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4个日期中,尤为重要的是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由于每日有很多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股票,这就意味着股东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分红派息时,必须明确公布股权登记日。派发股息就以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的公司名册为准。凡在这一天的股东名册上记录在案的投资者,公司承认为股东,有权享受本期派发的股息与红利。如果股票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没有登记过户,那么其股票出售者的姓名仍保留在股东名册上,这样公司仍承认其为股东,期股息仍会按照规定分派给股票的出售者而不是现在的持有者。由此可见,购买了股票并不一定就能得到股息红利,只有在股权登记日以前到登记公司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获取正常的股息红利收入。
对除息日的把握,对于投资者来说也至关重要。由于投资者在除息日当天以后购买的股票已无权参加此期的股息红利分配,因此除息日当天的价格会与除息日前的股价有所变化。
一般来讲,除息日当天的股市报价就是除息参考价,也即是除息日前一天的收盘价减去每股股息后得到的股价。例如,除息日前的价格为每股11元,每股股息为2元,则除息日这天的参考报价应是9元(11元-2元)。掌握除息日前后股价的这种变化规律,有利于投资者在购买时填报适当的委托价,有效降低其购股成本,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除权除息价的计算
3.案例
某股票M,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为30元,分别计算在:①10派2元;②10送3;③10派2送3;④10配2,配股价25元;⑤10派2配3,配股价25元;⑥10送3配2,配股价25元情况下的除权除息价格。
4.除权除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1)除权除息对除权除息日当天开盘价的影响
除权除息对除权除息日当天开盘价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开盘价常常会“大跌”,这是正常的表现。因为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二天再买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已不能享受公司分红,具体表现在股票价格的变动上,所以除权日当天会产生一个除权价。这个价格相对于前一日(股权登记日)虽然明显降低了,但这并非股价下跌,并不意味着在除权日之前买入股票的股东因此而有损失。相对于除权后“低价位”买入股票但无权分享红利的股东而言,在“高价位”买入但有权分享红利的股东,二者利益、机会是均等的,后者并无任何“损失”。
例如,某股10送3股,股权登记日当天股民甲以收市价10元买进1000股,共花本金10000元(不含手续费、印花税)。第二天该股除权,除权价为7.69元,此时股民甲股票由原来的1000股变为1300股,以除权价计算,其本金仍为10000元,并没有损失。
2)填权、填息、贴权、贴息、含权、含息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送红、配股后,尚未正式进行分红、配股工作,股票未完成除权、除息前称为“含权”、“含息”股票。股票在除权后交易,交易市价高于除权价,取得送红或配股者得到市场差价而获利,为“填权”、“填息”股票。交易市价低于除权价,取得送红配股者没有得到市场差价,造成浮亏,则为“贴权”、“贴息”股票。
典型案例
股票强行平仓赔偿损失纠纷案
1.案情简介
1994年3月17日,周某委托证券公司买入浦东大众股票1万股,证券公司误买入1万股上菱电器股票。发现差错后,双方经协商,上菱电器1万股股票归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公司全额赔偿周某的损失,并于1994年4月4日履行完毕。1994年3月24日上午,周某填写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但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以市价21.6756元于当日9时53分27秒为其配股成交。当日,周某又填写了限价23.5元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因限价高而未成交。次日,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1.5万余元,即与周某交涉要平仓。
因周某否认3月24日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当天平仓未成。3月28日上午9时43分29秒,证券公司以市价15.40元强行平仓,双方酿成纠纷。
周某于1994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诉称:“3月17日,证券公司将1万股浦东大众股票误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要求赔偿;3月24日,证券公司明知其透支仍接受委托,在其没有明确表态时,就帮其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28日又强行平仓,造成其损失6000余元,要求赔偿。”
证券公司答辩称:“3月17日一事,本公司已全额赔偿;3月24日,本公司是在接受周某委托后办理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的,当时不可能知道周某已透支,平仓是按规定办,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
2.本案解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越权代理;第二,证券公司是否有权在未经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平仓。
3.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3月17日证券公司接受周某委托后,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但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某的损失,周某再次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月24日,周某书面委托证券公司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未填限价,证券公司按规定代理周某成交后,周某又填写了卖出1万股自仪股票的委托单,说明其接受了代理的事实,现其否认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无理。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后,按规定强行平仓是正当的,故周某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4.点评
(1)证券公司是否越权代理
在证券委托交易中,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商为受托人,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就应当按照投资者的授权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代理事务,尊重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投资者必须明确具体地填写委托单,下达买卖证券的指令,而且必须持有足额的资金或证券,交纳一定费用。如果投资者填写委托单的金额超出其资金总额,证券商有权拒绝接受委托。如果证券商因疏忽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为投资者垫付,而且证券商有权再向投资者收回全部垫款。投资者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民法通则》调整,该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证券公司3月17日没有按照周某的要求完成委托事项,误将浦东大众股票买为上菱电器股票,该行为的后果理应由证券公司承担。实际上证券公司已全额赔偿了周某的损失,周某再请求赔偿,显然不合理。证券公司3月24日根据周某委托单要求按市价买入1万股自仪股票,这是合法的代理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限。
(2)证券公司能否强行平仓
根据证券交易规则,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股票,必须在投资者处存有一定资金,投资者应在该资金担保的额度内进行证券交易。而当投资者购入超量股票时,便会发生信用透支交易的问题,投资者超过自有资金部分购入的股票所需资金由证券公司为其垫付,对这部分垫付款,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的责任。若不及时归还,便产生了强行平仓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1993年10月《关于继续查处信用交易的通知》规定:“各会员单位在受理委托中发现客户信用透支要求应坚持拒绝,有权在发现当天或最迟在下一交易日强制性‘平仓’;否则,本所将追究会员单位的责任。”
本案中,证券公司发现周某透支后及时要求周某偿付透支款,在周某不愿返还透支款的情况下,于第二个交易日强行平仓,并无不当,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周某承担。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股票价格与价格指数和分红派息与除权除息等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是把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的设立、变更、破产和解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一般分为普通股、优先股。股票具有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永久性、参与性、价格与面值不一致性的特点。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交易条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需要通过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过户、资金存取等具体流程。
股票价格可以通过市盈率法和现值估价来确定,股票交易可以参考价格指数进行决策。许多国家都编制了自己的股价指数。股票交易还要考虑分红派息与除权除息的因素。
复习思考题
1.上市公司是指哪种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经济的制度形式、组织结构有哪些特点?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及其程序是什么?
4.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应进行哪些方面的改造?
5.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度有哪些基本方式?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6.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7.证券商作为股票承销商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8.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有哪些?需支付哪些费用?
9.什么是股票价格指数?世界上最具有影响的股票价格指数有哪些?
10.不同股票指数编制时间是从何时开始的?
11.不同股票指数编制的对象有何特点?
12.上证指数与深证指数为何相距很大?
实训项目
1.某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现在公司准备转换经营机制,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请就以下问题进行解释,并列出基本程序。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哪些条件?做哪些方面的准备?
(2)实施过程中,要经过哪些程序?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3)股份公司一经设立,是不是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4)股份公司发行股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计算
(1)去年某公司支付每股股息为1.80元,预计在未来日子里该公司股票的股息按每年5%的速率增长。假定必要收益率是11%,根据不变增长模型,该公司的股票价值是多少?
投资者是否应该出售该股票?
(2)假设A 公司目前股息为每股0.2元,预期回报率为11%,未来2年中超常态增长率为20%,随后的正常增长水平为10%,则股票理论价格应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