保甲制在土家族地区全面确立。行政建制下,各级官吏由朝廷任命,中央政府的统治在土家族地区全面实行。
保甲制度作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延伸的手段,主要起到防御和保安职责,加大了对于户籍的控制力度,有利于征收赋税,其次可以有效地维护乡村治安和稳定。土家族地区建立的保甲组织是州、县政权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有效地加大了国家政权向乡村基层扩大的力度和深度。当土司政权退出历史舞台之后,面对基层乡村社会权力格局的变迁以及原有权威力量的消失,中央王朝迅速找到了一种新的制度即保甲制度,替代土司制度来重建土家族乡村社会的统治秩序与权力格局。
尽管如此,对于生活在崇山峻岭、聚族而居的土家族,国家权力仍然很难有效地触及基层。在土家族地区真正对村民起到实际作用的还是家族族长、土老司以及新兴的乡绅。保甲制度冲破了土家族社会传统的宗族势力,打破了土司时期的土司血缘宗族排外力量,推动土家族宗族势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为士绅阶层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士绅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和教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士绅作为乡村社会的主要控制者,对于土家族地区的近代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
民国时期改里为乡,正式建立了乡级行政机构,乡下仍设保甲组织。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规定五家为一闾,十家为一甲,十甲为一保,若干保为一乡。近代的土家族地区地方恶势力膨胀,底层民众许多沦为盗匪,导致近代的土家族地区匪患不断。
新中国成立后,将新的阶级意识和组织意识带入了土家族地区。从1950年开始,土家族地区经历了土地改革后,迅速地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县、乡政府。后经历了人民公社、生产队等变迁,直到现在从民族自治州,到民族自治县、乡的行政机构。最基层的由一个村寨或者好几个村寨建立一个村委会和党支部,设村主任、文书、民兵连长、治保主任以及计生专干等职位,有效地管理乡村社会。土家人民终于第一次真真正正的当家做了主人。现代的土家族基层村寨,家族概念仍然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但地缘和行政的影响力也在不断的加深。
第二节 婚姻家庭、亲属称谓、诞生习俗
一、土家族婚姻制度衍变
(一)改土归流之前的原始婚俗
兄妹婚。土家族历史上经历了血缘婚这一原始的婚姻形态,表现为兄妹婚。在尚未出现个体家庭的原始社会,兄妹婚应为土家族最早的婚姻形态。在土家族聚居区流传的传说以及神话故事中,多次出现了兄妹成婚的历史信息。
土家族的神话传说《齐天大水》描述:哥哥甫梭和妹妹冗尼因救雷公,在洪水到来前得到太白金星的帮助,种下了燕子(有的地方为鹤)送来的金瓜子(有的地方为葫芦籽)。7天后,金瓜长得有仓库大,甫梭和冗尼兄妹到金瓜里去玩时,天降暴雨了。洪水淹没了天,淹没了地,一直涨到南天门。洪水退后,世上只剩下了甫梭和冗尼两兄妹。在土义图嘎(媒人)的建议下,后经天意(滚磨扇)和地老(冬瓜藤自然缠在一起)的许可,兄妹成亲。冗尼怀孕12月,生下一肉团(有的地方为葡萄)。甫梭将肉团砍成20块,分别与沙子、泥巴、树苗相合而成为客家、土家和苗家,肉团撒出去后亦变成了人,亦依所撒之地为姓。从此凡间便有了人,也有了姓。
这个传说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版本(如渝东南地区流传的叫《马桑树的变迁和百家姓的由来》、湘西地区流传的叫《冗尼布所》、黔江地区则流传《傩神爷爷和傩神奶奶》),名称不同,情节稍异,但主题几乎无任何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