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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附录一《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3)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明确定位,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一、明确乡镇企业定位

乡镇企业的内涵已从过去的以乡村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办在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业为主的企业,是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的统称。其特点是所在区域是乡镇范围内,就业和创业主体是农村劳动力。要从乡镇区域和农村劳动力主体两个角度来理解和重新界定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不仅包括乡村两级集体企业,而且包括乡镇范围内其他所有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制或合伙制企业等。

二、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要求,处理好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三方面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履行乡镇企业管理职能的主体。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能的建设。按照工作任务和机构职能,落实编制和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承担起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的重任。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协会或商会。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及时准确反映乡镇企业发展状况。

(第二节)维护权益,优化乡镇企业政策环境

一、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业等行业和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加大现有政策落实力度,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确立乡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全面贯彻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坚决取消涉及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进一步规范针对乡镇企业的检查、检测行为,完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三、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乡镇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力求保障水平低标准、保障面高覆盖,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随着乡镇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而逐步调整,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衔接。

四、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心安全。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或职代会的权利。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党组织。督促乡镇企业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乡镇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乡镇企业的监管

建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型,积极争取国家对乡镇企业担保、贷款、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定期举办面向乡镇企业的银企协作活动。帮助指导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乡镇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帮助落实乡镇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以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对乡镇企业进行支持。加快建立乡镇企业信用证制度、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二、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建立乡镇企业与科研机构互动的长效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科技成果孵化和扩散示范基地。鼓励科研机构大力开发成本较低的中性技术和市场转化较快的适用技术,建立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鼓励乡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项目对乡镇企业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发明专利和技术入股。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加快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大力推进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加强乡镇企业培训基地建设。对乡镇企业主要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岗位技能轮训。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职业中专和各种社会办学力量,采取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培养乡镇企业所需各类高素质员工特别是高级技工。开展星火乡镇企业科技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种教育力量开展乡镇企业创业辅导和培训。

四、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创造乡镇企业引进人才、交流人才、利用外脑的良好环境。依托乡镇企业信息网络,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人才库,积极帮助乡镇企业选聘人才。拓宽乡镇企业选人用人的渠道和眼界,支持引进吸收海外人才。建立乡镇企业高素质人才和适用人才储备库。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乡镇企业。

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等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多级联网的全国性乡镇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产品、培训、人才、政策法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等内容的数据库,发布有关信息。建立全国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计、科技、培训、质检、就业等方面的信息传递网络,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与经济运行分析系统。努力办好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和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库。

(第四节)深化改革,为乡镇企业持续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一、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进程,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户联合企业、企业集团等的公司制改造,加快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开展联合和合作,有条件的向股份制企业发展。乡镇企业的改制要兼顾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者与创业者、经营者与职工的权益。

二、促进乡镇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乡镇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责权分明、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优化股东结构、董事结构、监事结构和经理层人员结构。要使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分明,形成规范的契约关系和相互制衡关系,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要对称。适应国际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新趋势,乡镇企业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

三、促进乡镇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通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典型示范,促进乡镇企业深化企业内部各项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决策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分配激励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公开招聘制、任职资格制、聘任制、试用制、竞争上岗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职务和技术职称双轨制等各种有效的制度形式。在分配激励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包括工资与奖金分配、股权和提成分配、福利和保障分配、机会和精神分配等较完整的分配激励系统。

四、深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增量资产。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积极探索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快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通过资源开发、资本经营、合资参股、资产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多种途径,实现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大乡镇企业集体资产重组力度,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推进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规划。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乡镇企业发展全局,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创新思路,锐意进取,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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