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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古代家族同居与分居

中国古代,血缘宗法制度盛行,聚族而居,自古流传,是一种极普遍的现象。《易·家人卦》说:“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以家为国家之单位,家族成为一种凝聚力极强的社会集团。儒家积极倡导孝悌、中和的观念,反映在家庭关系中,讲究父慈子孝,兄恩弟悌,祖孙数代,同居一堂。累世同居,不分家产,称为“义居”,自古传为美谈。历代正史特立《孝义传》、《孝友传》加以彰扬。

史载,东汉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缪彤兄弟四人共居不分,娶妻以后,妇女们要求分家,各立门户。缪彤于是“闭门自挝”。弟弟、弟媳们听说,都很惭愧,主动认错,从此不提分居之事。

唐代张公艺九世同居,历经几朝,世人交口称誉。高宗亲自接见,加以褒奖,并书写“忍”字百余幅相赠。五代江州陈氏宗族七百人,吃饭必同时共食,“犬百余亦共牢,一犬不至,群犬不食”,一时称奇。

明代郑濂累世同居,家族人口达到三千,并推一人掌管家政。太祖召濂,奖谕有加。马皇后得知,对太祖说:“你一人即可得天下,现在郑氏一家三千人,要作乱不是很容易吗?”

太祖深以为患,再次召见,想诛杀郑濂。太祖问:“你家何术能如是?”郑濂答道:“没别的,只是不听老婆言罢了。”太祖大笑,赦免了他。这种家族同居,以孝义为指导,与豪族强居不同,并不构成对统治者的威胁,因而得到统治者的认可和提倡。

似此类大家“义门”,历代史不绝书。而以宋代为最多,据《宋史》所载就达五十人。这是因为宋代理学昌盛,忠孝观念极强,纲常名教十分严格。

同居以不分财产为要。《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财产由一家之长(父)一人掌管,其他人无权染指。然而小家庭坐大,因财产而引起的纠纷自不可免,经济利益的冲突常使伦理道德的美妙词语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分居”之俗很早就产生了。

《史记》载商鞅治秦,令民有一男以上,不分异者,其赋加倍,以经济制裁敦促分居。秦代风俗,富裕之家子壮则各自分居产业,贫穷之家子壮则出赘为他人婿。当时“分居”的情况很普遍,并得到政府认可。汉初,功臣陆贾有五个儿子,为了使他们不致依赖自己而生活,便将自己积累的千金平均分配给五子,让他们各自成家,生产自立,时人“谓为达”。

政府推重同居,而分居之俗仍盛行于江南。特别是素号“民风不纯”的荆蜀之地,娶新妇,即分居,成为风俗。这是令统治者颇为头痛的事,一些封建士大夫亦大不以为然,斥为陋俗恶习。汉桓帝时,有“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的民谣,讽嘲政府取士举贤不成规矩,父子分居者竟可举为孝廉。说明当时舆论以分居为耻。隋时北方人卢思道曾往逛南方,发现南方盛行分居,大觉不顺眼,故写诗嘲讽:

“共甑分炊饭,同铛各煮鱼。”一家数灶,异炊分食,在他看来是不可思议的。

唐宋时期,官府曾屡次下诏,明令禁绝分居,以敦风化。

唐肃宗乾元元年四月下诏:“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玷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肃碛西,有官品者禁身闻奏。”对分居者的制裁颇为严厉。《唐律》谓:“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

徒二年,子孙不坐。”家族同居已成为法定之事。

宋时分居仍很盛。当时有人上奏朝廷,说士大夫中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者,十家中有八家,一般人家兄弟分居的情况,八家中有五家。这引起了宋朝统治者的震惊。故从太祖时起,各朝都曾下诏禁绝分居。太祖开宝二年八月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以死罪处置,确非寻常。

太宗、真宗又多次下诏,太宗明令荆蜀之民父母在者,不得出赘为婿。真宗要求各地地方官对诱使别人子弟分家析产者,严加处置。以后,分居的现象才有所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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