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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章 公安民政(11)

第九十三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酒后驾驶而乘坐的;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

(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

(五)乘坐二轮摩托车时,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

(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

(七)机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的;

(八)从车窗上下车的;

(九)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十)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十一)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第九十四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进入禁限行人通行区域的;

(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第九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未依法登记、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制动器失效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违反规定载人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六)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七)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停车滞留的;

(八)未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未避让行人的;

(十)突然猛拐的;

(十一)扶身并行、互相追逐的;

(十二)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十三)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十四)违反规定停放的;

(十五)未按规定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或者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的;

(十六)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七)未按规定转弯、超车的;

(十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十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二十)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本条例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

第九十六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进入禁限非机动车通行区域的;

(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三)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对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第九十七条驾驭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未拴系牲畜的;

(七)驾驭人未按规定下车牵引牲畜的;

(八)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

(九)违反载物规定的。

第九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物品的;

(二)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三)绿灯亮时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亮时,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五)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未按规定减速靠右让路的;

(六)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第九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通行规定的;

(二)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的;

(五)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七)行经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行经铁路道口,未按规定通行的;

(九)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三)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的;

(十四)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六)有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以及穿拖鞋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七)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十八)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反光警告标志的;

(十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

(二十)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二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第一百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倒车规定的;

(三)违反会车规定的;

(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规定停车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在站点外停靠的;

(八)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位)停车待客、揽客的;

(九)公共汽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

(十)长途营运客车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一)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二)货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十四)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十五)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的;

(十六)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七)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十八)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十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违反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规定的;

(二十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二十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二十四)未按规定喷涂放大车牌号的;

(二十五)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二十六)在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在快速车道内行驶的;

(二十七)机动车载物遮挡驾驶人视线、机动车号牌、灯光装置的。

第一百零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红色箭头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七)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八)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九)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的;

(十)未同时携带驾驶证正页、副页的;

(十一)临时通行牌证超过有效期上道路行驶的;

(十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十三)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十四)运载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五)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六)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

(十七)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八)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九)变更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车架,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十)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装置的;(二十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上加装搭载人员的设备的;

(二十二)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二十三)教练车未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学习驾驶或者乘坐无关人员的;

(二十四)教练车未悬挂教练车号牌的。

第一百零二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未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或者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十一)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二)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三)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四)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十五)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六)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一百零三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驾驶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21%以上至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51%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1%以上至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1%以上至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1%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属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至20%的,处5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21%以上至50%的,处2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51%以上至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71%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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