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必要性上看,教师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每时每刻都面临很多可能,必须进行道德行为选择,这就是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必要性。社会决定了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也给每个教师提供了各种选择的可能性,但这可能性中哪一个可以成为现实,必须由教师自己来决定。有的价值大些,有的价值小些。有的为教师所喜欢,有的为教师所讨厌。但道德行为上的选择并不仅仅出于情绪,而是根据自己的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比如,教师不可能同时遵守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而只能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来支配自己的行动。但不论怎样,只要生活在社会中,教师就得做出选择,因为只有经过选择的生活才是他自己的生活。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是一种特殊价值取向,它不仅仅必须面对多种可能性,而且要在价值冲突中进行,在不同的价值准则之间做出取舍,非此即彼。这无疑把教师推向两难的境地,增加了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困难,扩大了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意义和作用。
价值冲突表现在教师身上,是教师所承担的道德义务的冲突。当一个教师扮演一个角色或同时扮演几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时,往往会在不同的道德义务之间造成冲突。根据引起冲突的原因不同,教师的价值冲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由于社会或他人对教师的期待或要求不一致所引起的教师内心的矛盾。比如,作为一个朋友,应该互相帮助,履行对双方承担的诺言,这是社会对朋友这一角色规定的义务。但同时,社会又要求人做一个诚实的人,无论谁做了有损于社会利益的事情,都应加以阻止和告发。这两种义务反映到教师头脑中,在特定的情形中会再现义务之间的冲突。
第二,由于教师改变角色而形成的新的角色所承担的义务之间的冲突。比如一个普通教师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后,社会对他的要求就不仅是忠于职守,而且要正确决策。遇到该下决定时瞻前顾后,或不敢承担责任,就不能履行领导者的义务,从而在内心中形成冲突。
第三,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一个教师往往身兼几种社会角色,不同的角色往往赋予其不同的义务,从而形成义务间的冲突。比如,一个教师在工作上要求承担教学义务,对家庭要履行赡养长辈、抚育后代的义务,对亲朋好友要履行互尊互助的义务,如果他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还应履行党章或团章的义务等等,而在特定时间同时履行这些义务,往往十分困难,从而造成义务间的冲突。在以上种种冲突的情况下,个人往往要做出选择,而究竟做何选择,又要依教师的价值倾向、修养水平、理想信念而定。
价值冲突表现在社会中,呈现出两种性质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同一价值体系的不同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是大善与小善、高层次的义务与低层次的义务之间的矛盾;另一种是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对立,是善与恶、履行义务与不履行义务之间的冲突。
在同一价值体系中,存在着由低到高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比如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就是由包括一般的社会公德、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等在内所组成的梯级结构,这些不同层次的要求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在特定环境中又会出现矛盾,形成价值冲突。又如教师作为家庭一员、学校一员和社会一员,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学校和社会提出的要求又是不同的,履行对学校和社会的义务,就可能放弃家庭的责任。这种价值冲突同样迫切需要教师做出选择。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普遍的道德要求与特殊的道德要求有时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如诚实守信,不说谎话是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品质,也是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但教师面对狡猾的罪犯就不能完全诚实,这是对敌斗争的需要。
在同一价值体系内不同要求的冲突中,教师要做出正确选择,需要如下几个条件:
其一,要确立从高到低的选择标准。任何道德体系都是由高低不同的价值准则组成的,以较高的准则作为选择的依据,就可以使选择者站在新的高度,判断出冲突各方的优劣。
其二,认清选择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根据这一目的,把冲突各方分为有利于达到这些目的的和不利于达到这些目的的。进而把前者再分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从而确立最有利于目的实现的选择。
其三,要培养和提高自身的选择能力,这是重要的条件。只有较高选择能力的教师,才能在复杂的价值冲突中正确选择。选择能力的构成,除知、情、意三个要素外,经验是其中的重要成分。
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之间同样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道德之外,还有历史遗留下来的封建道德和资产阶级道德。虽然后者在经济基础上和政治地位上已经丧失了体系的原有含义,但它们作为与社会主义价值体系根本不同的道德、仍在支配、左右着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理想和行为。由于这几种性质上根本不同的价值观的存在,反映在具体行为中,反映在教师的头脑里,就形成了价值的冲突。这种冲突与前一种冲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发生在价值与价值之间,而是发生在正价值与负价值、善与恶之间。在这一种冲突中,主体或者择善去恶,或者趋恶远善,做何选择最能反映出主体的道德价值。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社会主义道德虽然有强大生命力,但还没有达到完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了一时还不能消除腐朽道德的影响,所以,不同道德体系之间的对立还将是长期、广泛的。对于那些受不同道德体系影响的人来说,感受面临着这种冲突,常常会做出不符合社会期望的选择,而对于那些信奉社会主义道德的人来说,选择并不能总是毫不犹豫的。冲突要求教师思考、抉择,这就是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社会机制。
四、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社会自由
社会自由是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外在可能性,它使选择具备了客观现实的自由天地。做任何选择,首先必须有至少两个以上的选择对象,只有一个选择对象,即只有一种外在可能性,那只能叫规定,而不叫选择。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可能性是由社会提供的,是社会发展的内部结构造成的。因此,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可能性与自由度取决于社会发展程度,社会越发展,教师选择的可能性越丰富,教师选择的自由才越大。反之,社会关系越落后,教师活动的限制就越多,选择的自由度也就必然越小。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人的选择受客观必然的支配。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脱离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尽管在具体的选择环境中,教师可以超越某些条件的限制做出自认为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但从整体上看,教师的道德行为选择要受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的制约,这些制约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对象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客观的,由社会产生的。教师只能在社会所能提供的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的,并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这些条件也决定了教师选择的范围,教师只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而无法超出这一范围。
第二,教师选择的方式要受到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限制。一定的社会有与自身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特定的上层建筑,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国家、法律、警察等强制机构和道德体系、社会舆论等手段会严格限制教师的道德行为选择方式,超越界限,不合规则的选择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和舆论的谴责。
第三,教师道德行为选择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社会中发展起来的。教师的道德选择能力的高低,从个体角度讲,是由于生活的环境、所受的教育、个人努力的程度等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道德选择能力越高,个体在选择中的自由度越大。从整体上看,教师选择能力的发展又要依赖于社会和集体。只有在集体中,才能体现出个人的自由,教师才能获得道德行为选择的机会和手段。同时,教师的发展也离不开一定社会中群体的发展,离开了和个人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换的一切人的发展,教师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存在主义者萨特从“存在先于本质”的前提,得出了人绝对自由的结论。他认为“人之初,空无所有”,这时人的存在还只是一种“潜在”,是一种可能性。至于这种可能性能否成为现实以及成为怎样的现实,就完全看个人如何设计自己,如何创造自己了。“除自己之外,无所谓其他的立法者。由于他处在孤寂之中,他必须凭自己决定”。这就完全否认客观现实对人的选择的规定性。除了历史和阶级根源之外,绝对自由论错误的根源是把客观必然与自由对立起来。人是社会历史环境的产物,道德上的自由就在于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对社会现实生活的改造。通过认识,将道德发展的规律内化为道德行为的指导原则,又通过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样就获得了在几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自主。人是受历史必然性支配的,人的活动又是相对独立的,自觉的。人一旦认识了社会发展的内在必然性,就会自觉利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绝对自由论理论上的错误在于把社会条件与人的自由对立起来,用后者否定前者。
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前提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是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的统一,是必然与自由的统一。要获得这种自由,一方面要投身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去,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自由选择创造社会条件,又为选择自由创造主观条件;另一方面又要努力进行自我培养、自我锻炼和自我修养。
五、教师道德行为选择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