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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章 农村社会保障(7)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请求伤残长期待遇。支付伤残长期待遇的方式有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从以上规定来看,吴某有权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伤残长期待遇。

5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有哪些?

案例:农民工曾某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杂工的工作。在一次清理建筑工地现场的时候,曾某被楼上掉下的砖头砸伤。后曾某的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该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半年后,曾某因盗窃公司的钢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建筑公司停止了曾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曾某的亲属认为建筑公司不应当停止曾某的工伤保险。由此,双方发生纠纷。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虽然国家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工伤劳动者和工亡劳动者直系亲属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保障部还是规定了刑满释放的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可按规定享受抚恤金。因此,曾某被监禁2年的时间里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曾某刑满释放后,若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则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5.因工伤保险发生纠纷,将如何处理?

案例:农民工张某因工负伤,后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张某认为有关部门对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核定的结果是不合理的。张某对其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而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和劳动争议一样,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吗?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行政争议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该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是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三是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是工伤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发生以上工伤保险争议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诉讼。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发生工伤保险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并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张某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6.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案例:某村民任某从18岁就在某乡镇企业打工,已有五年时间。2009年1月,任某与同事肖某结婚。后任某产下一男婴。作为女职工的任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解析: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正常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有关生育保险的制度就是生育保险制度,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以及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与监督。

我国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两部分人员。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费用是以财政直接供款为主。另外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女职工,她们的生育保险基金是以社会统筹的方式向企业征缴的。此外,军队系统的女职工,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制单位的女职工也在生育保险适用范围之内。因此,作为企业职工的任某在生育后,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57.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的?

案例:从以上案例来看,作为乡镇企业的女职工任某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任某一直担忧生育保险基金能否得到保障,因为这会影响自己的生育保险待遇。

解析:这是涉及到生育保险基金筹集的问题。生育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筹集,主要用于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各项待遇支付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生育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城镇企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按照一定费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征缴的生育保险费,此外还有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和滞纳金、转入收入等其他收入。生育保险基金只由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交纳,职工个人不交纳。由于生育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所以预见性强,风险不大。

目前,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方法有两种:一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生育保险费;二是按照人均绝对额征交,企业按照规定的每人每月固定交费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企业交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企业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从以上规定来看,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有充分保障的,任某的担忧是多余的。

58.享受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案例:村民梁某在18岁就到沿海某服装制造厂打工。期间梁某结识了同厂的李某,并结婚。后梁某怀孕,在怀孕4个月时,梁某不幸流产。梁某想向该厂提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请求,但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

解析:该案例涉及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流产后如何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女职工需要进行孕期体检,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卫生部门的建议,按用人单位的规定请假;需要休产假,也应按单位的规定请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月领取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梁某在流产后,可以由本人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婴儿流产的证明,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59.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案例:村民张某在某乡镇企业打工好几年。2000年3月张某在生育一女后,享受了企业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由于丈夫“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张某于2009年12月又生育一子。张某想再次享受企业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企业以张某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为由,拒绝张某的请求。张某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解析: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后一定期间内可以享受的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向其提供的现金补助。生育医疗制度,是指为女职工提供的妊娠、分娩及分娩后的医疗照顾和必要的住院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是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和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保障母亲和婴儿的正常生活。

但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属于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其行为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也就是说未列入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的、非婚生育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以上案例中,张某在生育第一胎时,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之后张某违反国家政策生育第二胎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60.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谭某在初中毕业后就到沿海某外资企业打工,已经有10年时间了。2008年10月谭某生育一子,后她向该企业提出生育保险的问题,但该企业故意拖延不解决谭某所提出的问题。由此双方发生纠纷。谭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有三种保护渠道可以利用:一是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该仲裁委进行公正裁决,要求用人单位向生育女职工支付相应待遇和经济补偿。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大队投诉,由该监察大队监督用人单位,纠正侵权行为。三是该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行政争议,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根据以上规定,对于谭某与该外资企业发生的纠纷,谭某可以在发生争议60天之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当地的仲裁委进行裁决。

6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案例:村民李某是某乡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近几年,由于该企业生产任务不饱和,导致该企业很多职工失业,但这些失业的职工并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李某为首的几十名失业职工找到该企业的有关领导要个说法,该企业认为农民工可以不用参加失业保险。这种说法正确吗?

解析:失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运用社会力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那些在劳动年龄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维持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在中国就业的外国职工也不例外。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而职工是指与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农民工等。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从以上规定来看,农民工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李某等农民工有权要求该企业补偿其因失业而造成的损失,该企业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6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哪些?

案例:村民肖某在当地的乡镇企业做工多年。最近,由于该企业进行裁员整顿,肖某由此失业。那么肖某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此后肖某在另外一家乡镇企业重新就业,他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解析:以上案例是涉及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的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以上规定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①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的;③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假如肖某在失业时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因肖某重新就业,属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之一,所以肖某重新就业后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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