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仲一先生在《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一书中第202页,非常肯定地说:秦始皇时期“兵器的铸造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掌管,这对加强封建的中央集权,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他甚至还认为,“从始皇时代开始,中央督造兵器的刻辞格式比较统一,不像秦惠文王到昭王阶段那样,刻辞中职名有二级(相邦、工师),三级(相邦、工师、工)体例不一。而秦始皇……绝大多数的刻辞为四级。”袁先生明确无误地告诉人们:秦始皇时期的兵器制造,由于有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兵器刻辞格式比较统一,不像他的先祖秦惠文王、秦昭王那样,只有二级、三级管理的铭刻。
然而,袁仲一先生又说:“秦俑坑出土的兵器,不是每件都有刻铭,刻铭字数的多少,也很不一致。大体说来,戈和铍上一般都有铭文,且字数较多,勒名较全;剑和矛上只有部分器物有铭文,且字数较少,如矛上仅刻‘寺工’两字,剑上有的仅刻了一个‘工’字。这说明:勒名并不是每一件产品上都有,而是有代表性的或者特别重要的产品上才有勒名,其他产品仅是登于簿记,供上级检查、验收而已。”前面的豪言犹在,后面马上全部都变卦了:什么有铭文、无铭文,什么字数多、字数少,什么一级管理、二级管理,管它什么勒名或不勒名,都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
袁仲一先生在《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一书第198页中宣称:“秦俑坑出土有纪年的兵器,都属于秦始皇时代,秦俑坑内无铭文的兵器,亦应是秦始皇时铸造的。”意思是只要在“秦俑坑里面出土的兵器,一律都是秦始皇时代铸造的”。说秦始皇时期兵器制造,全面地实行“四级管理”制度的是袁先生,说秦始皇时期兵器制造并未全面实行“四级管理”制度的也是袁先生;说“物勒工名”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是袁先生,同一本书前后竟然出现了两种对立观点!
我们要问:既然秦始皇时期已经明令实行“四级管理”制度,怎么还能准许出现不同格式的刻辞内容,怎么还能准许出现大量无铭文的实用兵器?袁先生辩解说,那些没有代表性的、不重要的兵器,可以不勒名。人们到现在也弄不清楚,袁仲一先生对于兵器铭文,前后有两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到底是哪一种对,哪一种错,到底应该相信哪一种为好?在“兵器的铸造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掌管”、“从始皇时代开始中央督造兵器的刻辞格式比较统一”和“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之”的情况下,在秦始皇时期制造的兵器中,怎么可能会有对抗王法,拒绝“勒名”现象的发生。
应该说,对于秦始皇时期,到底有没有实行“物勒工名”制度,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不然叫人们如何去判断事物的是非?既然,他们自始至终没有向人们论证清楚:有没有铭文,要看这类兵器是否“具有代表性”,要看它是否属于“特别重要产品”之列。那么下面就让我们来进一步地分辨一下,秦俑坑里面的所有兵器,到底谁比谁更“具有代表性”,谁比谁更应该在兵器之上“勒名”。
铜铍纪年顺序应该这样排列
俑坑的铜剑上,既没有纪年,也没有名字,难道它的存在,不比铜戈更重要、更具有代表性?难道它在制作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四级管理”,不必对它严把技术质量关?秦俑坑出土的铜铍,与“吕不韦戈”的铭刻,不存在相似之处,从俑坑兵器的重要性、精美程度以及铸造技术方面看,它的排名仅次于剑,而“铍”本来就有短剑之称嘛!让它来充当“老二”,是一点都不过分的。铜戈与铜剑、铜铍相比,只能屈居“老三”的位置。因为戈是一种“勾兵”,不能像矛、戟等兵器那样,能够用于直接的冲杀,它在兵器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根本就赶不上铜剑和铜铍。
俑坑中“怪异”的现象,清楚地告诉人们:一种并不特别重要的兵器——铜戈,上面刻有以吕不韦为首的各级官名,确实是一种体现兵器制造,直接由中央统一管理的有力凭证;相反,在那么多远比铜戈重要得多的铜剑、铜铍、铜矛等兵器,却不见有相同规格的官名出现,不见有“四级管理”的痕迹,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在一个号称由中央监督制造兵器的秦始皇时期,只抓铜戈生产质量,无视铜剑、铜铍生产质量,岂不是捡了芝麻,却丢掉了西瓜,甚至还出现劣质的兵器,这难道不是秦国宰相严重的失职行为,难道出现这一类严重违法、违制现象也是正常的吗?
真实的情况,也是唯一能解释得通的,就是这些铜剑、铜铍根本就与秦始皇时期没有任何的关系。按照袁仲一先生说过的,“从秦始皇时代开始,中央督造兵器的刻辞格式比较统一,不像秦惠文王到秦昭王那样,刻辞中的职名有二级”,只有二级职名刻辞、与秦始皇“四级管理”不符的铜铍,真的要从秦始皇兵器系列排除了!而且真要将铜剑、铜铍的铸造年代,推移到只有“二级管理”的秦昭王时期去了,甚至还要推移到没有实行“物勒工名”制度的、比秦昭王时期更早的那个年代中去了。因为,在秦始皇时期已经没有任何理由出现没有“物勒工名”的兵器了!
袁仲一先生等人,根据秦始皇时期的铜戈和虚构出来的“秦始皇时期”的铜铍,排列出来的兵器序列是这样的:秦始皇“三年吕不韦戈”—“四年吕不韦戈”—“五年吕不韦戈”—“七年吕不韦戈”—“十五年铜铍”—“十六年铜铍”—“十七年铜铍”—“十八年铜铍”—“十九年铜铍”。根据秦始皇时期的铜戈和秦昭王时期的铜铍,重新排列出来的一个兵器序列应该是这样的:秦昭王“十五年铜铍”—“十六年铜铍”—“十七年铜铍”—“十八年铜铍”—“十九年铜铍”—秦始皇“三年吕不韦戈”—“四年吕不韦戈”—“五年吕不韦戈”—“七年吕不韦戈”。
问题是,前一种排列方法的“大前提”就是错误的,将“十五年铜铍”与秦始皇时期挂钩,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造成了年代和时空关系的颠倒和混乱。根据《仪征出土文物集粹》一书可知,在江苏仪征陈集乡杨庄汉墓中,出土了2件铜质秦铍,上面均刻有细若毫发的铭文:一件铍身刻有“十五年寺工缮”6字;另一件铍茎刻有“十五年寺工武光沐作吉工方山拜”15字。后经专家考证,由于未出现相邦等中央督造者的名字,与吕不韦制定的秦始皇时期“四级管理”模式,还有着很大的距离,将仪征铜铍的制作年代,推移到秦昭王时期,还是很有说服力的。
如果,将这些被误认为是秦始皇“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年铜铍”,改变成秦昭王的“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年铜铍”,这就理顺了“秦昭王—铜铍—二级管理”和“秦始皇—铜戈—四级管理”之间难以调和的时代矛盾,从“吕不韦戈”的铸造技术上看,它确实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反观那些早年秦昭王时期铸造的“十五年铍”上的铭文,潦草粗放,歪歪扭扭。将这两类铭文进行一番比较,犹如两个兵器的大世界。通过对铜戈、铜铍两个不同时代的铸造技术和铭刻字形上的分析,显示出它们在兵器年代序列之中,本身就存在的巨大差异。
吕不韦登上了秦国宰相之位后,兵器的制造由他来亲自督造,“四级管理”的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质量问题经过四个层次的严格“把关”,终于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之下,无论哪个人、无论在哪个环节上,都是不敢再出半点差错的。尤其是“物勒工名”正式成为真正《秦律》条文之后,谁敢跨越“雷池”半步,而成为对抗“秦法”的罪人?我们要知道,在那以“酷治”著称的年代中,谁要去顶撞、对抗秦始皇的法令,那是不可能有自己的生存空间的!那些以为《秦律》只是嘴上说说的人,对于秦始皇说一不二的性格,太缺乏基本的了解。
从铜铍出土时所处的位置看,这16件兵器,很有可能就是当年秦俑坑建造过程中,同时入坑的真正“原配兵器”。因为,在一号坑20探方9过洞中发现的0810号铜铍,直接就握在一个陶俑的右手之中。从《兵马俑一号坑发掘报告》第263页的铜铍出土平面示意图中,可以看到当年俑和铜铍的关系是:陶俑手中紧紧握着的就是一件铜铍。既然这些铜铍是俑坑的“原配兵器”,而铜铍又被证明应该是秦昭王时期铸造的兵器,这就充分地说明了铜铍和秦始皇时期无关,和秦始皇的陪葬品无关。由于铜铍的存在,证明铜铍所在的秦俑坑,应该建造于秦昭王时期。
只有“二级管理”的青铜铍,年代要早于“四级管理”的青铜戈;铜剑上的铭文,比铜铍还要简单,所以铜剑的年代,比铜铍还要早。难怪有人质疑,说俑坑里的青铜剑,不可能是秦王朝自己制造,它很有可能是战国时期来自外国的一部分馈赠品。1998年从甘肃礼县传来一个消息,说是在圆顶山的秦墓中,出土了一件铁铍。如果,将铁铍和铜铍的制造年代进行一番比较的话,那么铜铍应该完全排列到铁铍的前面。如果认定铁铍是秦代兵器的话,当然应该用它来作为秦始皇的陪葬品;如果认定铁铍是秦代兵器的话,那么秦俑坑众多铜铍的制造年代,当然就应该往前推移,至少也要从秦始皇时期,向前推移到秦昭王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