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构建高效便捷的图书与版权贸易信息交互平台
版权贸易的过程就是一个关于作品、作者、作品版权、出版者方面信息的搜集、传递与使用的过程。目前,全球电子版权与出版信息的网络化建设正成为版权贸易领域的热点。早在1992年日本就提出了建立新的著作权管理系统的方案,其目标是通过把著作权信息集中在一个巨大的服务器中,并通过信息的流通建立著作权市场。1999年上半年,WIPO在日内瓦举行了全球信息网络版权与邻接权管理顾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拟建立的电子版权管理体系之内容是提供全天候的自动查询作品网络,通过网络取得授权并付酬,甚至可以直接从网上获得作品。这种无人介入的模式以其快捷方便的特点成为一个许可超市,既可以解决寻找作品与授权问题,同时可以大大降低授权的费用。2004年,美国兰登书屋也开始推出自己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
我国版权市场信息的不畅严重地约束着我国对外版权贸易的发展。虽然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筹建的“中国版权信息网”(http://www.ccopyright.com)于2000年1月正式开通,一些省的版权局、版权代理机构及众多出版社、书店等都有自己的网页,在利用新技术广泛发布出版信息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信息网络并不能满足网络环境下对外版权贸易发展的需求。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出版信息分散,没有哪一个网页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全国出版市场信息。第二,网页上的出版与版权信息更新较慢,有的时滞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不能及时反映出版市场的最新信息。第三,网上内容更新慢。有些网页所设项目较新颖,但点击打开后,颇令人失望,有效信息寥寥无几。第四,目前的众多网站仅仅是一个信息发布的窗口,这对于对外版权贸易来讲是不够的,还应具备便于版权许可或转让谈判的机能。
因此,基于网络技术的我国对外版权贸易信息(以图书为主)通道应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第一,由作品数据库和作品版权信息库这两大数据库组成,能相对完备地集中全国近一段时期出版的图书,各历史时期的畅销书、长销书、历史名著,作者意欲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作品信息和所有这些图书、作品的版权信息。如此,既方便了国内用户,又使我国新书、新作品和重点图书通过互联网向国外进行了及时宣传和推广,有利于版权输出。第二,作品数据库应具有通过网上付费或契约方式许可复制(即网上阅读或下载)的功能,使作品数据库成为一个复制市场,增加作者作品的使用率,提高版权作品的经济价值。第三,该数据通道应具有版权许可或转让谈判和交易的机能。第四,与国外重点相关网站和大型书展网站相链接(通过契约),以方便国内出版社了解国际图书市场动态。
在具体实施上述“信息通道”时,可由国家版权局牵头或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具体执行,在现有的“中国版权信息网”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由国家投资或资助建设。同时要有一个稳定的组织专门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
(四)进一步扶持版权代理业发展,完善我国版权贸易市场
在前文谈到版权贸易信息渠道时,我们强调了涉外版权代理在国内出版社获取海外版权信息方面的桥梁作用。信息功能是涉外版权代理的一项基本功能,就其本质而言,版权代理业是成熟的版权业和出版业产业链上的一个必要的环节,高度专业化的版权代理业的运作能够有力地推动版权业和出版业的发展与繁荣,换言之,对外版权贸易市场成熟的一个标志就是涉外版权代理业的成熟。
1996年4月15日,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了《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涉外版权代理业的发展。从1988年中国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诞生,到2002年11月30日广州中商版权代理公司正式挂牌营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版权代理机构已达到28家。除中国电视节目代理公司代理电视节目,中国电影输出输入公司和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代理电影,九洲音像公司版权部等代理音像外,其余的版权代理机构均逐鹿于图书出版领域,较活跃的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北京版权代理公司、上海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中心和广州中商版权代理公司等。但其他大部分经营状况都不佳,在版权贸易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目前的版权代理机构的数量和所占市场份额上来看,我国版权代理业尚不足以构成出版产业链中的一环,这是制约我国对外版权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为此,必须从国家版权管理体制、宏观政策和人才素质及版权代理的经营方式等方面尽快采取相应对策,扶持和促进我国版权代理业的发展。
1.深化改革,调整政策,优化版权代理业的发展环境
我国政府对涉外版权代理的管理是严格的,这对于保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正是因为国家的严格管理,在一些方面束缚了我国版权代理机构业务的开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与其他性质的经营主体的竞争中,版权代理机构往往处于一种不公平竞争的地位。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制度和政策,优化版权代理机构的发展环境,以扶持和促进我国版权代理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壮大发展。
(1)进一步深化版权代理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目前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版权代理机构只有28家,且大多经营不善;而美国和英国版权代理机构分别有600家和200家,罗家如:《版权代理忧思录》,它们活跃于国际版权贸易市场,在版权产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版权代理的这种现状之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版权代理管理体制中尚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
涉外版权代理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国内外版权作品和选题的引进与输出,其实质是图书内容的生产,是图书出版生产的一部分;而作为图书出版生产领域,当前在我国政策上和理论上的性质仍是政策保护性和市场垄断性,《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仍是迄今管理国有版权代理机构的唯一法规性文件。虽然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曾表示,只要企业活动符合法律要求,政府就应当支持,但是对于版权代理机构吸收境外(业外)资金,并无明确的政策上的支持。其初衷是为了阻止境外版权机构的进入,以保护国有版权代理机构的合法地位。但实际情况却有违政策的初衷:境外的出版和版权机构借助代表处、文化公司等各种形式,纷纷进入中国内地,蚕食着我们的市场份额;而目前,除了少数按市场规则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大多数版权代理机构是国有事(企)业单位,都归属地方新闻出版局或版权局,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去参与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成长。
面对如此局面,我们应采取积极行动,深化版权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版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利用“入世”带来的发展机遇,壮大我国的版权代理业的规模,提升版权代理的效益,为我国的版权代理业和出版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①将目前附属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版权代理机构同主管部门脱钩,独立出来并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在具体的经营上是一个市场经营主体,自负盈亏,独立经营。同时,鉴于涉外版权贸易的特殊性,涉外版权合同要获得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②为了更好地借助业外和境外资金、管理手段和业务网络发展我们的版权代理业,国家可以适当放宽和明确业外、境外资金进入我国版权代理领域和设立中外合资的版权代理机构的政策,以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堵”不如“疏”,只要我们加强监控,就能趋利避害。同时,国家可以借助版权代理业的资本结构调整时期,促使和引导我国版权代理机构的重组和整合,形成若干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成立的,以资本为纽带、以版权为中心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代理公司,使版权代理走上规模经营、网络布局的新的发展阶段。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坦然面对逐步接轨的国际市场,并能够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锻炼成长。
(2)制定版权代理业的优惠的经济政策
目前版权代理公司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图书版权代理的核心收益来自向境内外出版社提供的专业中介服务,一部作品代理成功之后,代理公司的收益仅为版税的10%左右。这样,在扣除人力、物力成本和各种税收、费用开支后,收益便所剩无几,多则数千元,少则几十元。因此,大多数版权代理机构的状况是在生存线上挣扎,也就难以取得积累和发展壮大。加之代理机构相对分散,尚未形成规模经营和网络布局,使得我国的版权代理机构难以在国际版权贸易市场上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和信誉。
当然,目前我国版权代理机构的这种收益状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国家除了采用上述深化版权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外,还可以考虑通过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来扶持我国版权代理业的发展。鉴于我国版权代理业起步晚、目前版权代理的经济状况以及国外版权市场的竞争压力,为使我国版权代理业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一个良性的发展循环,近期国家可考虑制定版权代理业的优惠经济政策,比如减免版权代理公司的税费负担,将营业税等项目减免,或者将收取的税费返还该领域,用于设立专项基金,资助版权代理公司的人才培训,提高版权代理人才的经济待遇和支持其参加各种重要的国际图书博览会等,以促使我国版权代理业的迅速发展,不断增强其参与国际版权代理市场的竞争实力。此外,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如银行、海关、版权局和税务局等)之间要在整体上加强沟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简化工作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中国版权代理和版权贸易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水平真正与国际规则接轨。
2.设立“版权代理人资格证制度”,提高版权代理人员的素质
我国版权代理业之所以发展不景气,与多数版权代理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偏低有直接的关系。一个成熟的版权代理人不仅要掌握各种著作权法律法规,熟悉专业知识,如从事涉外版权代理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了解国际版权公约,对其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我国现在还没有类似《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版权代理的规章制度,又鉴于版权代理对版权贸易的重要作用,为此应设立“版权代理人资格证制度”。具体来讲,国家版权管理机构应对版权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版权代理人资格可以分为两类:国内版权代理资格和国际版权代理资格。
国内版权代理人的基本素质要求是:(1)拥护我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3)熟悉有关民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税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了解有关的文化经济政策和规定;(4)熟悉掌握版权代理的一般程序和技能等。
涉外版权代理人的基本素质要求:(1)具有国内版权代理人的资格;(2)熟练掌握一种以上的外国语言;(3)熟悉有关国际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4)具有良好的综合业务素质,包括具有较强的国际出版市场和版权市场信息搜集和分析能力,与业务伙伴(包括国内外版权人、版权代理人、出版商、销售商和印刷商等)的沟通能力,谈判技能,市场营销策划能力以及实事求是的职业操守等。
以图书版权引进为例,一个职业的涉外版权代理人的综合素质应该表现为:不仅能及时了解海外的出版动态、畅销书的动向,准确地分析出海外读者的阅读倾向及畅销书流行的原因,而且能对国内出版有较好的把握,能够准确地选书,知晓图书的出版成本和流程以便精确报价,以及能够做出引进后的销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