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车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那么新办法中所称的“交通事故概念”应如何理解、有何变化呢?
道路交通事故概念的变化体现在:
(1)按照旧法,部分乡村自建公路因不属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而排除在道路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就包括了乡村自建公路,因而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
(2)按照旧法,道路交通事故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是否是所有车辆造成的财物和人身损害都是道路交通事故呢?当然不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下列情况就是非道路交通事故:
①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②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
③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上发生的事故;
④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
⑤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⑥其他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但实际上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一般不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要求赔偿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事故是由于肇事方的原因造成的证据。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或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