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在上述自行脱党、自愿退党、劝退出党三种组织处理方式中,都涉及除名的问题。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第一,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二,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对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后,并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6、对受刑事处罚的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不含3年)有期徒刑的;
(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上述(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7、对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的情况的处理
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
新中国成立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对自杀的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组织对自杀党员问题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根据问题的性质,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凡属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因其他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9、党员登记
党员登记,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对党员资格进行审查和重新确认。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即承认其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即取消其党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
党员登记的组织处理要严格坚持原则,严肃执行党和纪律,注意分清准予登记和不予登记的界限。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范围和条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要求。组织处理的形式主要有:①准予登记;②不予登记;③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是对错误较轻、愿意接受党的教育、决心悔改的,或错误未查清、检查不深刻、群众不满意、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党员的组织处理形式。暂缓登记时间为一年,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准予登记;仍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党员暂缓登记不是纪律处分,党员在暂缓登记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义务和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追认共产党员
追认共产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入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应该严格掌握。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11、党内不搞“荣誉党员”
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对某些年老多病参加党的活动有困难的党员试行“荣誉党员”制度,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三)党员的党龄
1、党龄的含义
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
2、党龄的计算方法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员大会通过之日算起,有些时期入党时间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年7月1日—1923年6月9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年6月10日—1927年4月26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转正之日等于入党时间加预备期;劳动者预备期3个月,非劳动者6个月)。
1927年4月27日—1928年6月17日,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3个月。
1928年6月18日—1945年4月22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年4月23日—1956年9月14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6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1年;其他人员2年。
1956年9月15日—1969年3月31日,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3、特殊情况的党龄的计算方法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
被错误地开除党籍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
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六、党费管理
1、党费的含义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的不限。党员缴纳党费必须用人民币,不得用其他有价证券代替。对于自愿多交数额较多的党费,可以使用存折、外币、股票等有价证券。
3、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方法
(1)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内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4、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党费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党费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具体要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来进行:
(1)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内设机构承办。
(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要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3)建立会计专账。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规范核算办法,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单独立户存放。党费不准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要在银行单立账户、单独存放。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收缴制度、核算制度、使用审批制度、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5、党费的使用范围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6、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是保证合理使用党费的重要措施。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党费检查报告制度
建立和实施党费检查报告制度,不仅是党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党费管理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建立党费检查制度,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报告内容是:
(1)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2)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3)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8、向中央上缴党费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9、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基层党组织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