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月标准为: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地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X1.00〕N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地方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年)。
(2)在计算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时,职工历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对于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超过缴费基数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计算。
(3)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居民王先生是“中人”,他的平均月薪3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当地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退休后,他能领到多少退休金呢?
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000元X15%+3000元X8%X12X10X120=690元。
其中,(3000元X15%)为基础养老金;(3000元X8%X12X10X120)为个人账户养老金。
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发给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与补贴之和,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年度,分别按照一定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补齐和按比例增加的部分,调整过渡性养老金。
第三,“老人”。1997年养老制度改革之前退休的职工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地方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性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第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⑥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
(2)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企业职工办理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职工在国家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增加一些,以促进职工关心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凝聚力,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它采用完全积累办法,设立个人账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企业年金基金主要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也有个别地方委托金融机构投资运营。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开始建立养老制度。当时的美国人相信,当他们年老退休以后,养老制度将会保障他们的生活。所以,许多美国人不再储蓄,过上挣多少花多少的潇洒生活。不幸的是,到60、70年代退休以后,他们除了养老金之外,再也没有其他收入。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靠唯一的收入——养老金来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就勉为其难了。美国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大力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年金,鼓励个人储蓄,以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应付婴儿潮时期出生的人群进入老年时养老金需求膨胀的压力。对于中国来说,正是为了避免这一被动局面的发生,中国政府才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作为养老制度的两个重要层次。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职工自愿参加,选择管理机构,目的是使职工退休后生活能够过得更好。它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样,采用完全积累的办法,设立个人账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我国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各地均有探索,但开展还不普遍。作为单一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只批准了苏州工业园区实行该种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