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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民族区域自治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2)

为了让各民族群众更全面地了解和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刚一成立,1949年12月,政务院就制定了关于少数民族一些重大节日给予放假的办法,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1951年5月,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以及以后发布的《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的通知》、《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以及涉及少数民族名称,凡带有“犭”和“犬”旁的,一律改为“亻”字旁的通知等,都是为了让各民族群众互相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务院要求专门安排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生活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对有限制宰牛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的具体办法。贸易部于1951、1952年连续发出关于少数民族年节优待办法的《规定》和《决定》,对少数民族欢度年节进行了一系列照顾。

我国各民族都有不同的丧葬习俗,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死后习惯土葬,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设立专门的殡葬服务的机构,商业部门保证供应“克凡”布等,在物质上保证了少数民族实现自己的风俗习惯。

在法制上制定了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在“四人帮”横行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遭到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被当作“四旧”受到践踏,在各族人民群众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坚决纠正了这种错误做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拨乱反正。

为了让各族人民群众更全面地了解和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1986年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1994年,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国务院宗教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明确提出:“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有计划地全面进行一次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对于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严肃处理,处理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首先,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虚心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批评,主动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地作出检查,以求得谅解,挽回影响。对于发生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事情,对主要责任者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党和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和保护。

二、宁夏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解放前,历代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采取歧视政策,特别是清朝统治者多次以是否吃猪肉判别回汉民族,屠杀回民,激起了回族人民极大的愤慨和反抗。直到今天,是否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仍然是一个极度敏感的问题。

宁夏是我国回族最大的聚居区,历届党委和政府都十分注意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951年1月,宁夏省土地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土地改革干部十项守则》第七项规定:干部要“正确执行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1953年,宁夏省民委发布了《在宁夏兄弟民族地区工作干部应注意事项》,规定了在回族地区和蒙古族地区工作的干部的行为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事项。随后又发布了《在回族地区工作应注意事项暂行条例》,从称呼、礼仪、饮食、日常生活、宗教信仰等方面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做了规定。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回民经营牛羊肉业的摊贩,组织了合作商店或生产合作社,有的回民单独组织,有的自愿与汉族联合组织。为了相互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凡回汉民合作的,一般都采取统一管理,分散经营。对回族工商业进行公私合营后,都保持了原有的清真品牌、经营品种和民族特点。

1958年,随着“大跃进”运动的冲击,民族宗教工作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信仰伊斯兰教群众的一些风俗习惯被当作“四旧”,受到摧残和严重破坏,党和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遭到践踏,干扰和破坏了民族平等、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拨乱反正,消除“左”的思想影响。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几项规定》,就回族职工的住房、饮水、吃饭、清真食品加工保管、运输,到回族群众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同年6月发布了《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回族和其他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要设立清真食堂。单独设立有困难的,可几个单位联合设立。对所在地单位没有清真食堂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外买吃的回族职工,发给伙食补贴。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在开斋节和古尔邦节放假一天(2010年开始在宁夏工作的回、汉干部职工在这两个节日均放假两天),并增供油、肉等节日用品,让穆斯林群众欢度节日。对居住在宁夏境内的朝鲜族和壮、苗、侗、土家、纳西、毛南、白、瑶、彝等少数民族职工在粮食定量中供应百分之五十的大米。清真饭馆、牛羊肉冷库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工厂、商店、摊点要有明显的清真或回民标志,职工以回族为主,对容器、量器、运输车辆、保管库房等要专管专用。对供应信仰伊斯兰教居民的牛羊肉要由阿訇屠宰,并加盖印记。不是回族的个体户不得生产清真食品,经销清真食品的一般也应是回族。其他民族的个体户经销清真食品,须征得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同意。回汉民族居民共用一个水源的,汉族群众要注意尊重回族群众用水的习惯。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和工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回民公墓,并建立回民殡仪服务机构。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下发了《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回民公墓可以就近委托清真寺寺管会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8月28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食品分类和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对食品经营摊点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保持环境整洁”。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这是自治区第一部全面保障回族和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食品从生产、加工、储存到经销环节都要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政府规章。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根据此项工作的管理实践和广大回汉族群众的意愿,于2002年11月7日将这一规定上升为自治区地方性法规,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工作,各市、县(区)都成立了清真食品办公室,加强对违反者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根据国家民委、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在宁夏境内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火车、飞机上都配备了清真餐具和清真餐,受到回族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群众的欢迎。

为了保证供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上的一些特需用品,自治区于1980年12月、1982年3月先后两次召开了全区民族贸易与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全区商业、供销、轻工行业要设专厂(车间)、专店积极组织货源,安排生产民族用品,保证市场供应,从而改善了民族用品供应。

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解放前回族青年找对象多凭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自己不能做主,加上回族聚居地区自然条件的局限,与外界联系较少,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不与异教徒婚配,婚姻选择余地较小,所以,近亲结婚被视为理所当然,早婚较普遍。我国《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这种有悖我国婚姻制度的现象已不复存在,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权得到保障。1981年6月,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回族青年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推迟两年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已经按照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执行。对于回族群众结婚举行宗教仪式的习惯,规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既执行了法定的结婚登记,又照顾了信教群众的宗教习惯。为了保障与其他民族通婚自由,还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除大力宣传教育各民族群众要互相尊重,采取各种措施从物质上保护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1958年自治区成立时,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国家机关职权中就明确规定保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1980年自治区人大组建常委会后,自治区民族地方立法走上正规,进入繁荣发展的新时期。除制定有关民族工作的专门条例外,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凡涉及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都有专章或专条规定。如1993年4月25日批准《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后,2002年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完善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立法。2000年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有“尊重少数民族的消费习惯”的义务。2001年9月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尊重少数民族老师和学生的风俗习惯,在生活上给予方便和照顾。”2001年11月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义务。2007年3月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提供含有损害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2003年9月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归侨、侨眷的生活习惯,不得歧视少数民族归侨、侨眷”。2006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各民族(包括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民间风俗、礼仪、节庆”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

通过一系列地方立法,不仅使少数民族的优秀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还把有些习俗加以挖掘、开发,发展成民族文化产业。如开发、发展了清真饮食文化产业,使具有鲜明的穆斯林文化特色的宁夏清真食品走出宁夏,走向世界。2008年,宁夏有清真食品餐饮、加工、销售经营主体9466家,年产值达40多亿元,占全区食品工业产值72%,成为宁夏的一项支柱产业。③旅游业开发了伊斯兰文化,创建了中华回乡文化园,建立了回族博物馆,让中国、让世界了解宁夏,既尊重和保护了回族优秀的风俗习惯,又促进了宁夏经济社会的发展。

注释:

①图道多吉主编:《中国民族理论与实践》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308页。

②丁国勇:《回话史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③《共产党人》2008年第17-18期合刊,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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