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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奖励(1)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我国人事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公务员奖励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机关工作效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章主要介绍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形式和权限、程序等。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原则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意义

1.公务员奖励的含义。公务员奖励,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章程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者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一种激励手段。公务员奖励是对公务员工作业绩的肯定和褒奖,对其他公务员也是一种榜样和推动。公务员的奖励具有区别于其他奖励的一些特点:

(1)奖励的主体和客体是确定的。公务员奖励与一般的奖励不同,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奖励,称为行政奖励。公务员的奖励即属于行政奖励。当然,公务员的奖励不仅包括以各级政府名义行使的奖励,还包括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的奖励。总的来说,公务员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如果奖励主体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使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那么这种奖励也不是作为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奖励,反之也一样。

(2)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是法定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奖励主要有两类行为:第一类是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所谓“工作表现突出”,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具有超越一般的表现,如在工作中事事处处领先,起到明显的模范带头作用,或者在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等。所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如在工作中做出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提出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第二类是在本职工作以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所谓“有其他突出事迹”,是指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先进事迹,如在抢险、救灾、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特定环境中,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奋不顾身,光荣负伤等。此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和程序。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3)奖励的正式决定要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对公务员的奖励是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和批准程序而决定的,是机关的正式决定,也具有法定效力,一经做出必须严格执行。

2.公务员奖励的意义。公务员奖励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公务员奖励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能,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机关工作效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1)对公务员进行奖励是公务员管理体系的必要环节。公务员制度是由多个管理环节构成的,是完整、严密、科学的管理体系。奖励制度作为现代干部人事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公务员人事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其他各环节互为补充,共同作用,从而发挥公务员制度的整体作用。

(2)对公务员进行奖励有利于机关的高效运转。奖励的功能在于双赢,通过奖励促使组织成员通过朝向组织目标的努力,更好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通过奖励的实施,形成激励——努力——绩效——奖励——激励这样的良性循环,从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在能力;同时,还能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树立榜样,肯定行动,明确目标,从而使整体公务员队伍置身于一种目标明确、你追我赶、积极进取、争当先进的氛围中,政府中每个公务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那么,由公务员所组成的整个政府机构的效能就会提高,高效与廉洁政府的目标就可以得到实现。

(3)对公务员进行奖励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奖励是对优良行为的积极肯定,是强化的激励手段。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们无不喜欢受到奖励,受到奖励后会产生一种精神振奋、积极向上的心理效应。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正是根据这种心理效应而发挥作用的。公务员受到奖励后会再接再厉,争取作出更大的贡献和成绩。这样,必然促使公务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而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又促进评价标准的不断提升,这就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公务员的素质在竞争的环境中,继续不断提高,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二)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个是物质需要,一个是精神需要。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必须兼顾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方面,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是奖励的两种形式。所谓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从而促进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所谓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一定的物质需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共同目的是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必须兼顾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应该指出的是,人们对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层次和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奖励必须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在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这是因为:第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级政府机关与公务员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我国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经常教育公务员必须具有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而坚持对国家公务员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正是体现了这一要求。第二,公务员是通过一定方式被选拔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优秀人才,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知识水平,比较重视政治荣誉,对他们实行精神鼓励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第三,就人们的需要层次来说,精神需要同物质需要相比属于更高的需要层次。况且,无论是精神鼓励还是物质鼓励,最终都要通过产生一定的心理效应,达到调动积极性的目的,而心理效应,归根到底还是一种精神作用。所以,在实行物质鼓励时,要注意同精神因素联系起来,注意物质鼓励的具体形式可能引起的精神效果。第四,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可以使公务员达到更高的精神境界。它可以通过满足公务员正当、高尚的精神需求,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把公务员的要求引导到对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的追求上去,使他们目光远大、心胸开阔、志趣高尚,从而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个人的事业与前途同国家的振兴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就要求在对公务员进行物质鼓励时,不是单纯给予奖品、奖金,而是要配合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表彰,搞好典型宣传,使周围的群众了解为什么要奖励他们,向他们学习什么。这样才能起到鼓励先进、带动一大片的作用。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公”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三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务员的奖励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和程序公开。

所谓公平合理,主要是要求在一个单位内,或者在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地位、家庭背景以及同领导者的关系等等而有所不同。如在一个单位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嘉奖,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记功,对所有公务员都要一视同仁。这样,无论是受奖的公务员,还是未受奖的公务员,都有个公平感,认为合理合法,受奖者光荣,未受奖者服气。

所谓奖励得当,是说公务员是否受奖,以及所受何种奖励,要根据其表现的突出程度及贡献的大小,做到大功大奖,小功小奖,无功不奖。对有功者不奖,固然不能调动积极性;而对无功者滥奖,同样没有好效果,不但达不到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目的,甚至会起反作用。

所谓程序公开,就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公开进行。奖励不仅是要调动受奖者的积极性,还要起到激励群众的作用,所以奖励工作要具有透明度和可信度,公开进行。受奖人员的产生,可以是领导提名,可以是群众推选,也可以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群众组织建议,但都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过群众评议。对于不是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而是在一些突发事件中(例如救灾救人)的立功人员,也要向群众说明受奖原因。一些重大奖励,在做出正式决定之前,应将拟接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此外,要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奖励。公务员应该不应该受到奖励,受什么奖励,要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衡量;同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公务员法》还规定:“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这些都体现了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4.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奖励工作中,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定期奖励比较多且比较规范,但是对公务员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的奖励,则存在奖励不及时的问题,影响了奖励的效果。奖励制度规定,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务员,实行定期奖励;对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特定环境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这里说的定期奖励是以年度为单位的周期性的奖励,并且是以考核为基础的。及时奖励,就是有了事迹马上进行奖励,以增强奖励效果。

5.有错必纠的原则。有错必纠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法定事由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奖励予以撤销。有错必纠是机关对于错误决定予以纠正的机制,是机关对自己工作的一种自我监督措施。为了防止奖励制度被滥用,对于违反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奖励予以撤销,才能真正体现奖励制度的作用,才能达到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实际效果。

二、奖励的对象与条件

(一)公务员奖励的对象

《公务员法》第48条对公务员奖励的总要求是: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由此可知,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个人或者公务员集体。

1.公务员个人。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给予奖励。

2.公务员集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对公务员个人的奖励,没有明确公务员奖励的对象亦可以是公务员集体,《公务员法》则明确规定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是指国家的编制机构设立的具有某种职能的组织,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是指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或项目而由各方面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团队或人的集合。人是社会的人,人在社会上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群体。在工作中,多人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工作集体,包括比较固定的机构与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临时性质的工作集体。在集体中,人们只有彼此协作、互相支持和帮助才能够凭着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完成复杂重大的任务。因此,集体的利益就关系到个人的利益,集体的荣誉就是个人的荣誉。对集体进行奖励有助于促进该集体的成员形成积极、协作的态度,从而取得新的成就。

(二)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奖励条件是指公务员的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奖励,体现着国家在公务员中提倡的行为。国家通过确定和公布奖励条件来引导公务员的行为方向。在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不同,对公职人员奖励条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即使在同一国家,奖励条件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政府职能以及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公务员的奖励条件也要适时地更新和修改。确定科学适当的奖励条件,对于鼓励公务员积极上进,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公务员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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