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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道德的实践

如果我们在任何违犯义务的机缘上注意自己,就会看到:我们事实上并不意欲“我们的‘违犯义务的’标准应成为一普遍法则”,因为那种标准成为普遍法则,对我们是不可能的;相反地,我们意欲那种标准反面必应仍成为一普遍法则,只是我们在自己的偏爱中,或在偏爱我们的爱好预定有作一例外的自由而已。结果是,如果我们从理性的观点,来考虑一切情形,必将发现在我们自己的意志中有矛盾,即:某一原则当作普遍法则看必须是客观地必然的,可是,主观地说来它又一定不是普遍的,而却容许其有例外。但是,因为我们即在一时先从“意志完全符合于理性”的观点来看我们的行动,然后又从“意志为爱好所影响”的观点来看这同一行动,所以这并没有任何矛盾,但只有爱好对于理性的准则的一种对抗,原则的普遍性变成了纯然的一般性,以至于理性的实践原则在半途中和标准相遇,意即和标准相妥协。这种和标准相妥协虽然在我们自己公正无私的判断中,不能使之为有理,但足以证明我们实在是承认定然律令的遍效性,却允许我们自己有少许例外,这少许例外我们思之为无关重要的,而且思之为强加于我们身上的。

这样,我们至少已建立了这一点,即:如果义务是一个“要有任何意义”的概念,并是一个“对我们的行动要有真实的立法权威”的概念,那它只能被表示于定然律令中,而决不能被表示于假然律令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即:我们已很清楚而确定地对“义务的”每一“实践的应用”,展示了定然律令的内容,此定然律令必须含有一切义务的原则,如果真有义务这回事。但是,我们尚未曾进至如此之远,以至于可先验地去证明:实有这样一种律令,实有一“其自身绝对地在发命令而毫无任何别的冲动在内”的实践法则,以及凡属遵依这法则的,便是义务。

为达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要记住:我们必不允许我们自己从人性的特殊属性中,推演出原则真实性。因为义务须是行动的一种实践的,无条件的必然性;因此,它必须在一切理性存有上的能成立,都有效,而也只为此故,它才也能对一切人类意志而为法则。反之,凡是从人类特殊自然的特征中演绎出来的,这虽诚可供给我们的标准,但却不能供给我们以法则;可供给我们以主观原则,依此主观原则,我们可以随性癖和爱好以行动,但却不能供给我们以客观原则,依此客观原则,我们必须奉命。(被命令被吩咐)以行,纵使一切我们的性癖、爱好,以及自然的性向都相反于此原则,我们也必须依之以奉命以行。如实言之,这义务中的命令如主观冲动越少喜爱它,或越多反对它,其壮美性以及内在的尊严性就越显著,而并没有丝毫能够削弱这法则的责成性,或减少它的遍效性。

至此,我们见到“道德”哲学已危急的生死关头之境,因为它必须坚固地被稳定,纵然它在天上或地下没有任何一物来支持它。在此,它必须作为“它自己的法则绝对指导者”那样表明其纯净性,它是自己法则的绝对指导,它不是那样一些法则的传声筒,所谓那样的一些法则就是那由一“注入的感觉”,所私语给它的那些法则,或由“谁知其是什么保护人一类者”所私语给它的那些法则。虽然这些所私语给它的法则比一无所有较好,但它们决不能供给那单由理性断制的原则。这些单由理性所断制的原则必顺有其完全先验的根源,因而也必有其发布命令的权威,它们期望每一东西也从法则的优越性而来,以及从对这法则的应有尊敬而来,无一是由人的爱好而来,则它们必把这人判定至自我轻蔑以及衷心的自厌。

这样,每一经验的成分不只是对于道德的原则完全,不能成为帮助。并且对道德的纯粹性是大有损害的;因为一个绝对善意的恰当而无可估计的价值恰正在于这一点,即:行为的原则须摆脱偶然根据的一切影响,这偶然根据才是经验所能供给者。我们重复我们的警告以反对“在经验动机及经验法则中,寻求道德的原则”这种松懈甚至是卑下的思想习惯,不能算是过多或过频;因为人类理性在其疲倦之时,是乐于去止息于这枕头上的,而在一种甜蜜的虚幻之梦中,它以由各种来源的肢体补缀(拼凑)起来的假冒品(混血儿)来代替道德,这假冒品看起来可以随人所想见而现其形似;只是对那曾经在美德的真正形相中,看美德的人看来却决不像似美德。

那么,问题就是这样:“一切理性的存有应以标准判断其行为,而这标准就是他们自己所能充为普遍法则者”,对一切理性的存有也是必然的法则吗?如果它是,它必须完全先验地与理性存有的意志之概念联系于一起。但是,要发现这种联系,我们必须(不管如何不情愿)迈步踏入形而上学,虽然这种踏入形而上学的领域不同于思辨哲学,即,这是道德的形而上学。在这样一个实践哲学中,即“在此中,我们所要确定的,不是实际发生的理由,是应当发生者的法则,就是说,我们所要确定的,是客观的实践法则”,在这样一个实践哲学中,“去研究以下问题的理由,即:为何某事某物中意或不中意,纯然感觉的快乐如何不同地趣味,以及趣味是否又不同于理性的一般满足;快乐或痛苦的情感依于什么,欲望和爱好又如何发生,而标准又如何因为理性合作从欲望与爱好而发生:去研究这些问题的理由”,这并不是必要的。因为这一切都属于经验的心理学,此经验的心理学构成物理学的第二部,如果我们把物理学看成是自然的哲学,当其基于经验的法则时。但是在这里,我们关心的是客观的实践法则,结果也就是说是“意志对其自己”的关系,只要这意志为理性所决定时。在这种情形里,凡是涉及任何经验的事物者,都必须被排除;因为如果单独的理性以其自身决定行为(而就是这种决定的可能性,才是我们现在所正要研究的),那它必须必然地先验地如此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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