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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美国当代官方语言立法(2)

5月18日,来自奥克拉荷马州的共和党参议员詹姆士·因霍夫(James Inhofe)提交的一项名为《英语语言一致法案》的H.R997号移民法修正案,得到了来自39个州的152名众议院议员的支持,成为美国第109届国会上获得最广泛支持的提案之一。该修正案要求:(1)确立英语为美国的“国家语言“(national language),美国政府将保护和加强英语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普通话的地位;(2)除非在有联邦法律规定的地方,人们在美国无权(no affirmative right)要求提供除英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服务;(3)确立英语为官方语言后,联邦政府在没有特别法律的规定下,必须使用英语,只有在选民登记、法院文书和灾难救助时例外,但并不禁止政府使用西班牙语或其他语言,包括印制双语彩票等;(4)法案还维持将英语作为归化美国公民的条件之一,要求申请归化公民的移民显示掌握一定程度的日常英语用语。H.R.997号提案在最初参议院表决时以62票赞成、35票反对、3票弃权得以通过,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英语为国家的官方语言,因此该法案成为了历史上美国官方语言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同日,来自科罗拉多州的民主党籍参议员肯·萨拉查(Ken.Salazar)提交了民主党版本的替代修正案H.R.4408, 宣称英语为“共同和统一的语言”(common and Unifying Language)。付诸表决,该议案以58票赞成、39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这两项法案都会被加入到参议院预计通过的移民法案中,并送往众议院作参考。至于将哪一个版本的修正案纳入移民法,议员们争论颇多,但最终的结果是多数议员们都同时支持这2项提案、同意禁止在政府服务中使用西班牙语或英语以外的语言。同时,根据NBC电视网的一项网民调查,到2006年5月20日中午为止,在10.8万个点击回应中,支持将英语作为国家语言的占67%;支持将英语作为共同和统一语言的占7%;认为上述2种说法有重要意义的占17%;认为上述两种说法没有必要和可能是种族主义的占9%。法案一出台,立刻引起美国第一大少数族裔———拉美移民的强烈抗议。北卡罗来纳州州立大学社会语言学家沃夫兰表示,“关于语言的争论从来就不仅仅是因为语言本身”,美国人对陌生语言觉得恐惧甚至有敌意,并不是因为他们觉得说英语特别舒服,而是一个新语言带来的一切都让人觉得不舒服。在匹兹堡工作的语言教育家塔克认为:“这类讨论实际上是对移民的恐惧造成的,人们担心美国人口地图发生质变,更担心政治和经济版图发生变化。”来自新墨西哥州的参议员多米尼奇也反对这个语言法案,他说“:美国应该走出这个思维怪圈———只有英语才能保证美国拥有美好的未来。”(Weiner 1995:21)在第110届国会上有5项涉及英语官方立法的提案,可谓果实丰硕。2007年1月3日,意在废止克林顿在任期间的13166号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3166),重新设置公民考试程序并限制政府帮助英语受限者的H.R.768号提案被成功的提交到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committee on Oversight and Government Reform)。5月8日,由参议员詹姆士·因霍夫提交的S.1335号提案,极力主张将英语定为美国的官方语言并大力缩减美国政府使用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履行行政公务的合法权利。虽然该提了8位参议员作为联合发起人,但是经过了两次审议之后在参议院国土安全和政府公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Homeland Security and Government Affairs)悬而未决。6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就同样由因霍夫提交的旨在减少外语语言服务授权、名为《早川一会2007国家语言修正法案》的H.R.1151号修正案进行投票表决,最终该提案以66票赞成、33票反对、1票弃权的绝对优势得以通过。

但令参议员遗憾的是,附属于该修正案的一较大的议案在参议院未被看好而被延期搁置。2008年3月5日,因霍夫的S.2715号提案,即《2008国家语言法案》顺利进入了参议院的立法听证表决议程,日程编号为600号。2008年5月6日,H.R.5971号提案《美国2008选举法案》被提交至众议院宪法和人权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 on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进行审议,该提案要求美国联邦政府的各项选举的选票统一用英语一种语言印制,同时修正《1965年选举权法案》中关于个别管辖区域可以用英语之外的语言提供选票和其他选举材料的规定。

在第111届国会上涉及官方英语的提案有6项,其中参议院的提案2项:它们是2009年1月28日由共和党人迪安·海勒(Dean Heller)与40位联合倡导人共同提交的《美国2009选举法案》H.R.764。2009年2月11日由爱荷华州共和党人史蒂文·金(Steven King)与138位联合倡导人共同提交的《2009英语语言一致法案》H.R.997。2009年2月26日由共和党人彼得·金(Peter King)与31位联合倡导人共同提交的《2009国语法案》H.R.1229。2009年3月18日由共和党议员汤姆·普尔斯(Tom Price)与34位联合倡导人共同提交的《常识英语法案》H.R. 1588,旨在确保雇员在工作场所坚持使用英语。2009年5月6日,以参议员詹姆士·英霍夫为首的参议员提出的《2009英语一致法案》S.991和《2009国语法案》S.992。2009年7月17日由共和党议员迈克尔·本田(Michael Honda)与21位联合倡导人共同起草的H.R.3249号提案,旨在通过英语扫盲和公民教育(civics education)来加强美国的公众团结。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国家联邦政府层面的英语语言官方立法,意味着为了凸显美国政府的权威性,要求联邦政府的各级官员在执行公务和处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使用英语;政府部门的历史文书、公文记录、政策法规、公开出版物以及任何形式的书面文函不得使用英语之外的语言。同时,作为官方语言立法的有力补充,美国政府还规定:在紧迫的公共利益的客观要求之下,联邦政府并不限制其他语言的合理使用。这些公共利益包括:保障国家安全与国防、促进国际贸易和外交、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展规划语言教育以及开展刑事诉讼和激活某些瘫痪计划之需。因此,美国官方英语立法范围也具相对性,并不等同于英语绝对垄断一切。

3.2美国各州官方英语立法

美国的语言教育立法先后经历了散权状态、地方分权、联邦集权几个阶段。由于现行美国政府的联邦制是一种双重政府,即“全国政府与州政府构成联邦制的二元,作为并列的同等主权实体实行共管”(钱满素,2001:234)。因而美国现有的语言立法体制具有统一与分权并重、平衡与制约结合、严格与灵活共存的特点。两级政府分享政府各种权利及其义务,互相限制,同时又互为补充。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均享有相当独立的法律权限。在维护全国宪法的前提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均可制定法律、颁布政令,并且贯彻执行。国会与州议会的语言教育立法也是平行的,二者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更有甚者,即便州政府所颁布法律和政策违背了全国宪法,只要执行过程中没有人将其告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政府是无权干预的。例如,美国至今有30个州颁布了“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法规,而其中只有亚利桑那州的“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全国宪法,其余各州的“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令均为有效法律。按逻辑推论,既然亚利桑那州的“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法律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全国宪法,其余各州的相同法律从性质上说,同样是违宪的,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至今仍然没有动摇过。因此,观察和审视美国的语言立法,光从联邦政府这一层面是不够的,州政府的法律法规是考察美国语言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实际上,州政府所制定的关于语言立法的法律法规能更加真实地代表和反映美国语言政策的本质和语言立法的倾向,而且美国官方语言立法的主要成果也是在州一级的政府当中。州宪法修定案和法令大多数是在全民公决的基础上通过的,它们至少要得到半数以上议员的同意方能通过,这不能不说是代表了一定数量美国人的想法。

州政府官方英语法律的制定最早可追溯到1807年,当时作为法国殖民地的路易斯安那州首度将英语拟定为官方语言作为其进入美利坚合众国的先决条件。在经历了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沉寂之后,到了20世纪初期,虽然州官方英语立法没有大的进展,只有内布拉斯加州在1920年成功修定其宪法,在宪法第一章第27节(Article I,Section 27)中将英语列为该州的官方语言。但这并不意味强化英语的意识有所减弱。因为,除正面立法之外,从反面排斥、限制和禁止其他语言的立法行为更加有力地强化了英语的官方语言地位,几个州随后一个时期内的立法行为便是佐证。1911年,俄亥俄州立法人员通过一项法令,在该州所有小学禁止使用德语。这之后在大张旗鼓的反击德语的浪潮中,美国许多州通过颁布法令限制了非英语语言在公立学校中的使用。根据当代著名的法律史学家阿诺德·H·莱博维茨(Arnold H.Leibowitz)的一项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次年,即1919年,共有15个州立法规定英语为基本教学语言(Crowford, 1989:30)。

虽然一项试图指定英语为所有公立私立学校教学语言的提案没能在第66届国会获得通过,而到1923年已有34个州通过法令禁止在公立学校使用除英语之外的其他语言进行基本教学。至此,州官方英语的立法呈现“退潮”之势,这期间只有伊利诺伊州(1969年)、马萨诸塞州(1975年)和夏威夷州(1978年)先后对此立法。1980年之后,受到唯英语运动的推动,英语立法又重新浮出水面,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州际间迅猛发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31个州将英语确定为官方语言(这些州大部分集中在美国的南部和平原地区且有较少的外来移民、亚洲裔居民和拉美裔居民,其他零散分布于东北部和西部。),其中有26个州是在1980年后直接受到英语官方化运动(English Officialization Movement)的影响而制定的。在这25个州当中,20世纪80年代对此立法的州达到了13个,它们是:印第安纳州(1984年)、肯塔基州(1984年)、田纳西州(1984年)、加利福尼亚洲(1986)、阿肯色州(1987)、密西西比州(1987)、北卡罗来纳州(1987年)、北达科他州(1987年)、南卡罗来纳州(1987年)、南达科他州(1987年)、科罗拉多州(1988年),佛罗里达州(1988年)和密苏里州(1988年)。20世纪90年代有7个州对此立法,它们分别是:亚拉巴马州(1990年)、新罕布什尔州(1995年)、蒙大拿州(1995年)、佐治亚州(1996年)、弗吉尼亚州(1996年)、怀俄明州(1996年)、阿拉斯加州(1998年)。到了21世纪,犹他州(2000年)、艾奥瓦州(2002年)、亚利桑纳州(2006年)、爱达荷州(2007年)、堪萨斯州(2007年)、俄克拉荷马州(2010)这6个州先后将英语确定为州官方语言。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是印第安人聚居比较多的一个地方,联邦政府认可的印第安部落就有39个。在这种多元混居的情形之下,2009年5月,俄克拉荷马州众议院以89票赞成,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州议员兰迪·特瑞尔和安东尼·塞克斯提出的一项议案,让英语成为俄克拉荷马“通行的、统一的语言”也就是俗称的官方语言。2010年选举中,该法案还提交给全民投票,正式奠定英语在俄克拉荷马的官方地位。根据当地报纸《塔尔萨世界报》的一项投票显示,86%的俄克拉荷马人支持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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