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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人应该如何生活?(上)(1)

哲学除了探讨世界是什么以及如何认识世界,还探讨人应该如何在世界上生活,这就涉及到价值观问题,或者说伦理学问题。

普通人讨论伦理问题的起点,常常是行为的结果,这导致了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伦理观。完全的利己主义,在实际生活中会由于人们之间的互相冲突而行不通。因此人们之间的利益必须互相妥协,达到某种合理的利己主义,并进而走向争取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主张对快乐和痛苦作严格的“计算”和“比较”,它有着比较客观和精确的长处。然而它很难解释人的某些难以量化的精神满足,而且它评价的对象是“事”,而不是“人”,因此很难充分地解释我们那些针对“人”的道德评价。

美德伦理观把道德当作人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而不仅仅是行为的特点,这使它能够克服功利主义的某些局限。然而代价是:它也不再像功利主义那样客观,因此很难为评价行为的正当与否以及如何鉴别美德提出真正的标准。

一、除了知识问题以外,还有什么问题?

前面几章,我们谈的其实都是知识:像“世界是什么”、“如何认识这个世界”之类的问题,我们其实都是用知识论的眼光去考察的。可以完全用知识论考察的问题,我们一般称之为纯粹的事实问题。这是因为,在探讨像“世界的本原是物质还是精神”的时候,我们是把它作为对一种纯客观事实的探讨——我们提出证明世界是物质的证据,是科学发现的分子、原子、电子的存在及其相互转化的事实。当然,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我们要引出科学的或者哲学的结论,也需要进行合理的逻辑推导,但这种推导仍然是为了分析和概括事实,而不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某种情感或是对某种利益的关切。换言之,要论证“世界是物质的”,可以说“因为分子、原子都是物质,所以世界归根到底是物质的”,也可以说“因为唯心主义对物质和意识关系问题的理解,偏离了正常的逻辑,所以‘世界是物质的’在逻辑上更合理”,但决不可以说“因为我更喜欢一个物质的世界,所以世界是物质的”,或者“假如世界是物质的,那可以省掉我求神拜佛的香火钱,所以世界是物质的”。

然而,人不仅仅是面对着自然的物质世界,还面对着其他人,面对着人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就是面对着“社会”。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那么在社会生活中,还有一类问题似乎不能完全归结为知识问题,不能完全用知识论来考察,就是说,在这类问题上,即使我们共同了解和接受了有关的事实,在进行逻辑推论的时候也没有违反逻辑规则,仍然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这类建立在同样的知识基础上的不同结论,有的也许是纯粹个人的、感性的。例如同样的一盘醋熘土豆丝,我们都知道它是醋熘土豆丝,我们通过实验、分析、推论,对它的化学构成、营养成分也没有异议,但是你觉得它“好吃”,愿意吃,我则感到“不好吃”,不愿意吃。又比如同样的一套运动服,我们都知道它的颜色、款式乃至原料成分是怎么回事,但你觉得“好看”,我觉得“不好看”,等等。像这类问题,虽然我们经常有不同的看法,但也并不感到这种不同有什么要紧,因为它们主要是涉及一些纯粹个人的感受,对我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是很大。我们可以互相交流交流这些感受,但也并不觉得有必要说服别人接受我的看法。

然而,另一类结论就不是这样了,例如对“安乐死好不好”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如此。我们即便都知道安乐死在医学上是怎么一回事,也知道安乐死会导致一些什么样的后果,但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仍然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有的人会认为安乐死让绝症病人在自愿的情况下无痛苦、有尊严地死去,是可取的;有的人则会认为安乐死实质上违背医学救死扶伤的天职,是不可取的。更复杂的情况是,有的安乐死反对者提出:什么是“自愿”呢?万一某位一开始“自愿”接受安乐死的病人在被注入致死药剂之后,突然反悔怎么办?我们怎样判断他一开始的那个“自愿”和后来的“不自愿”哪一个更重要呢?我们应该把接受安乐死的协议看作商业合同一样,一旦签订就不许反悔吗?这些问题不仅牵涉到事实,也不仅牵涉到某种纯粹个人的感受,还牵涉到判断这些事实对我们这个社会究竟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我们作为社会的成员,对这样的事实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是反对、抵制,还是赞成、支持乃至身体力行、广泛倡导。那么,要回答诸如此类涉及“人们应该如何在社会中生活”的问题,我们需要的就不仅是关于事实的直接或推论的知识,也不仅是个人的某种兴趣爱好,而且还需要一种价值观。

伦理,或者说道德——作为一本入门读物,我们把这两个词基本上作同义词处理——就是这些价值观中最重要的一种。

二、伦理是什么——高八度的字典与低八度的现实

伦理是什么?当这个问题被提出的时候,我们期待的回答,或许是一个字典式的定义,那么就让我们翻开《现代汉语词典》,这里对“伦理”条目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而“道德”的解释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道德通过人们的自律或通过一定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这是否让我们满意呢?如果不满意的话,我们还有《哲学辞典》、《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以及一望无际的各种伦理学教材、概论上的成百上千个定义。这些定义一个个法相庄严,威风凛凛,“学术味儿”十足,声调也比寻常语言要高了八度,我们敬畏之余,脑袋也会七荤八素地搅成一团嗡嗡作响,还不禁会生出一种亵渎性的疑惑:这些和我真正关心的那些事情有什么相干?好了,这就够了,还是让我们向这些可敬的编著者脱帽鞠躬如仪,然后带着对它们的这点模模糊糊的印象,高高兴兴地转个身,去面对那个比它们低了八度的世界吧。

在这个低八度的世界里发生着什么呢?

一个小女孩从十楼坠落,一位普普通通的女职员脱下鞋子冲上去接住她,以手臂骨折的代价换回了一条幼小的生命;在另一个城市里,一个女孩被汽车撞倒后又被另一辆车碾压,十八名路人熟视无睹地直接走过,最后一位拾荒的大妈将她送往医院,然而终告不治;两位年轻的武警战士第二次救起一个执意轻生的女子时,不幸牺牲了,许多网友都说为救这样的人实在“很不值得”;三位大学生为救同学而溺水遇难,打捞他们的遗体却成了船家要价的筹码……

这一幕幕人间活剧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我们在其中判断“善”、“恶”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问题,才真正牵动着我们的情感,也真正引起我们的思考,因为这已经不是纸上的几行铅字,而是我们每天无可逃避地置身其中的悲欢炎凉,饱含着每个人内心的热情和冷漠、希望和绝望。我们知道,在这个曾经诞生雷锋和欧阳海的国度里,如今大家做人的处境和选择却已经千差万别,各有各的活法,各有各的想法。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在按照不同的根本原则在生活,在与人打交道?各种人做人的原则究竟该怎么概括?这些原则之间只是“大路朝天,各走一边”的互不相干,还是“不共戴天,水火不容”的彼此矛盾?是彼此可以调和、贯通,还是有一个确定的高下之分呢?

在接下来的探讨中,和以前一样,我并不提供一个唯一的答案,只是把大家逐渐带入哲学探讨这类问题的最基本思路。那么,还是让我们从自己日常的所思所想谈起吧。

三、行为的结果——普通人考虑伦理问题的起点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面临各种行为选择的时候,大概都曾问过自己:“我要怎样做才是道德的?”而当我们发现自己的答案与别人的答案并不一致的时候,就不禁会觉得:“如果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怎么做才道德,那该多好!”那么,什么东西可以成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的统一标准呢?

也许有一个因素可作为标准: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比如上文提到的那位拾荒大妈,她救下被车碾压的女童,虽然最后没有能挽救孩子的生命,但大多数人还是公认这位大妈做了一件道德的事情。为什么大家这样认为呢?很可能是因为大家相信:大妈是出于挽救生命的善良动机才这么做的。因此,这个动机就赋予了这一行为一种崇高的道德价值,至于结果不尽如人意,那并不影响这一行为的道德性。可是,仔细想想,这个标准让我们有些不放心:动机往往是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清楚的,拿来作为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似乎太主观了些。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公认动机善良的行为就是道德的行为,对于某个行为的动机究竟是不是善良的,我们的判断也会有极大的主观差异。据了解,那位大妈救了女童之后,有些记者曾经问过她这样的问题:“您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这样做的?您是为了炒作出名吗?”我们也许都为大妈感到不平,然而一个本身就属于主观性范畴的标准,当然难免会遭到这样主观的质疑,这似乎也让人无可奈何。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我们说“一个行为的动机是善良的”,这句话究竟是什么意思呢?答案似乎是:这一行为在追求一个善良的目标。那么,什么是一个“善良的目标”呢?这时,我们如果又回答“善良的动机就是善良的目标”,这就成了逻辑上的同义反复,丝毫不能说明问题,因此我们似乎必须用主观动机以外的东西对这个“善良的目标”进行某种解释,否则我们不但判断不了某个具体行为是否善良,而且会把“善良”本身变成一个无法理解的空洞名词。

于是我们会想:“主观的标准靠不住,那就来一个客观的标准吧。”什么是判断行为道德价值的客观标准呢?我们想到的第一个答案往往就是:行为的结果。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社会交往中,我们的确也是最经常用行为的结果来评价一个人及其所作所为的道德价值:一个人是不是好人,取决于他是不是经常做好事,而一个行为是不是好行为,最明显的就是取决于它是不是带来了好的效果——如果把很难确定的主观动机先放在一边的话,而且如前所述,即使要谈动机,实际上也必须谈那个动机追求的是什么结果。一个行为是不是产生了好的效果(或者是否可能产生好的效果),这不是谁的主观心理能够决定的,而是大家都能看见并加以衡量、比较的客观事实。任何对伦理问题的进一步考虑,如果想要具有某种客观性的话,都必须从行为的效果出发——哪怕它们最后并不把道德完全归结为行为的效果,但是决不能少了行为效果这个最基本的维度。甚至可以说,完全不考虑动机的伦理或许显得很狭隘,但在逻辑上还可以存在;而完全不考虑效果的伦理却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那就不是伦“理”,而纯粹是主观随意的猜测了。毛泽东就曾经讲过:“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而他又强调:“检验一个作家的主观愿望即其动机是否正确,是否善良,不是看他的宣言,而是看他的行为(主要是作品)在社会大众中产生的效果。社会实践及其效果是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毛泽东虽然说的是文艺创作,但这个道理也完全可以推广到一般的道德评价。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行为效果的考虑,就构成了一般伦理的一个逻辑起点,也是普通人最容易接受的一种考虑。

四、最大化的个人利益之和——功利主义伦理观

那么,什么是好的效果呢?这就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回答。利己主义者的回答是:给行为者本人带来了尽可能多的好处。功利主义者的回答则是:给这一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人带来了尽可能多的好处。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日常用语中有时把“功利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这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这两者虽然都要求对“好处”或者利益进行计算,但是究竟计算对谁的好处,却未必一样。不过,这种把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等同的日常见解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功利主义可能包含了一个利己主义的前提。有的哲学家承认人可以做出利他的行为,但那不过是一种更加巧妙的利己罢了,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回报,或者如俗语所说是为了“吃小亏占大便宜”:既然人人都是利己的,这些利益之间就可能互相冲突,因此一个只顾自己利益而毫不顾及他人利益的人,就很可能遭到同样是利己的他人的反抗甚至危害,以致无法做到利己。因此,最大可能的利己,决不是完全不顾他人,而只能是在同时考虑自己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作出一个相对来说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这也就是所谓“合理的利己主义”。合理的利己主义可以让人从纯粹的利己变为也替他人乃至社会的利益来考虑,也就演变成了某种功利主义——虽然并非所有的功利主义都是合理的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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