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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预防违法乱纪主题活动(1)

活动对象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预防学生违法乱纪,活动内容叫“模拟法庭”。由于模拟法庭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要求比较高,建议此主题班会最好在初二及以上年级进行,班主任要精心准备,最好能够联系有关法律人士对学生进行指导,否则很难达到效果。

活动背景

如果小孩考试没能达到父母所要求的分数,家长对孩子拳打脚踢,这算不算违法?若算,该不该去告他们?假如小痞子强行要钱索物,用刀子捅他算不算正当防卫?不让中学生进网吧、游戏机厅等场所,是不是消费歧视……一项调查结果让老师们吓了一跳:原来中学生们竟有这么多的法律困惑,而他们对问题的理解又是似是而非。

在回答“是否希望获得相关法律知识”时,100%学生作了肯定的答复。调查还显示,80%的中学生表示对法律问题感兴趣。这一结果也大大出乎家长和老师的意料。

而与此同时,学习压力大、考试竞争激烈、家长望子成龙、社会变化快……中学生所面临的压力一点不比成人小,而他们的世界观、心理尚未成熟,容易走极端,特别是眼下不少所谓“好孩子”犯罪现象增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年龄也向低龄化发展。这些问题说明,正视中学生们的现实问题、加强中学生法制道德教育,扶正倾斜的太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陶行知先生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得以自上而下延续的关键,若不能按统一的行为规范去实现人的社会化,社会就不能协调发展,而教育正是承担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任。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其中的意义自不待言。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养应当因材施教,围绕法律思想、依法治国理论、法律规范知识和法律运用能力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活动目的

一、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初步了解法庭审判的基本程序与常识,进一步巩固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庄严与公正,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活动引导学生全面了解庭审工作,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二、使学生认识到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而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正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途径。

活动准备

组织学生在活动前搜集、学习有关庭审知识。书面准备起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件。对学生进行辩论训练,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体现庭审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分配学生分别扮演诉讼参与人。布置教室,气氛应庄严肃穆。

活动过程

一、书记员首先宣布法庭纪律(略)。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某某法院现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抢劫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由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被害人××出席法庭。

审判长宣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略)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告判决。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于班会课的时间限制,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环节可以省略)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今天法庭开庭审理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履行第153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

被告人××,男,22岁,某某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抢劫一案,已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原系某某市第二中学初中学生。在校期间,一贯不遵守学校纪律,曾被学校纪律处分过两次;1997年6月初中毕业,9月进第二中学高中部事,由于学习成绩较差,于1998年2月辍学。在校期间,××多次纠集同班学生对低年级学生以收取“保护费”为由进行敲诈勒索,曾受到过治安处罚。但××不思悔改,辍学后仍长期在第二中学游荡,平时多栖身于网吧及营业性舞厅等地。由于无正当收入,一些低年级学生就成了他的猎取目标。

2003年12月,被告人××在市第二中学校门口遇到被害人××(初二学生,未成年人),当即向被害人索要“保护费”,在拿到六元钱后,被告人××嫌金额太少,连打了被害人两个耳光,并要求被害人回家去拿。此后,从2003年12月起至被刑事拘留止,被告人××分别以直接索要、打电话、让同学传话等手段,先后索要人民币计823元,及电子辞典一部,以上事实,有缴获的赃款、赃物及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也供认在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检查员:××

附项:

1.被告人××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卷宗材料一册。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你认为是不是事实,你有什么要陈述的?

被告人:我认为我的行为虽然违法,但不足以构成抢劫罪,具体的内容我想请律师陈述。

审判长:现在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害人陈述。陈述词略)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发问。

(在讯问、发问过程中,如果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审判长要及时制止;如一方对另一方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提出异议,审判长应视情况表示是否支持,并对不当的行为进行制止;合议庭成员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讯问完毕后作补充讯问、发问。)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在实施过程中这一环节可以省略)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外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请合议庭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以下几点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应该看到被害人是尚未成年的初中学生。被告的行为还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据被害人陈述,被侵害后其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甚至不敢上学,晚上常从噩梦中惊醒,被告的行为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一度让某某市二中的很多家长护送学生上、放学。由此可以看出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不惩治不足以平民愤。对被告人来说,被告人还很年轻,今后的路还很长。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罚也能够让被告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审判长:请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宣读辩护词。

××抢劫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抢劫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我认为: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指控的事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我的调查和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宣告无罪。我的辩护理由是:

一、公诉人引用法律有误,本案所定的罪名不确切。虽然公诉书中提到的本案发生的经过经认定与事实没有出入,我的当事人也承认不讳。但是这种行为只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只应该承担行政处罚,而不应该被定为“抢劫罪”。这是因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没有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人身伤害。而且除了第一次从被害人身上获得了6元钱外,其他都是被害人自己从家中拿出来的,不符合“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抢劫罪的要件。所以不能定为抢劫罪。

另外,在本案中经认定,我的当事人只从被害人处非法获取了人民币823元及一部电子辞典,如果折合成人民币,尚不足1000元。根据(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也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一种在现在学生中存在较多的敲诈勒索的一般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只应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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