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522100000035

第35章 绑架罪(7)

七、绑架罪涉及的罪数

(一)绑架罪造成死亡结果的罪质与罪数

刑法第239条第1款后段规定:犯前款(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实施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故意杀人)的,按绑架罪一罪定罪加重处罚,既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也不以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如何理解?首先,它不包括故意杀人既遂,因为故意杀人既遂已经被“杀害被绑架人”所包含。那么,就只存在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致死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由此可见,意外事件行为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纯粹客观的原因导致,是行为人力不能及的。让没有过错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既不公平,又与刑罚的目的不符,而且也侵犯了人权,因为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因此,看来“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仅指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又包括两种情形,(纯粹的)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学界有人认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采取限制解释或严格解释的方法,将之解释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而不能包括对于被绑架人不具有伤害故意的、纯粹出于过失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只有这样,‘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之间,在后果和危害性意义上才具有大致的相当性,有利于法益的妥当保护。”笔者认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绑架罪本身就是一种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它不仅侵犯被绑架人人身自由,更重要的是威胁被绑架人的生命、健康,客观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而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非常大,对于绑架行为对被绑架人生命、健康的威胁,绑架者是明知的。因此,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非常高。但立法者把“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又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意在强调出现了死亡结果,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加,而不是强调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大小。这种理解,也符合中国人的观念。在中国,不管什么案件,造成了死亡结果,人们就认为事态更加严重,社会危害性就加大。因此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理解为既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又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符合一般社会规则。绑架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并且控制他人作为人质,本身就包含着对人质生命、健康的威胁。因此,在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没有超出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范畴。以绑架罪一罪定罪符合刑法理论,又能做到罪刑相当。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或犯罪既遂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本不应被绑架罪所包含,也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应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发生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绑架罪的“基本行为”不应包括故意杀人,因为行为人还要以被绑架人作为交换条件,当然一般不会杀死被绑架人。所以,绑架过程中杀人,其实构成了两罪。但是,第一,我国刑法理论承认“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这便意味着即使是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有可能只认定为一罪。此时,往往是因为数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绑架与撕票行为之间即属于具有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在绑架过程中,或勒索财物前,或勒索财物未遂甚至既遂而撕票的现象;第二,对密切联系、同时发生的数行为并不必然以一罪论处,要决定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论处,必须考虑罪刑的均衡性。法律对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了高于故意杀人罪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这表明绑架并撕票行为以一罪处完全能做到罪刑均衡。这在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吸收犯,即重罪吸收轻罪。

被告人:姜朝标,男,21岁,河南省巩义市大峪乡岳寨村农民,原系该村村委会通讯员。1995年7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朝标因欠别人500元钱无力偿还,遂产生绑架村民刘亮之子刘新强(男,8岁),以达到勒索刘亮钱财的目的。1995年1月14日13时许,姜朝标在村委会门口,谎称有刘亮一封信,叫刘新强去拿,将刘骗至自己的住室。姜乘刘新强不备,用双手猛掐刘的颈部,刘极力挣扎反抗,姜便一只手卡住刘的脖子,一只手解下刘穿的棉裤上的带子,缠住刘的颈部,致使刘昏迷和小便失禁。接着,姜又用一件红色秋衣蒙住刘的头部,并用两只袖子在刘的颈部缠绕打了个死结,将刘藏匿于一个纸箱内便因事离开现场。当晚7时许,姜朝标返回住室发现刘已死亡,遂于次日凌晨5时许,把刘的尸体装入一个编织袋内并用铝丝封口,抛于凉水泉水库南边一个废弃的机井内。被告人姜朝标归案后,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在其指认的抛尸地点废弃机井里打捞出刘新强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刘新强因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姜朝标犯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朝标为勒索他人钱财,先行控制人质,对人质使用暴力时遭到反抗,顿生杀人恶念,将一无辜的8岁儿童活活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作案后又移尸灭迹,应从重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3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朝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姜朝标不服,以“不是故意杀人,是绑架人质勒索钱财,认罪态度好,量刑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姜朝标为勒索刘亮钱财,绑架刘亮之子刘新强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姜朝标为偿还债务,产生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恶念,在绑架人质过程中,为排除被绑架人的抵抗、呼喊和控制被绑架人不使其逃跑而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了被绑架人刘新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绑架勒索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当。姜朝标上诉称“不是故意杀人,是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的理由成立,但说原判“量刑重”的理由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6年5月2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姜朝标的定罪部分;

二、被告人姜朝标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即为核准绑架勒索犯姜朝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本案尽管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一样的:绑架造成死亡结果的定性问题。根据一审判决,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学界也有人赞同这种看法,认为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定绑架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绑架罪。同时认为,本案被告人绑架人质的目的是勒索他人钱财,并非要把人质杀死,人质杀死了便不能勒索钱财。他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遇到被绑架人的极力反抗,为了制止反抗和不让其逃跑,他对人质实施了暴力行为,正是这种暴力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是被告人在实施暴力的当时,主观上并不认为其行为可以导致被害人死亡,于是他把被害人放在纸箱中,准备下一步以被害人为人质向其父亲勒索钱财。当他外出回来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这种情况的出现是违背其本意的。被害人是年仅8岁儿童,如果被告人在实施暴力的当时就“顿生杀人恶念”,故意要把被害人杀死,他完全有能力把被害人的当场杀死,用不着对被害人用秋衣蒙头放在纸箱中。同时,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临时起意杀死人质的故意。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绑架勒索罪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当然,被告人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手段特别残酷,情节特别严重,二审法院以绑架勒索罪判处其死刑是正确的。

那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定一罪还是数罪?

据上所述,“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所以,不管姜朝标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亦还是过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就应该定绑架罪一罪,不能因为姜朝标出于杀人的故意就最终定故意杀人罪。这一点是符合现行刑法第239之规定的。至于姜朝标是否有杀人的故意,笔者做如下简要分析:案中说,“姜朝标乘刘新强不备,用双手猛掐刘的颈部,一只手卡住刘的脖子,一只手解下刘穿的棉裤上的带子,缠住刘的颈部,致使刘昏迷和小便失禁。接着,姜又用一件红色秋衣蒙住刘的头部,并用两只袖子在刘的颈部缠绕打了个死结,将刘藏匿于一个纸箱内便因事离开现场”。据此,姜的行为是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姜对一个8岁的孩子,用双手猛掐颈部并缠住颈部,在被害人昏迷和小便失禁的情况下,又用衣服蒙住头部,并用袖子在颈部缠绕并打了个死结,有将被害人藏匿于一个纸箱内。这些行为,是完全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姜作为一个理智正常的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鉴于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

(二)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但造成伤害的罪数

1.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或过失致被绑架人重伤、轻伤的,为绑架罪所包含,只定绑架罪一罪。因为前已论述,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被绑架人,随后将被绑架人控制在自己手中,这种行为可能造成被绑架人的过失重伤、轻伤,绑架人也有可能出于故意而伤害被绑架人,这都能为绑架罪的基本行为所包含。

2.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本应定绑架罪。但是,如果根据第239条的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按照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对这种情况,应视应否判处死刑分别定罪。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当判处死刑,则应定绑架罪;但是如果应当判处死刑,则定故意伤害罪。其实,定故意伤害罪也不违背刑法理论。在刑法理论中,所谓“包含”应为重刑包括轻刑或者处重刑的罪包含处轻刑的罪。所以在绑架罪的法定刑能包含故意伤害罪时,自然定绑架罪;但是如果包含不了,则当以重刑的罪论处,重型的罪吸收轻刑的罪,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罪刑相当。

被告人武某,男,27岁,因货物买卖与杨某发生经济纠纷,武某多次要求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均遭到杨某的拒绝。武某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3年10月,武某携绳子、水果刀将杨某的儿子杨小小绑架至自己家里关押。杨某的家属得知后立即向110报案,警察接警后赶到武某家。武某要求杨某立即支付现金100万元,否则就将人质杀害。当得知杨某只有5万元现金时,武即用刀子在杨小小的脖子上来回拉割,后又用刀将杨小小的左手拇指割下扔下楼。限定杨某在一个小时内凑齐现金。在此期间,杨小小因大腿被捅伤,失血过多而多次昏迷。直到次日凌晨1时,公安干警冲入室内将武某抓获。经鉴定,杨小小的面部、颈部、肩部、大腿、脚、手指部位有刀伤20处,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供认,捅伤杨小小大腿、切掉手指是为了逼杨某就范。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这起恶性案件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武某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杀害无辜儿童,致使被绑架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第239条判处死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某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武某为了逼迫杨某交出赎金而伤害人质,致使人质重伤,应从重处罚。但是,武某不具有杀害人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导致人质死亡结果,所以,其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量刑幅度应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美国未成年人法译评

    美国未成年人法译评

    本书所选译的六部美国未成年人法典,是在对美国联邦及各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进行比较、研判后最终确定的。本书译评之法典为美国联邦与各州现行未成年人法中较有代表性的,从译评法典中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动向,本书的出版能给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带来一些域外借鉴。
  • 一般公共设施保护法律法规

    一般公共设施保护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 突发事件专项法律法规

    突发事件专项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有路——就业创业政策法规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关系亿万家庭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坚持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创业带动就业作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基础,把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四大目标之一,扩大了就业领域,提高了就业质量,稳定了就业形势。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热门推荐
  • 血战的爱在哪里

    血战的爱在哪里

    “爹爹,你永远是我一个人的”我甜甜的说道。“好,是你的”爹爹宠溺的说着。“小混蛋,你又骗我”白兔般的师傅又再红着脸对我吼了。“丫头,为什么是六叔,为什么你看不见我?”曾经高傲的他,低微的问道“八皇叔,听说你很爱追杀我来着”我对着他酷酷的说道。“不是,我爱你。一直”急急忙忙的解释。为什么神秘的你会长的与他一模一样。为什么你的出现叫我愧疚而无法面对。“爹爹,你说过,你是我的。现在呢?”
  • 你是伯乐我是野马

    你是伯乐我是野马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世有孤独,方有相遇。世有悬殊,方有搏命。你是伯乐,而我只是野马。万里青云路,凭剑白首处。
  • 乾元八卦

    乾元八卦

    一场车祸,让一个高中生穿越到了另一个空间在这个陌生的空间开始走上了修炼的道路生死搏杀,爱恨情仇,一路颠沛流离,九死一生。他肩负重任,砥柱中流他刀劈奸逆,怒斩乾坤破开空间回归故土那一刻,他究竟是人还是神?
  • 诛天之魔

    诛天之魔

    “召唤人物灵魂李书文,习得八极拳,劈挂拳,枪法专精……”“召唤人物灵魂金轮法王,习得龙象般若功……”“召唤人物灵魂张无忌,习得九阳神功,乾坤大挪移……”…… 踏破诸天,诛灭万族,我以诛天图为祭,血染万界! (主角所在世界属于虚构世界,出现的地名等等也与现实无关,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勿究)
  • 我的明朝女友

    我的明朝女友

    假如这是一场梦,就让我一直在梦里不再醒来。可是既然是梦,却总会醒过来的时候。一场生活剧,一场人生梦,在梦里有喜、有悲、有伤、有痛,三个人的故事,,三个人的人生,无数人的追求。这一切只为我们共同的理想。十万大山一行后,为了救唐文吉,倪仙儿牺牲了自己。回到武岳市,见到倪仙儿留书,唐文吉却不信她就此离开了自己。于是便决定哪怕天涯海角也要把她找回来。一年之后,再次来到五邑山,来到两人初次见面的湖边,却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
  • 有了另一个身份之后

    有了另一个身份之后

    人性本善?从小在原生家庭成长下的林玙/Lorraine获得一次重头再来的机会后,她是否会改掉自卑?是否会咸鱼翻身成为一个自律的学霸?一天接受记者采访,被问“发生过的事最不能接受的是什么”,“最不能接受的是当时得知不能在跳舞了”,Lorraine嘴角微扯,好像不在乎一样。
  • 星际搬运工

    星际搬运工

    于浩突然被传送到了一个未知的星球,而这里生存着无数的原始人。她们吃不饱,穿不暖。于浩从此便开始了两个星球间传送的生涯。
  • 80后小夫妻的房事

    80后小夫妻的房事

    毕业两年就买房,80后小夫妻购房记。人生两件大事,一是工作,二是房子,热恋中的季明和乔罂大学刚毕业。他们想拥有一套房子,一个属于自己的家。然而职场无情,房价高昂,季明和乔罂同时遭遇了人生两大难题。听说做业务能迅速完成财富积累,季明选择了做保险,但业务没来,情感困惑骚扰却来了;乔罂为买房向老板借钱,钱没借来,却来了桃花……居无定所,心无所依。房子是家?家是房子?现实而辛酸的买房那点事儿。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站在巨人肩上-从法拉第谈磁物理学

    站在巨人肩上-从法拉第谈磁物理学

    本套《站在巨人肩上》丛书,共30本,每本以学科发展状况为主脉,穿插为此学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一些杰出科学家的动人事迹,旨在从文化角度阐述科学,突出其中的科学内核和人文理念,增强读者科学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