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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农村婚姻家庭(4)

11.出嫁女儿是否有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

案例:高家庄的小红嫁到邻村多年,现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要求赡养。小红不知自己已出嫁,还有没有义务赡养父母?

解析:小红出嫁多年,并不因此改变父母子女关系,作为子女的小红仍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①父母享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父母有权利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子女也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②子女的赡养义务。应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也有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父母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父母所有。此外,子女之间可以就履行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父母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子女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12.生父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还应承担赡养责任吗?

案例:因赵某虐待家人,妻子钱某和他离婚,儿子小林由母亲抚养。离婚后,赵某从未对小林履行过抚养义务。现在,赵某晚年生活困难,他要求儿子小林赡养自己。小林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亲。小林的拒绝合理吗?

解析:小林的拒绝没有法律根据,小林应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经济上进行供养,在生活上进行扶助、照料。赡养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正确理解赡养扶助义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一是当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扶助时,子女不能以任何借口推拖拒不履行。二是赡养扶助父母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责任;对虐待、遗弃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分。三是子女尽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尽抚养义务为前提。若父母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并不免除或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因为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爱幼敬老是社会美德,即使父母有不对之处,子女也应原谅并给予年迈父母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因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子女都应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13.成年兄、姐有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吗?

案例:小健和小勇兄弟俩的父母意外死亡。父母死时,小勇14岁,哥哥小健20岁,技校毕业参加工作才两年。此时的小健毅然承担起扶养弟弟的责任。有人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小健没有抚养未成年弟弟的义务。成年兄、姐是否真的没有抚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

解析:在一定条件下,成年兄、姐有扶养未成年弟、妹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通常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兄弟姐妹之间会产生扶养义务。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的条件有三点:①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②兄、姐有负担能力。③弟、妹须是未成年。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也有三点:①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②弟、妹有负担能力;③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可见,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是以兄、姐已尽扶养弟、妹的义务为前提。这是不同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的一点。父母双亡,哥哥小健是小勇的亲人,小健已参加工作,有一定能力扶养未成年弟弟。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小健有义务扶养弟弟。

14.(外)祖父母能否要求成年(外)孙子女尽赡养义务?

案例:小明的父母因车祸死亡,4岁的小明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并大学毕业。祖父母年迈,无其他子女,没有劳动能力,经济困难。祖父母不知能否要求孙子小明赡养他们?

解析:小明有义务赡养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彼此密切的血缘关系仅次于父母子女关系。本来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存在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外。《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有三个:①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未死亡,但无能力抚养;②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同样,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条件也有三个: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未死亡,但无能力赡养;②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困难,需要赡养;③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不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为前提。

在本案例中,小明的祖父母经济困难,又无其他子女,且小明参加工作有能力负担对老人的赡养,所以小明应对祖父母尽赡养义务。

15.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怎么保护自己?

案例:妇女甲的丈夫乙常常酗酒,回家后莫名其妙殴打她。3年中,女甲已伤痕累累,痛苦不堪,但不知道应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解析:《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①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②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③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④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以下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④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6.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案例:妻子乙与丈夫甲原本很恩爱,但由于丈夫甲生意失败,心情低落,对妻子乙变得越来越暴力。乙想以此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她,必须有充足的关于丈夫暴力行为的证据才能提起离婚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乙想知道,自己应该保存哪些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证明甲的家庭暴力行为。

解析: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院作为判案依据的事实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一定的证据,在法庭上来证明对方的家庭暴力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婚后权益。

第一,及时取得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

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第二,保存相关的物证。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痕迹如血迹、指纹的物品等。

离婚

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案例:甲、乙二人婚后经常吵架,甲提出离婚,乙反对。甲不知道自己诉讼到法院,法院会判决离婚吗?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解析: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且不能再期待他们破镜重圆。属于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下列情形之一,若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包括姘居、“包二奶”等。②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身体上的折磨和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不以构成犯罪为限。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具体情况和一贯表现来确定。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感情不和是指夫妻之间的喜爱之情受到损害。分居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思的支配下,分开生活。即使在同一屋檐下,如果夫妻分开生活,仍然构成分居。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女方怀孕时,可以离婚吗?

案例:甲、乙两人结婚后不久,妻子乙身怀有孕,丈夫甲却另有新欢。甲想与乙离婚,却遭到乙的拒绝。甲于是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会判决两人离婚吗?

解析:法院不会判决两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和中止妊娠后6个月的妇女特殊保护,而限定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主要是指女方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他人同居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3.夫妻分居多年,能离婚吗?

案例:村民田某外出打工3年,妻子李某留守在家。田某在打工期间与女青年汪某关系暧昧,打算与汪某结合。田某回乡,以夫妻分居多年为由,向法院诉讼离婚。李某不知道是否夫妻分居多年,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解析:法院不会简单地将夫妻分居多年作为判决夫妻离婚的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现实生活中,夫妻会因工作、学习、住房等许多原因导致分居,对夫妻分居情形和分居年限,不能简单作为离婚的依据。只有因感情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且达到法定的2年年限才可向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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