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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民国汉族风俗(18)

交换婚是两家互以异性家属交换婚配的婚姻形式,又叫“换亲”、“对门亲”。这种婚姻的出现主要缘于家境贫寒,无法支付彩礼,或男子本身条件差,如丑陋、残疾或年长等。家长不得不以女儿为筹码,与另一情况相近的人家换女儿,从而为儿子换来媳妇,双方达成一种互惠关系,无须请人说媒和支付彩礼,当地民谚称此为“姑娘相匹配,两头都省事。”福建省民俗学会:《闽台婚俗》,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页。在浙江嘉兴平湖农村,交换婚被称为“姑娘嫂”,多户之间的交换婚则称为“三调亲”或“四调亲”。交换婚的婚礼与一般婚娶基本相同,只是嫁妆可从简,只要随嫁一只马桶即可。换亲的两家除了换女儿外,还换马桶,因此又称交换婚为“兑马桶”。另外,当地农村的灶头上,在大镬子旁边都有只汤罐,汤罐有“竖烟囱,立门头”之意,因此又称交换婚为“兑汤罐”,意为两家都可传宗接代。浙江民俗学会:《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9页。

童养婚指女方在童年时即被男家收养,长大后成亲的婚姻形式。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家有儿子后,同时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作为养女,长大后与儿子结婚,养女转为儿媳。一是婚后暂无儿子,先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作为养女,待生儿子后再将养女转为儿媳,又叫“等郎婚”。有的养女十几岁才等来“郎”;而假若始终等不到“郎”,则将养女出嫁。在广西融县,有的中等人家节为省婚嫁费用,以十元或七八元及酒肉数斤买进别家幼女为养女,称为“养奶金”,表示不同于聘金。长大成婚时有宴请亲友的,也有不再举行宴会的。《融县志》,1936年铅印本。在杭州市郊,娶童养媳要先经中间人说合,男家要带一件新衣、一双亲鞋至女家给女孩换上,女孩右手拿一束万年青,左手提一只内装花生果品的子孙袋,由男家的人背回。在男家,男孩和女孩同拜天地和祖先,但不互拜,而要等长大结婚时再补拜。收取童养婚一般要在腊月二十四日送灶神上天后,认为瞒过灶神则可免灾。

童养婚属于包办婚,婚姻的当事人多不幸福,而且由于童养媳多为廉价购来的劳动力,在家庭中地位很低。安徽有首歌谣唱道:“养媳妇,到灶边,心中有苦赛黄连,骂声恶婆老不死,养媳妇受苦到哪年?”还有首歌谣唱道:“养媳妇,实在苦,淘米拎水爬滩坨,冷粥冷饭吃一肚,挨打挨骂真正苦。”

入赘婚又称“招养婚”,指男子入女家为婿的婚姻形式。在杭州,入赘婚的原因主要是女家无男丁,欲招婿承袭产业或女家不愿女儿远离而行赘婚。成婚日,女家要备四人轿抬新郎,俗称“抬郎头”。或提前一天将新郎接至女家,第二日再抬新娘兜喜神方一转,好象男家迎娶。也有新娘不坐花轿的,届时只是男女拜堂成亲的。浙江民俗学会:《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在广西平乐,赘婿多为大男,经媒人说合后,男女两家共立入赘之约,并举行入赘礼。男子先在家行加冠仪式,簪花披红,在鸡鸣时乘轿至女家,女家鸣炮于门外表示欢迎,俗称“上门”。赘婿改从妇姓,以岳父母为父母,可继承财产。《平乐县志》,1940年铅印本。

典妻婚又叫承典婚,民间俗称“借妻生子”。指丈夫将妻子作为物权客体临时典给别人,是由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一种临时性婚姻形式。曲妻婚在宋代已经流行,明清时期更为常见。民国初年孙中山大总统曾颁布“禁止典雇妻女”的法律条文,但民国时期某些地区的典妻婚仍然十分盛行。在福建福安县,典妻又叫“租妻”,期限一般为3~5年,在此期间所生的孩子全归后夫。如妻子因病去世,前夫与后夫会共同料理后事。租期满后,前夫应用原价赎回妻子。在福建古田、屏南等地,贫困人家的妇女经丈夫同意,通过媒人招一后夫进家,约定期限。典金全归前夫所有,所生孩子可以两夫均分。台湾省在抗战期间仍普遍存在典妻婚,有些丈夫将妻子典给别人,以维持全家人最起码的生活水准。何定华:《满腔悲愤话典妻》,《风俗》1985年第2期。浙江奉化在1930年前后,某些寡妇难以度日,只得将自己典给别人为妻,以获得钱、粮养活子女,维持生活。在浙江松阳,若丈夫长期患病,无力养家,则要将妻子典于别人;若典夫上门住的,则俗称“招夫养夫”。在浙江宁波,贫困人家的妇女因不得温饱,可租给别人半年、一年或三年,期满则退回原来家庭。福建省民俗学会:《闽台婚俗》,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典妻一般要有媒人,要立契约。在典租期内不得与前夫同居,甚至不准往来,所生的孩子归受典人所有。租典期满,如被典人不愿回前夫家,受典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出典人谈判,再出一笔钱续租续典或者买下。浙江民俗学会:《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8页。有的受典人也要选择吉日在夜间用轿抬典妻回家,并宴请宾客,举行一定的仪式。浙江武义典家要在祠堂摆香火,并宴请族长、房长及长辈,取得他们对典妻婚的认可。浙江民俗学会:《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41~442页。

8.离婚渐趋自由

民国时期婚姻习俗变迁的重要表现之一是离婚日益自由。封建时代只允许男子休妻,而决不许妇女自动提出离异,法律、规约、习惯从各方面都严格保证这一点。辛亥革命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及妇女运动,迫使社会做出有限度的让步,以至民国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浙江遂安县,“近自妇女解放声起,离婚别嫁亦日渐多”;镇海县,“离婚之案,自民国以来,数见不鲜”;鄞县,“迩来则离婚之风渐行”。臻悟:《关于离婚的小调查》,《妇女杂志》第8卷第4号,1929年。河北雄县“离婚之诉,日有所闻”;山东夏津县“近数年来,结婚、离婚颇尚自由,通都大邑时有所闻”。《申报》于1913年1月13日宣称:上海“审判厅请求离婚者多。”《大公报》也于1913年9月15日宣称:“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所未有。”据当时大理院的离婚判例档案,在主动离婚者中妇女占近半数,这是一种引人注目的倾向,说明在离婚方面出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由不自由向自由的转变。这种转变在1915年制定的《民律新编》中也有所体现,如规定夫妻不和谐,两相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受虐待、受重大侮辱、遭恶意遗弃或发现对方重婚者,都可提出离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离婚自由的民法草案。

至“五四”前后,西方文化的影响空前加强,离婚的风气更加盛行。如1918年胡适在某次讲演中说:“近来的留学生吸了一点文明空气,回国后第一件事便是离婚。”有人在1922年对自己的53对亲戚进行了调查,发现其中有9对已离婚。”王奇生:《民国时期离婚问题初探》,《社会问题的历史考察》,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至30年代,离婚自由之风已吹到工商界及一部分自由职业者中。《婚姻问题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中央人民政论法制委员会,1950年。在40年代后期,在解放区,由于政府提倡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曾出现一次离婚小高潮。当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为主,如华北解放区在1949年上半年共有26535件民事案,其中13619件是婚姻案,约占51%;哈尔滨自1946年8月23日至1949年4月共有6067件民事案,其中2600件是婚姻案,约占43%。婚姻案中多数与离婚有关。《婚姻问题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中央人民政论法制委员会,1950年。则离婚自由风气已深入到农村地区。而且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有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办法,如“离婚出自男子则予妇赡养费用,出自女子者,女须偿还聘金”《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三,《江苏》。等。

但在广大农村男女离婚总被看作是不光彩的事。民间有谚语曰:“好人不离婚,离婚不正经”。有的甚至认为离婚是“大逆不道”。《婚姻问题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中央人民政论法制委员会,1950年。

10.冥婚旧俗仍有延续

冥婚又称“嫁殇婚”或“虚合婚”,俗称“鬼婚”。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已死的子女联姻的婚姻形式。男女订婚后双双死亡,双方父母商定由童男童女各捧其木主牌拜堂。婚礼完成后举行丧礼,将双方的棺材合葬于一穴。或双方生前并无婚约,死后由父母出面找媒人说合成婚,并选择结日迁棺合葬,并举行一定的仪式。浙江民俗学会:《浙江风俗简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7页。或订婚后男的死亡,女的到南家与“木主”拜堂成婚,并为男方守寡。或男女订婚后女的死亡,男的到女家参加葬礼,并“跋棺”(即跨棺)、哭拜,承认死者是自己的妻子,将女的灵牌请回家去,安放在祖龛上供奉;以后男的结婚时,床上要摆三个枕头,交杯酒要备三份。并尊死者为正妻,后结婚的为妾。妾所生的子女要称死者为“妈妈”,称亲生母亲为“婶婶”。或女的未订婚即死亡,其父母一般要通过媒人给死者找到一位“冥婚夫”后才能收殓。这位“冥婚夫”也要参加死者葬礼,承认自己是死者的丈夫,并将“冥妻”灵位安放在自己家中,“冥婚夫”一般都是贫家子弟,想从女家得到一笔可观的“陪嫁”费,供自己今后结婚时用。福建省民俗学会:《闽台婚俗》,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1~72页。

三、丧葬风俗

民国时期的丧葬礼俗新旧交杂,可谓形形色色,复杂多样。对于繁杂的传统丧礼,许多知识分子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不少统治者也颁布了某些改革措施。如1933年7月19日广西省政府《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定》规定:“死者入殓,除衣衾各物外,不得附用各种珍玩果品”,“丧家不准雇用僧尼道巫以作法事”,“祭品以香烛、蔬果为主……最多均不得过银五元”,“丧家停柩在堂,以速葬为主,不得过五日”。《平乐县志》,1940年铅印本。1936年,四川政府《婚丧仪仗暂时办法》规定:“婚丧不得沿用含有封建色彩或迷信性质之仪仗,违者由地方主管机关分别予以销毁或没收之处分。”《巴县志》,1939年刻本。总的来说,民国时期对旧式丧礼的改良虽比不上婚礼那样深刻、广泛,但从其基本价值取向和新丧礼基本程式中可以看到,西方丧葬习俗渗入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的。这在各地志书中都有所反映。如吉林省“有以青巾系臂代丧服,或不丧而白其衣或鞋帽者”。《吉林新志》,民国23年铅印本。呼兰县,原丧礼“盖三日始去髻发而服制服,今俗即日成服”。《呼兰县志》,民国19年铅印本。蓟县“从前有延僧道唪经、糊纸张以表示尽人子之心者……多半废止”。《蓟县志》,民国3年铅印本。滦县,“丧礼率沿旧制。较前稍异者,则为黑纱与花圈也”。《滦县志》,民国6年铅印本。德清县,“丧葬戒铺张或改用西礼,臂黑纱或黑布”。《德清县新志》,民国1年铅印本。不过,由于丧葬礼仪与鬼灵及祖先信仰交织在一起,实际是一种精神信仰的活动,同地又是展露“孝悌”的最佳时机,因此,改革起来,较之其他礼仪要困难得多。人们宁愿费时费力费财,也不愿失去心理的平衡和满足。

1.传统丧礼仍是主流

民国时的丧俗,依然崇尚古礼。往往寻常百姓之家的丧事,也要完成了几十道步聚后才算告成。其时的丧葬仪式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寝苫枕块。按照古礼规定,孝子在服丧期间,十分悲痛,每天24小时,都要睡在父母遗体的侧旁,一直等待父母的遗体入土安葬之日止。民国年代流行的寝苫枕块,寝苫的苫,是用稻草编成的草垫,让孝子睡在草垫子上,草垫铺放在父母遗体的旁边,其意思是“哀亲之在草”。用土块作为枕头,让孝子的头枕在土块上,其意思是“哀亲之在土”。随着社会的进步,到民国晚年,有些地方不用土葬,实行火葬后,寝苫枕块的习俗也就灭迹了。因死者的遗体有殡仪馆收藏了。

哭泣守灵。死者灵柩设在堂屋,其亲人便要哭泣守灵,死者的女儿已经出嫁,当她接到父母死亡的讣告,要立即回娘家奔丧;到达娘家门前时,一下车船就要一路哭到灵前。有亲友前来探望死者,死者的子妇要在灵堂痛哭,以示哀悼。

做七诵经。民国期间,佛道两教仍然盛行。一般死者亲属,要请和尚诵经超度和请道士做法事;有的还要烧冥钱,焚化纸箱屋等,叫放焰口。另外还要做七诵经,即每七天念经一次。自头七算起,至七七四十九天止。

圆坟殃祭。当死者的遗体安葬完毕,在第三天的时候,孝子及其他亲属要到新坟上参拜,叫做圆坟,坟上要供奉各种食物,祈祷死者在阴间安居纳福。民国时死者的灵柩有的要放在家中一周年,然后才将灵柩撤掉。孝子每天得点香蜡和贡献食品,进行祭礼,以尽孝意。

当然,完整的丧葬仪礼程式远不止上面四个步聚,其繁复的程度较之婚礼有过之而无不及。仅就民国北京而言,从人死倒头到灵柩安葬,其家属要先后做好将尸体停上灵床,给亡人穿寿衣,请僧道为先人念咒超度、请阴阳风水先生给死者开“殃榜”,把先人装入寿材,为其擦双眼“开光”,替其制作打狗棒并放在其手中、在沿街门框上贴出丧条,去至亲密友处报丧并致讣闻,在死者亡故的第三天设灵堂供亲友吊唁,亲属在灵柩两边守灵,为亡人糊烧活,在接三送三日为死者放焰口,在伴宿日请和尚道士剌叭念经,为亡人烧库,请族中德高望重家业兴旺子孙满堂的长辈给先人的神主牌“点主”,为先人发引送殡等项事务。在现代文明之风渐趋流行的北京,其民众举办丧事的仪节尚且如此复杂,就更遑论民风更为淳朴、礼俗未经西洋文化大冲击的广大农村了。

在民国时期的传统丧礼中,各地还有一些特殊的习俗。如广州丧家举办丧礼时,要通过仪仗铺临或直接雇用“喊婆”哭丧。喊婆受雇丧家的时间长短不一,有雇用至头七完毕一个星期的,有雇用“三七”二十一天的,有雇用“七七”四十九天的,也有雇满百日的,以治丧规模和丧家财力而定。喊婆到丧家需自带铺盖,住在死者房间,从事陪灵和侍奉死者香灯工作,并每日照例哭灵三次:早哭茶,午、晚哭饭;也有哭四次的,即中间加哭晏一次。其哭词内容由丧主提供,具体词句则由喊婆临时编排,哭声哀婉,音调悲怆。李松庵:《广州几种光怪陆离的行档》,《广东风情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67页。在浙江湖州山区,老人81岁死去被认为极不吉利。因81是“九九”满数,意味着把子孙的饭都吃完了,所以其家属要通过讨百家饭的方式来禳灾祛邪。讨百家饭时,子孙披麻戴孝,先砸碎家里的算盘,再挨门挨户到村中异姓人家门前跪哭乞求,讨取适量五谷,喝一碗主人赐给的糖茶,如此凑满百家为止。但在聚族而居的村落,难以凑足百家异姓,则习俗又有变通之法,如遇姓百、白、柏等则可以一当百,遇姓石、师、史、施等则可以一当十,实在不行,则可以减少到七家。浙江民俗学会:《浙江风俗简志》,第380~381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山西对死于非命者要大兴阴阳之道,设镇器镇物,念制经咒语;因为习俗认为亲属死于非命会“犯重丧”,对生人不利。如遇上有长辈的中青年死亡,则称为少亡,其棺木要刷为红色,埋葬时不入正穴。死于他乡者,则尸体不准入村,灵棚要搭在村外,或直接搭在坟场,其丧事较为简单。路成文等:《山西风俗民情》,山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7年版,第237~240页。

2.丧葬礼俗趋向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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