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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农村邻里关系(2)

本案中,王某家杏树的根系蔓延到赵某的房屋下,致使赵某的房屋发生墙壁开裂,下雨漏水的情况,直接威胁赵某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基于相邻关系的原理,王某应当妥善处理由于树木根系蔓延导致邻人房屋出现危险的情况。一方面,可以刨树以消除危险源;另一方面,可以出资对赵某家的房屋进行维修,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上述方法不足以弥补赵某的损失时,还应当适当赔偿。

8.修房时能用邻居的院子暂时堆放材料吗?

案例:哈某和金某住前后院。为了居住的安全,哈某买来水泥、石灰等材料,准备请人修缮房屋。但是因施工需占用金某院子的一点空间而引起金某老婆的不满。哈某有权使用金某的土地吗?

解析:有权使用。土地使用人在土地边界营造或者修理房屋而有使用邻地的必要时,邻地的使用人负有容忍该人使用其土地的义务。所谓“有使用邻地的必要”是指,如果不使用邻地,则营造或者修理房屋的工作将不能完成。使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也称为邻地使用权,是相邻关系中常见的一类。在本案中,哈某和金某是前后邻居,哈某房屋的修理如果不占用金某的土地,则其修理工作不可能完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7条的规定,哈某因维修房屋需要临时占用金某土地的,金某应当允许,但哈某应选择对金某造成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如果因施工给金某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样,如果哈某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金某土地,金某有权请求哈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邻居的建筑垃圾倒在了自己家门口边,该怎么办?

案例:石某跟丁某是邻居,因石某家要装修房子暂时使用了丁某家门口的空地堆放建筑材料。岂料石某房屋装修完毕之后将建筑垃圾丢在丁某家的门口迟迟不予清理,给丁某生活带来不便。丁某能否依照民法上的相邻关系请求石某清理这些建筑垃圾?

解析:可以。石某与丁某是邻居,说明两家的宅基地(不动产)相互毗邻,符合民法上规定的相邻关系的适用条件。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本案当中,石某使用了丁某家门口的空地之后,不仅不及时清理现场反倒将建筑垃圾堆放于此,影响了丁某家的正常生活,这是对丁某相邻权的侵犯。丁某可以要求他排除妨碍,如造成损失的,丁某还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

10.一方私堵历史形成的通道该怎么办?

案例:丁大和丁二是亲兄弟,兄弟俩原来合住在一个四合院里。兄弟分家后,过道在丁大的建筑物范围内。由于兄弟不和,丁大就在过道处砌墙,不让丁二从位于其宅院内的过道通过。丁大的行为合法吗?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1条的规定,丁大的行为是违法的。四合院的通行方式是依照习惯形成的,一般只有一个必经通道,这样方成四合院。尽管因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在丁大的建筑物范围内,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丁大无权将该通道封闭,阻止他人的通行。因为根据相邻关系的含义,丁大应承担容忍邻人在此通道通行的义务。对丁大砌墙阻塞通道的行为,丁二有权要求丁大拆除砖墙,恢复通道原状,保障其自由通行的权利。对于丁大和丁二之间因通行而产生的纠纷,丁二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予以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11.安装自来水管道要从邻居屋里过,如果邻居不同意该怎么办?

案例:老窦素来和邻居家关系不太好,因村里安装自来水,管道需要从邻居的室内通过,老窦担心邻居不允许。这管道能从邻居家过吗?

解析:通过相邻关系的设定条件我们知道,发生相邻关系首先要求必须是相邻的不动产(土地、房屋),不相邻的不动产不发生相邻关系;其二是相邻权只有在“必须”的时候方能行使,也就是说,对邻居不动产的使用需要有不使用则无法进行生产、生活时才能成立。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由此可见,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通过邻居的不动产安装供水管道的,邻居应当允许。但是,安装应当选择对邻居损害最小的方法和线路进行。因安装管线造成邻居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总之,邻人一方安装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应当尽可能不从邻居室内通过。必须通过邻居室内的,邻居应当允许并为安装提供方便。安装方所安装的管道不能妨碍邻居的正常生活,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安装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适当给予补偿。

12.电线杆距离自家房屋太近导致安全隐患,主人能否请求移动电线杆?

案例:电力公司进行电网改造,在距离高某平房西南角仅0.5米处架设电线杆及裸露的供电线路,高某认为该电线杆对他一家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他多次阻止未果。高某能请求电力公司移动电线杆吗?

解析:本案涉及相邻防险关系。相邻防险是相邻关系中一个常见的类型,它指的是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筑水渠、修粪池等),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末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防害、赔偿损失。本案的情形虽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但其客观性是相似的。因此,电力公司在征得土地使用权后,架设电线杆,同样与高某的房屋构成了相邻关系。高某认为电力公司架设电线杆及供电线路对其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完全有权要求电力公司更换电线杆的位置。

有人提出疑问:电线杆是可移动的,不属于不动产,怎么能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呢?这实际上是被电线杆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未看到电力公司进行电网改造必须要事先征用沿线的土地,架设电线杆只不过是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因此,电力公司作为该不动产的使用人架设电线杆及供电线路,与相邻房屋的关系完全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

13.河流上游的人私自截流河水影响下游浇地该怎么办?

案例:甲某的田地在小河的上游,有一年雨水稀少旱情严重,甲就私自挖了支流,将河水引到自己的田地附近。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下游几户村民灌溉用水不足,加重了他们的旱情。下游的几户村民该怎么办?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流水、用水引起的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是:水流上游要照顾下游用水;低地需水,高地邻人应当允许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让高处的水流向低处;上游或高地的邻人,不得擅自截流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使用;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通过各方相互协商,合理分配、共同使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任意改变水路,截阻水流、独占水流;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水流而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在本案中,当水源不足时,身处上游的甲不与位于低地的几户农民协商而私自截流的做法是不对的。下游的村民可以本着由近到远、由高到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与上游的村民协商,正确处理好这一用水问题。协商不成,下游村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8条“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村庄间争水如何处理?

案例:甲村和乙村是某山区相邻的两个村庄,两个村庄守着一条河流作为生活和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每逢干旱的年月,两村就因用水问题而纷争不断,甚至发展到两村人打群架的地步。那么,法律对相邻用水是怎么规定的?甲乙两村的矛盾应该怎么解决?

解析:水流分为地上水和地下水。但是无论地上水还是地下水,水源地的人均可自由使用,但不得利用水流而妨碍邻人的用水利益。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得垄断对水的使用,不能因为自己用水的需要而妨碍邻人用水的需求。相邻各方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乱开凿水井、破坏原有水源。因为乱开凿水井导致邻人水井的水位下降或者干枯时,应当恢复原状。相邻各方在使用同一水源时,应当尊重其自然形成的流向,按照由近及远,由高到低的原则,共同使用,依次灌溉。任何堵截或独占的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容。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当甲乙两村就水流问题发生争议时,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公平合理地分配水流,同时应爱护和节约使用有限的水资源。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协调仍旧没有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予以裁决。

15.高处的排水管道在低处的门口堵塞,谁来承担疏通责任?

案例:张家地势较高,因修房暂时需要通过曹家门前排水。不知何故水流在曹家门前阻塞,污水漫流,影响了曹家人的正常出行。这排水管道该由谁家疏通呢?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9条规定,应该由张家来疏通。一般而言,高地的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低地的人应当承受高地人排水的义务。低地人承受的这种义务在法律上称为“不作为”义务。就是说,低地人对高地人的排水权利应该不阻止、不干预。与此相适应,高地人的排水在低地阻塞时,低地的人不负疏通义务,而应由高地的人负疏通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低地的人违反了容忍高地的人排水的义务,如故意堵住水流造成损失的,高地的人有权要求除去堵塞物,对于遭到的损失也有权利要求赔偿。

16.什么是相邻关系中的“使用在先”原则?

案例:曹三在村东头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房子建成入住后,因为自己的房子与孙二家的厕所紧邻,曹三觉得邻居孙二家应当换个地方建厕所,以排除恶臭对他生活的影响。曹三的想法有道理吗?

解析:曹三的想法没有道理。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的适当限制或者适当延伸。土地相邻的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在他人住房附近修建厕所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确有危险的,应当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但是,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也应当遵循“使用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危害人使用自己的土地以及修建建筑物(如本案中的厕所)在先,受害人使用土地以及设立建筑物在后,则后者不能依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请求前者排除妨碍。拿本案来说,孙二的厕所已经在这个地方存在了多年,而曹三愿意在此处构建自己的住宅,表明他愿意接受这样的危险或者他对将给自己生活造成的影响有清醒的估计。所以,曹三房子建成之后就不能因孙二的厕所影响了他的生活而要求孙二拆除厕所,停止侵害。这正是相邻关系中“使用在先”原则的体现。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要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的相邻关系中的受害人都有权利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别对待,尤其是有使用先后的情况存在时。

17.公用水渠遭邻居填平导致无法浇地,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案例:张某与李某均为某村果农,两家果树地相邻。李某果树地中留有一条经村委会调整的自东向西的水渠。2006年李某将该水渠填平,致使张某不能引水浇灌果树,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张某将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求恢复水渠。张某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张某的要求是合理的。该问题属于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对各自的土地或土地上的自然物、建筑物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在本案中,如果张某可以从其他地方修筑水渠,则通过新修的水渠浇地,但因此付出的费用李某应给予补偿。如果从其他处修水渠不方便,或者费用过高,则张某可要求李某疏通原来的水渠,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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