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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农村继承和遗嘱法律常识

遗赠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依据《继承法》的有关条款:公民有权立遗嘱,同样也有权变更和撤销遗嘱,但变更撤销遗嘱应按照原来订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其中,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用其他方式不能变更和撤销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2)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3)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②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死后,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财产继承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无效;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遗赠受领人放弃受领;

(3)遗嘱继承人、遗赠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4)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5)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所涉及遗产。

法定继承人按照什么顺序参加遗产继承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是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权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如何办理涉台遗产继承

涉台遗产继承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涉台亲属关系公证证明文件;②申请人居民身份证;③台湾关系人死亡证明;④如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须提交委托公证文书。

哪些财产不能当作遗产来继承

《继承法》相关条款规定: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人身权不可继承;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父母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吗

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亲属之间有哪些法律效力

1.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法》规定,一定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和子女间负有互相扶养或抚养、赡养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父母和子女间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规定。

2.在《刑法》上的效力

对于某些犯罪,刑法上有规定,例如《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在《民法》上的效力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在民法上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应继份额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中,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回避的原因。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的规定。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在《劳动法》上,规定一定的亲属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73条规定,在劳动者死亡之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此外,对于职工配偶分居两地,以及父母不与职工住在一起的,还享有探亲假的规定。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如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同时规定,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三代以内”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采用世代来表示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代”数越小,关系越近,反之,“代”数越大,关系越远。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什么是“三代以内”了。三代以内的计算方法是:

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第二代,己身为第三代,在一个家庭中,形成了祖孙(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直系血亲均在禁止之列。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的结婚,不仅我国法律所规定,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

(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辈分相同者与不同者,均禁止结婚。

“单身”可以收养儿童吗

这里的“单身”特指没有配偶的男性,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三种情况。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异性收养有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当收养人为男性,被收养人为未成年女性时,如新西兰规定,收养人是男性而被收养人为女性的不得发布收养令。但我国有具体的国情,这就是:农村中无配偶的男性占相当的数量,而收养男性又较收养女性困难得多,为解决这部分人老有所养的问题,《收养法》规定允许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但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父母可以随便动用孩子的财产吗

现代社会,尤其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大中城市,人际交往中,以金钱财物馈赠朋友孩子的现象十分普遍,表现最突出的是压岁钱。

有的父母把孩子的这些财产储存起来,为其今后使用;也有的父母随便使用,认为孩子的财产就是大人的财产。这后一种行为是不对的,根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孩子获得财产,在《继承法》中财产的所有权在孩子,不能因为孩子还小,父母就觉得无所谓而看成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对于孩子的这些财产,父母应当妥为管理,真正为孩子的利益着想。

离婚了产权房怎么分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职工已购买的公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可以确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得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对该财产应予以分割。

对于房产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首先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在共有期间,共有人对该房产共同享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共同承担维修、管理等义务。若该房产归一方使用,使用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房屋一半面积的房屋使用费。同时,双方约定待房产具备上市条件后再予以分割,届时若双方均不需要房屋,则可将房产按当时市价出售,所得款项扣除各项税收、手续费等费用后,由共有人各半分割。若共有人之一确有实际居住需要,得房者可按房产当时市价之一半支付给对方,以实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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