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16日)
8月1日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两周年的时候,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经济法研究会、首都企业家俱乐部和首都钢铁公司联合邀请部分省市的企业界、理论界、有关党政部门和新闻界共80多人,就《企业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座谈。
一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强化我国企业管理意义十分重大。它标志着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过渡;标志着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由单纯的计划、行政管理方式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科学化、规范化的综合方式的发展和转变,为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两年实践证明《企业法》所宣示的原则及内容既坚持了改革的精神,又符合马列主义原则,体现了我国十年企业改革的成果,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
第一,《企业法》依据马列主义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的原则,在坚持企业财产全民所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赋予企业广泛的经营管理权,明确企业法人地位,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是一个来自实践的创举。
第二,《企业法》在总结我国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演变、发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认了厂长(经理)负责制。这一体制为企业内部进行严格的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我国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壮大创造了前提条件。
第三,《企业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使企业行为逐步规范化有了法律依据。
第四,《企业法》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性质及职责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原则,并具体化为法律规范。
总之,《企业法》的实施效果是显著的,对于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经济,促进政企分开、党政分开、责权利相一致和两个文明建设;对于逐步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积累资金,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治理整顿工作的进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企业进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完善经营机制等深化改革也提供了前提。
许多同志说,不能因为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否定《企业法》,贬低《企业法》的作用。
二
由于我国目前尚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变革时期,改革在不断深化,治理整顿成果也在不断发展,《企业法》作为一部与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密切相关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时间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与会同志对此作了一些分析。有关《企业法》实施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在1988年11月和今年7月,曾分别写过报告。根据这次座谈,大家认为,贯彻与完善《企业法》,当前应抓紧解决四个问题:
第一,进一步理顺企业党政关系。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1989]9号文件的精神,重点应理顺两个关系。一是厂长用人同党管干部的关系(这个问题的解决意见,10月6日已送过专题报告,见本文附件)。二是厂长经营决策权同党组织“参与讨论企业重大问题”的关系。对后一问题,与会同志认为,要从决策程序上作出规定,应明确凡企业重大问题,包括生产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工资调整、留用资金分配、列入成本开支的人员编制、行政机构设置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均先由厂长提出方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然后由厂长召开企业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规定管理委员会由厂长、书记、副厂长、三总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职工代表组成),小企业也可通过有书记等人参加的厂务会议讨论决定。按照规定,有些问题还要听取职代会意见或由职代会作出决定,有些问题则需经企业主管机关审批。管理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如有重大分歧,能缓办的,厂长不要急于决定。但必须明确凡涉及生产经营中急需决定的事项,厂长有临机处置权,其中属“企业重大问题”,事后应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厂长对其临机处置的事项应承担一切责任。多年的经验证明,企业没有明确的责任制是不行的。当前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完善企业经营决策的程序,充分发挥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厂长经营决策更趋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企业法》自身需要完善,完善的主要措施是制定、修改配套法规。同志们认为,《企业法》的个别条款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目前不宜修改。应督促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厂长负责制三个条例,并根据《企业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资产管理法》、《计划法》、《企业集团法》及决策、审计程序等。同时,对以前颁布的与《企业法》相矛盾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认真的清理,以保证《企业法》的实施。
第三,进一步做好《企业法》的宣传工作。《企业法》颁布至今,在宣传上没有形成声势。一些厂长讲,报纸、电台、电视台什么样的有奖知识竞赛都搞过,许多都是企业拿钱赞助,就是没有系统地宣传《企业法》。有的同志说,《企业法》作为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目前其影响程度太低,现在亟须采取适当形式补上这一课。
第四,要建立健全《企业法》的执行机关,明确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以便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完善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从现在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看,一些同志建议在中央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在地方由经委(或计经委)负责此项任务较为适宜。我们建议国务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