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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1)

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公众的职责。公务员所管理与服务的领域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务员体系一旦停止运转或者运转出现了问题就会对公民的权益甚至国家的安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条件。同时,公务员作为具有特定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的群体,与机关构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因此,作为法律关系重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也就必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实质上来说,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本章要阐述的就是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的条件

公务员的条件,是指要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达到的资格限制。公务员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保证其履行公职的质量,应对之设定一定的条件,以保证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公务员系统中来;同时,由于国家资源有限,不可能让所有公民都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因而设定条件对考试、录用人员进行合理的限制,以提前对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进行筛选,防止不必要地增加公务员考试的工作量,这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

(一)确立公务员条件的原则

那么,如何设定公务员的条件?要遵循什么标准或原则?从各国的实践看,确立公务员的条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

为公务员设定统一的法定标准,是现代国家通行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在法定条件之外的人为操控,从而保证公务员的择优录用和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

2.适当原则

对公务员的条件要求既不能过低,影响公务员录用的质量,也不能过高,不利于保护公民平等参加国家公职的权利。设立公务员的条件应当达到适合拟录用的职务要求即可。坚持公务员条件要有适当的原则,要杜绝那种通过任意设立不合理、过高或过严的条件,不适当地抬高门槛,从而变相剥夺公民参加公职权利的做法。

(二)公务员条件的具体内容

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的是国家法律规定和主考机关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规定相结合的方式。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需要具备哪些资格条件,该条例并没有规定。1994年人事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公务员法沿袭了这一规定,但与《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比,在内容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公务员法结合我国国情,对公务员的一般资格条件作了如下的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国籍是拥有一国政治身份的标志和象征,只有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才有在该国参加管理社会、参与政治生活的资格。公务员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当然必须具备本国公民的身份,因为公务员从事的很多职务是有关国家安全事项的,需要保密,从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起见,公务员应是具备本国国籍的公民。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公务员。同时由于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身份,双重国籍人也不能取得我国公务员身份。

2.年满十八周岁。所谓十八周岁,是指公民从出生之日起到第十八个年份同月同日的实足年龄。对公务员的年龄方面的限定条件包括两种:起点年龄限制和最高年龄限制。起点年龄限制是指要担任公务员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又分为一般年龄起点和特殊年龄起点。前者指在达到成年年龄后就可以担任一般公务员,后者指有些特殊的职务因其性质,需要设置高于一般公务员年龄起点的限制。与公务员范围相适应,公务员法改变了《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对最高年龄的限制(35岁),只规定一般年龄起点:18岁,对最高年龄不作统一要求。由于年满18岁的公民在心理、生理上都已相对成熟,也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已具有对事物的是非判断、美丑分辨的能力,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因而具备了从事公务活动、履行职责的一般能力。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的位阶上讲,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基本制度,由于公务员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实施者,国家、政府的全部职能都是通过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实现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务员就是宪法的具体实施者。正是因为有了公务员实施公务的行为,才使宪法条文规定的制度得以成为现实的“活”的制度。因此,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理应成为公务员的重要条件。公务员法并未对“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拥护宪法这一条件已经涵盖了其内容。

4.具有良好的品行。这是对公务员品德的要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品行这项条件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首先,公务员自身应该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能够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明,是奉行公民道德的典范。其次,公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政治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正派,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能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国家公务,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这是对公务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这一条件尤其体现了公务员条件设置的适当性原则。本项对公务员身体的要求,改变了《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身体健康”的表述是较为适当、合理的条件,因为“身体健康”的表述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其本身还存在进一步明确化的问题,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身体才算是健康的。由于缺乏标准,实践中也出现过诸多问题。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就已经达到了公务员身体条件的要求,即达到了健康的标准。公务员应该具有能够胜任所担负工作的身体,才能正常地履行公职,但要具体分析不同职位对公务员身体的不同要求。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这是对公务员知识水平、文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的要求。德才兼备的另一个因素是才,德与才缺一不可。公务员的素质、能力、水平与国家管理的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有紧密的联系。一国政府执政能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是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公务员队伍才得以实现的,因此,要尽可能吸收更多优秀的人才到公务员系统中来。当然,由于公务员履行职务的层级不同,对人员素质、能力要求也不一样,要有针对性地根据每一职位的情况配备恰当的人才,否则,必将造成人才的浪费。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在立法技术上是一项兜底性的规定。由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在内容上多从宽泛的角度进行一般性的规定,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条件;同时,我国公务员系统范围较大,也决定了公务员法难以概括所有公务员职位的特征。因此,作此总括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也使我国公务员法具有法律的严密性并增加了适用性。

二、公务员的义务

(一)公务员义务的概念

公务员的义务又称公务员的责任,指国家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或法律限制。公务员义务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公务员义务的身份前提是公务员义务对应于公务员身份,当公务员以公民身份或者其他身份作出一定行为时,则需履行法律规定的与之相适应的公民义务或其他义务。要全面领会公务员义务的概念,必须明确其三方面的内涵:

1.公务员义务的主体——公务员。公务员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否则就不是“公务员”的义务。对主体的区分,是公务员义务与其他义务关系相区别的前提。

2.公务员的义务的内容——作为和不作为。一方面,公务员有法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务员的法定职责,即公务员必须依法主动作出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公务员还有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即依法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这是公务员义务的消极内容,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内容,因而在此略加说明。

公务员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包括两方面:(1)公务员不得从事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依据,其内容和要求较容易理解;(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反,公务员应秉承“法无明文规定皆为禁止”的行政理念,强调政府、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均须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3.公务员义务的性质是公务员的强制性规范和准则。既然是义务就必然是强制性的,对公务员义务的规定还表现出一个特殊性质,即它是指引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在性质上,公务员的义务与公务员的纪律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公务员的义务更具一般性,而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则更为细化、更有操作性,可以说,公务员的纪律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体现。

(二)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必要性

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规定公务员义务有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提高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公务员队伍形象。其次,规定公务员义务有助于国家、社会与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公务员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和制止,保证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促使公务员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履行职责。总之,规定公务员义务的目的,在于将公务员和公务员系统的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

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法是先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后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将公务员义务的条款置于公务员权利条款的前面。一般来说,法律中有关权利的规定在顺序上往往是放在义务规定的前面。而公务员法的这种顺序安排是有其用意的。第一,与公民权利不同,公务员的权利是与履行公职义务紧密相关的,有些是为了履行公职所应享有的权利,如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等;有些是因为履行了公职义务而随之享有的权利,如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绝不允许不尽义务而享有权利。第二,这种安排也是为了突出强调公务员恪尽义务的重要性。公务员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其严格加以约束和管理。有法律名言说,拥有权力的人往往会滥用其权力。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规定其义务,严格约束其行为,将其行为法律的管辖之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维护国家良好治理都是有益的。

(三)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内容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义务进行了规定,公务员法对之略有增减。根据《公务员法》第11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九项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即忠于宪法的义务。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公务员应自觉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公务员的首要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意义是对宪法的忠诚。从大的方面来讲,整个公务员系统进行公务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从具体公务活动的层面上来讲,不同级别的公务员都应具有相同程度的忠诚度,都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所有公务员的行动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也是公务员进行公务活动的制约和依据,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是我国成为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2.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即依法履职的义务。公务员遵循法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而不能自行其是,凭主观随意地作出某项决定或命令,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政府管理是法制管理,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必须依法行使而不能凭主观随意或感情用事,更不能拿原则做交易,违背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既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鉴于效率在国家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公务员法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规定为公务员的法定义务。在中国,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是当下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要克服办事拖拉,无人负责,互相推诿,互相掣肘,人浮于事,讲究排场等官场陋习;另一方面,公务员应该多参加学习,通过自学和参加各种培训,掌握管理的科学方法,通过目标管理、电子政务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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