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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民如何打官司(1)

1.挖出来的宝贝应当归谁有?

案例:李某在自己家的菜地干活时,从地下挖出一个瓦罐,里面装有黄金和白银,在旁边干活的陈某和范某看到后冲过来抢走了一些黄金和白银,李某向二人索要未果,将他们告上法庭。李某能要回被抢的金银吗?

解析:李某能否要回金银的前提是李某是否拥有这些金银的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如果李某能够证明自己是这些金银的合法所有者,那他的合法财产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人的哄抢、侵占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但是,如果李某不能证明他是这一瓦罐金银的合法所有者,则即使这一瓦罐金银是埋在李某的菜地里,李某也不能据为己有。而这一瓦罐金银若无法判断是何人所埋藏,则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李某要想要回被抢的金银就需要证明自己是这些金银的所有权人。另外,抢走金银的陈某和范某也无权获得该金银的所有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国家。

2.捡到别人不要的东西还需归还吗?

案例:刘某把自己家一把漆皮已经掉得差不多的小茶几丢到了院子门口的垃圾堆前。黄某一日经过时看到这把小茶几,感觉丢掉挺可惜,就搬回了自己家中。刘某得知自己丢掉的小茶几在黄某家,就想要回来自己处置。黄某需要归还这把小茶几吗?

解析:黄某已经获得了这把小茶几的所有权,他有权决定是否还给刘某。刘某将小茶几放到垃圾堆前,从其行为判断他是不要这把小茶几了。从刘某做这一行为时起,这把小茶几就成为无主物、抛弃物,也意味着任何人谁先占有它谁就拥有它的所有权,即民法上的“先占”。本案中,由于垃圾堆通常是废物、不要的物质的堆放场所。因此,当刘某把小茶几放到垃圾堆上时,就表明刘某不要这把小茶几了,这小茶几也就成为没有主人的无主物。黄某感觉丢掉可惜搬回家中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对小茶几进行占有,因而享有了对这把小茶几的所有权。当刘某再向黄某要回小茶几时,由于刘某已经丧失了对小茶几的所有权,所以主动权就在黄某身上了。

3.捡来的牛一定得还吗?

案例:李老汉发现一头小牛在自家的菜地里吃菜,把自己种的菜踩坏了不少,便将小牛拴在旁边的一棵大树上。到了第二天,仍然没有人来认领小牛,李老汉就把小牛牵回家饲养起来。半个月后,邻村的刘某找到李老汉,要求归还他家走失的小牛,李老汉应否归还?

解析:李老汉应当将小牛归还给刘某。《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小牛是刘某家走失的,刘某家并没有抛弃小牛,小牛的所有权属于刘某家,这符合法律的规定,李老汉并不能因为拾到小牛就取得对小牛的所有权。因此,李老汉应把小牛归还给刘某家。当然,李老汉可以要求刘某赔偿菜被踩坏的损失和因饲养小牛支出的费用。

4.拒不归还捡到的物品时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甲不慎丢失了一块镀金手表,后得知镀金手表被村里的乙拾得,忙去找乙讨要,乙却说:“谁拾到归谁。镀金手表的所有权已经归我了,凭什么还给你?”乙的说法有理吗?他不归还镀金手表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乙的说法没有道理。甲丢失了镀金手表,并非他不要这块表了,也就是说,他没有抛弃镀金手表的意思,所以该镀金手表的所有权仍属于甲。乙拾到镀金手表并非因此就取得了对镀金手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应归还镀金手表给甲。当甲向乙要回镀金手表遭拒绝时,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甲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把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于拾得物价值较大时,如果乙拒不返还,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5.共用墙加高的费用如何分担?

案例:甲和乙的院子之间有堵共用墙。现甲因改建房屋而加高共用墙,乙也同意加高,但这费用由谁承担却争执不下,那么这笔费用该如何分担?

解析:相邻建筑物的共用墙,如不能证明归一方所有,应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对这一问题,我国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对共同共有的共用墙,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同时也都负有分担维修费用的义务。各个共有人对共用墙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或者义务大小的区分。相邻一方使用共用墙,如在共有的共用墙上打洞安放设施设备等,不得影响另一方的使用。如相邻一方因使用共用墙造成相邻他方妨碍与损失的,相邻一方应负责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对共同共有物进行维护、改良等所支出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结合本案,甲因改建房屋需要加高共有的共用墙,不属于对共有物的维护和改良,因此应当由甲负担加高的费用。同时,甲依法享有其加高部分的所有权。如果乙方也想获得加高部分的共有权,则应当与甲共同负担墙体加高的费用。

6.共有的收割机进行维修的费用如何分担?

案例:甲和乙共同出资买了一部收割机,其中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2007年7月,在甲外出收割的过程中,收割机故障,为此甲用去修理费5000元。麦收之后,甲想与乙共同分担修理费,但不知道自己承担多少是合适的。

解析:甲应当根据两人对收割机享有的份额比例分担,即甲承担3000元,乙承担2000元。根据案情,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收割机,两人对该收割机按份共有,即根据两人出资的比例享有对收割机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有管理的权利,除共有人之间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对于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包括修理修缮行为,应当按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进行。对于管理费用的支出,应由全体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如果某个共有人支付了上述费用,则超过其份额应分担的数额,该共有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

在本案中,由于甲出资3万元,占据了收割机半数以上的份额,所以对于收割机的修理费用具有决定的权利。甲与乙之间的出资比例为3∶2,因而在收割机修理费用的分担上也为3∶2,即甲分担3000元,乙承担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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