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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各地的政策(1)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1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第九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1h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账户。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本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60%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负责劳务派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缴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造成女职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三)造成女职工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责令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林业工会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协议》现场会在阿尔山森工公司召开林业工会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协议》现场会暨女职工干部培训班于7月7日至9日在阿尔山森工公司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女职工部王玉玲主任受区总副主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金华、女职工部部长王丽红的委托参加了会议。林业工会副主席付强、女工部部长赵雅、林业党校副校长常霞以及来自林区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分管女工工作的女副主席、女工部长、女工委员共44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林业工会女工部部长赵雅主持。

会上,阿尔山森工公司工会主席王向利首先致欢迎词;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部王玉玲主任做了重要讲话,讲话中强调指出:近年来,林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林管局党委、行政和工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工会工作的大局,努力适应林区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功立业为己任,为林区的经济发展献计出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突出成绩。林管局党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女工工作领导的意见》及林业工会制定的《林区女职工组织参与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协议(暂行)办法》,在全区工会女职工工作中尚属创新之举,为我区的女职工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会议通过了林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常委、委员替补名单;付强副主席传达了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一届二次全委会议精神;阿尔山森工公司、根河森工公司、克一河森工公司、金河森工公司工会等4个单位在会上进行了典型经验交流;林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付强做了突出维权、注重实效,为全面建设小康林区建功立业的重要讲话;会议还请林业党校常霞副校长、王秋老师就如何提升女职工素质,涉及女职工合法权利和特殊利益维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与会人员进行了培训。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好,非常及时,开得也非常成功,它对于维护林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今后女职工各项事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广东省专家会聚我市研讨女职工权益保障

2005年11月11日

全省各地工会负责人和女工委负责人昨天会聚我市,探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企业工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好方式好途径。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顾秀秀出席会议。

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我省各市普遍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签订的试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了女职工生育、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权益保障工作的突出难点。各地还通过姐妹手牵手、金秋助学、爱心服务中心、帮扶志愿者队伍、一帮一扶贫结对等途径,加大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力度,促进了社会和谐。我市女职委通过深入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女职工素质工程”和“女职工爱心帮扶工程”等活动,使女职工组织在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做法受到与会者的关注。

《关于苏州外来打工妹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为进一步掌握苏州市外来打工妹劳动权益保障的实际情况,以达到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2005年8月,苏州市妇联开展了外来打工妹劳动权益的专项调研。其间,召开座谈会4场,听取乡镇党政领导、劳动社保所负责人、工会、企业法人及女职工代表的意见,重点深入丝织、纺织、服装等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95份,回收率97.5%。现将调研情况综合分析如下:一、基本情况(1)打工妹年龄、文化、婚姻、户口结构。

年龄结构:16~18岁占4.6%;19~25岁占52.3%;26~35岁占36.9%;36岁以上占6.2%,打工妹年龄偏轻,近90%集中在16~35岁年龄段。

文化结构: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为零;高中、中专的占7.7%;初中的占87.2%;小学的占5.1%,打工妹文化程度偏低,主要以初中为主。

婚姻结构:未婚的占33.3%;已婚的占66.7%,打工妹婚姻状态以已婚的居多。

户口结构:农村户口的占总数的73.5%;小城镇及中小城市户口的占26.2%;选择其他的占0.3%。打工妹以农村妇女居多,随着城市化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大量农村妇女劳动力涌入城市。

(2)打工妹来苏前的工作状况和来苏后的居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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