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8228800000004

第4章 民事行政篇(3)

【律师说法】

马友的行为侵犯了贾林的房屋共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按份共有人按只受备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案中,贾林与马友平均出资共同购房,两人对房屋按份共有。马友在客厅放满了自己的东西,使贾林无法在客厅摆放其他东西,显然有故意占用客厅的意思,侵犯了贾林的房屋共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典型案例】

钱多多和黄金结婚不久就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黄金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没有以前那么亲密。钱多多不想再同黄金生活下去,于是,钱多多找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黄金的死亡证明,然后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入住大半年之后,黄金从外地工作回来,发现房屋已被卖掉,而且找不到其妻钱多多。于是,黄金向王某要房,王某不答应。请问,黄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本案中,钱多多与黄金是夫妻,该房屋属于二者共同共有,原则上钱多多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但是,由于黄金在外地工作,钱多多又出具了黄金已死亡的证明,房屋的受让人王某无法知道钱多多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钱多多将房屋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由于钱多多和王某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王某。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儿子为侵占住房,将父亲赶出家门,应负什么责任?

【典型案例】

小涛刚结婚,70岁的老父亲任民自然很高兴,表示儿子、儿媳可以与自己一起同住在单位分给自己的一套三居室里。可儿媳并不愿意,小涛于是以房子要装修为由,让任民去养老院住一阵,装修好后再接他回来。可此后任民也不见儿子来接自己回家,只好自行回家,没想到儿子已将门锁换掉,小涛还明确告知任民,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任民非常伤心,自己有房子却被赶出家门。请问,小涛是否侵犯了任民的权利呢?

【律师说法】

小涛侵犯了任民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任民有权琚住和使用自己的房屋,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但是,当任民从养老院回家时,发现儿子将门锁换掉,直接让其以后在养老院生活,小涛的行为足以表现出占有任民房屋的意思。根据“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这一法律规定,任民有权让儿子返还自己的房子。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典型案例】

马科长外出旅游半年没有回家。妻子等亲朋好友通过公安、媒体等手段寻找未果。马旅游前曾向朋友柳三借款2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于是,柳三要求马的妻子偿还这笔债务。但是马的妻子认为马下落不明,钱也不是自己借的,因此拒绝了柳三的要求。请问,柳三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由此可见,宣告失踪后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确定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关系;二是解决对失踪人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本案中,柳三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马失踪。人民法院宣告马失踪之后,马的财产将由其妻子代管,马欠柳三的2万元钱,可以用马的妻子所代管的马的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者也有隐私权吗?

【典型案例】

一个偶然的机会,丽丽发现丈夫在外面有了另一个女人婧婧。丽丽不想与丈夫离婚,因此就想法逼婧婧离开自己的丈夫。丽丽通过跟踪丈夫知道了婧婧的住所。后来丽丽找私家侦探拍下了一些丈夫与婧婧在一起的照片,将其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婧婧得知后,将丽丽告上法院,称其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丽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丽丽应当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负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都要负法律责任。丽丽本来作为一个受害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她采取的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虽然婧婧是第三者,仍然享有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她的民事权利。丽丽不能以婧婧是第三者为由就随意侵犯她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人死后,就没有名誉权吗?

【典型案例】

韩才的父亲曾是****地下党员,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多次荣立战功。解放后因伤病缠身,在“****”期间去世。2002年,洪暖在某报发表文章,捏造事实称韩才的父亲在抗日战争时曾叛变投敌,在“****”期间畏罪自杀。该文发表后,给韩才的家人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韩才母亲因不堪承受如此打击导致精神错乱,使本来平静的家庭生活变得一塌糊涂。对于此事韩才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洪暖的行为侵害了耿某父亲的名誉权。韩才及其家人,作为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的洪暖,故意捏造事实,给韩才及其家人生活上带来重大影响,其行为属于以诽谤方式损害韩才父亲的名誉,同时间接损害了韩才及其家人的名誉。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公民出生,终于死亡,但名誉作为社会对某一主体的评价,不会因主体死亡而消灭,其名誉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洪暖侵犯韩才父亲名誉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保安可以随便搜身吗?

【典型案例】

阿华在某超市购物时被超市保安怀疑偷了东西。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保安一边高喊抓小偷,一边将阿华拦住,强行将其随身所背的背包当众翻查,后证实阿华未偷任何东西。保安可以搜身吗?阿华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保安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阿华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本案中保安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就高喊抓小偷,认定阿华偷了东西,侵犯了阿华的人格尊严,在公众场合强行翻其背包更是侵犯了阿华的名誉权,阿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再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给孩子改姓吗?

【典型案例】

刘丽与飞鸿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法院判定幼小的女儿由妈妈刘丽抚养。刘丽后来认识郭某,并与郭某结婚。婚后,刘丽将女儿的姓改为郭,飞鸿得知后向刘丽提出抗议。刘丽称女儿由其抚养照料,自己有权决定她的姓氏。那么,刘丽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刘丽的做法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就姓名权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而言,自然人出生时无行为能力,曲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名。未成年人姓父姓还是母姓,由其父母协商。本案中,由于刘丽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姓名。对于她应从谁姓,应由刘丽与孩子生父飞鸿协商决定。因此,如果刘丽想让女儿姓继父的姓,应与其法定监护人飞鸿协商决定。本案中刘丽末经飞鸿的同意,就私自改变女儿的姓名显然侵犯了飞鸿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警察可以收缴罚款吗?

【典型案例】

高警官高发现小宇参与赌博,但是情节较轻,所以决定对其作出100元的治安管理罚款处罚。在小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请问,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律师说法】

不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警察方可当场进行收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公安机关能否扣押物品?

【典型案例】

出租车驾驶员冯某认为老三用自用的摩托车送朋友到车站抢了客源,遂对老三进行殴打。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冯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同时认为冯某持有的一辆吉利牌微型车与殴打他人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对该车予以扣押。

【律师说法】

公安机关不应该扣押冯某的车。冯某持有的吉利牌微型车与本案所认定的打架斗殴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是本案的证据所以不应该扣押。

同类推荐
  • 农村实用法律导航

    农村实用法律导航

    《农村实用法律导航》一书是董克仁同志根据多年来法律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农村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总结,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情况出发,编的一本农村法律知识指导手册,包括农民维权、农村邻里关系、农村婚姻、农村合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医疗卫生、农村房屋置业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农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 依法防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适用手册

    依法防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公共管理法律适用手册

    本书较为系统地介绍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行政法律知识,涉及从事件分级到组织体系,从信息传递到物质保障等方方面面,内容丰富全面,结构清晰明了。在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背景下,本书紧跟突发事件时事动态,特别选取了一些政府、媒体与民众所共同关心、聚焦的问题,如个人发现事件线索的报告流程,事件信息的发布、公示与舆情应对,医疗机构的接诊与病人处置,隔离点的管理,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安全,公共交通的管制措施,交通工具上的疫情处置,医护人员与医疗用品的运送、运输,物资征收、征用的范围与方式,市场价格的管理与制约,慈善捐赠的渠道,慈善组织的监管,慈善捐赠物品的发放使用等。本书采用问答形式,而非单纯的说理介绍,其中的提问平实简洁,答案综合多项法律法规,以免读者多方翻找,便于工作使用和日常查阅。另外,本书还加入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最新文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可以为政府机关的工作和企业、公民的学习提供参考和帮助。
  •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危险情感:郝红颖律师法说情感罪案20例

    本书以作者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过的精品案例为蓝本。内容围绕父母、夫妻、子女之间发生的案件纠纷等展开,反映了当今时代人们家庭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离奇故事。
  • 青少年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青少年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本套普法教材系列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读者群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公民、社区居民、农民和企业职工、青少年,根据不同读者群的不同法律需要精心编写而成。本套丛书再现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本套丛书书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都市之异戒

    都市之异戒

    钱焕绅,这个端正的流氓。可能你看到的是他的狂傲,却看不到他内心的机智,聪慧。别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他人看不穿
  • 纸醉金迷·第一部·上(张恨水经典文学)

    纸醉金迷·第一部·上(张恨水经典文学)

    《纸醉金迷》作为讽刺暴露现实之作,作品将批判的锋芒直指抗战胜利前夕的国统区的丑陋、卑琐的世态炎凉。以抗战胜利前夕,小公务员魏端本和他的“抗战夫人”田佩芝在陪都重庆的命运起落为线索,写尽迷失在虚荣腐糜的“金色迷梦”中的扭曲人性和世态炎凉。田佩芝,艳冠群芳却又虚荣至极的一个女人,为了金钱和锦衣玉食,把丈夫送进了监狱而差点处以极刑;为了摆脱没有钱的生活,丈夫可以不要,孩子可以不认,最后钓上了一个有钱有声望的钱先生,眼看着就要成为万人瞩目的钱太太,抗战突然胜利,她却成了大汉奸的未婚妻和情妇。揭示了在特殊年代背景下,人性与金钱面前的迷失与挣扎。张恨水(1895年5月18日-1967年2月15日),原名心远,恨水是笔名,取南唐李煜词《相见欢》“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之意。张恨水是著名章回小说家,也是鸳鸯蝴蝶派代表作家。被尊称为现代文学史上的“章回小说大家”和“通俗文学大师”第一人。作品情节曲折复杂,结构布局严谨完整,将中国传统的章回体小说与西洋小说的新技法融为一体。更以作品多产出名,他五十几年的写作生涯中,创作了一百多部通俗小说,其中绝大多数是中、长篇章回小说,总字数三千万言,堪称著作等身。
  • 与世界相遇

    与世界相遇

    我与世界相遇,我自与世界相蚀,我自不辱使命,使我与众生相聚。
  • 青梅配竹马:萌妻赖定你

    青梅配竹马:萌妻赖定你

    新文已发绝色天才:腹黑大小姐[求收藏、求推荐、求点击、求转发、求评论、萌滚萌爬各种求~~]自从来到A市以后,秦乐乐不是一次两次吐槽前面那个腹黑的可怕‘魔鬼’。外皮那么帅气,一副高冷的样子,可是在秦乐乐的面前,帅哥!您的形象飞到哪里去了?“形象?那是什么?能吃么?”程子幕每次听到秦乐乐说的话,淡定的瞄了眼秦乐乐,伸出手揉揉秦乐乐的头,直到发型毁了,秦乐乐的脸色黑了,才淡然收回手……
  • 白雾天堂

    白雾天堂

    你挥手一别的各个角落,我流连许多时光。(首次推出长篇自白文。)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燃烧吧!舞皇子(2)

    燃烧吧!舞皇子(2)

    为了追寻那个感动过自己的街舞男孩,少女苏雨琪转学到号称街舞“天堂”的星阳学园,然而辛辛苦苦建立的街舞社却面临被解散的危机,而舞皇子江乐梵也处于被校方开除的边缘!到底苏雨琪该怎么做才能挽救星阳街舞社?大赛在即,他们能否赢得最后的荣誉?她是否能找到那个她一直苦苦寻觅的街舞男孩?
  • 缘起那年初见时

    缘起那年初见时

    喜欢她,只是因为她够洒脱、够开朗。喜欢她可以像千金大小姐一样知书达理、出口成章,也可以像太妹一样野蛮无礼、大爆粗口。
  • 斗罗之奇妙之旅

    斗罗之奇妙之旅

    睡梦中莫名奇妙就穿越到斗罗大陆,开始了斗罗之旅!非系统,非后宫。一切遵从本心,跟着感觉走……主角人设比较人性化一些,没有什么宏大的目标,就是享受生活。第一次写,水平有限,请见谅,另外本书有毒不抗毒慎入。喜欢就支持,不喜欢就划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