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教养的概念
德语中“erziehung”指的是教养、陶冶,而“bildung”则指的是教育。对教养的解释因人而异,在德国,个人的形象主要是通过从人类学角度对其本性和对有关个体的社会功能的看法而形成的。总的来看,德国的看法是教养以人类学为前提,将教养看作社会行为的一个范畴,被社会条件和人类发展程度决定,教养没有一个超时代和普遍适用的概念的,每个人每个文化都在重新阐释教养的概念。他们认为狭义的教养(传统观点),仅仅把成年人对儿童和青少年所产生的影响理解为教养。而广义的教养则终其一生的。布雷齐卡认为“教养乃是一种行为,人们试图通过这种行为从各方面不断地改善他人的心理素质,或保持其心理素质中的宝贵部分,或防止其不良心理素质发生”。因此教养既包括个性、行为、伦理道德、观点,也包括获得认识的过程。当今对教养的理解以人的尊严为中心,儿童和青少年原则上享有与成年人平等的权利,教养不能服务于某种世界观,某种意识形态,某种教义和某个集团的利益,教养是走在自决和独立的道路上的。
通过以上对德国教育界关于有关概念理解的介绍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德国学校道德教育和校外道德教育的关系与渊源。
二、当代德国的学校道德教育
(一)法律与教育框架
德国在教育方面实行分权制,教育由各州自治,各州文化教育部代表国家实施教育,如制定教育法规、学校扩建等。德国政府下设一个教育科学部,但该部无权领导各州的教育工作,它仅是一个协调机构,这样便可充分发挥地方办教育的积极性,尽量发挥各州人、财、物力,因地制宜,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使教育适应各州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有利于各州之间展开竞争,这种文化上的联邦主义不会产生一个州的决定影响另一个州的决定,保证了相对自由和独立,因此也保证了各自的特色。德国教育具有双重性,高深的学术性和切实的实用性相结合,德国教育的学术倾向性以古典大学为主,以文理中学(gymnasium)为特色,重视国际学术气氛的营造,重视教育超前功能的发挥,造就了一批又一批杰出的世界级学术人才和思想大师,德国一些古典大学仍潜留着精神文化的研究优于自然科学的研究的哲学意识。因此德国的价值教育也是如此,无论是国家或州的教育计划,还是小到文理中学教师的教学计划,我们都可以找到这种传统与气质。同时德国也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天然”的、丰富的道德教育的“背景”与“土壤”,这些都是无形的宽广的道德教育的“活的教师与教材”。
正如卡普勒(A.Kappler)所说:“在德国很难找到文化上的落后地区,你不需要到数百英里以外的地方去听音乐会或看演出,即使在一些非常小的镇上,人们也可以找到有价值的图书馆或有趣的艺术作品。这种现象可以上溯到封建的公国时代,那时候他们的统治者们就竭力使自己的封地成为文化的中心,因为那些受过良好公民教育的市民们非常支持在自己的城镇开展艺术和科学等事业。”
1.基本法的规定
德国公立学校及少数私立学校里的价值观教育在德国文化发展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联邦基本法(宪法)及各州法律均保护宗教和价值观教育的合法性。
联邦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第7条第3款明确宣称,宗教教育是公立学校的必修课,所有学生所有年龄段都必须接受宗教教育。14岁以上的学生可以选择是否参加或退出某种宗教的告解或课堂,年龄稍小一点的儿童由父母决定,但所有的儿童必须参加价值观教育教学,这个教学以基本法价值为指引。宗教教育告解内容由教堂(福音派新教会和罗马天主教会,当然其他如俄罗斯东正教、希腊教也有权利)制定。其他教派的学生既可参加宗教教育也可参加价值观教育。他们自己的宗教发展与教育由他们自己的宗教团体负责,如从20世纪晚期开始的伊斯兰不同教派的教育已经在公立学校中开始开展实施了,他们的地位与其他教派是相同的。
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教养权与教养义务首先属于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与教养是父母的天然权利与首先负有的义务。父母的教养权是一项基本权利,父母有权为其子女选择教养目标与教养方法,但不能任意选择,父母在教养子女时不得从事可能证明不利于其子女健康的事。
2.巴伐利亚自由州的法律规定
德国人认为道德教育使人的思想和行为保持一致,所以道德教育通常又被称为思想行为教育,这种教育从基础学校就开始了。各州纷纷对此作出了规定。巴伐利亚自由州《宪法》(der Verfassungdes Freistaates Bayern)第126条第1款规定,父母有自然权利与最高义务,教养其子女在身体、精神与心灵上出色。《巴伐利亚教养与教学事业法》第1条第2款也规定父母教养权的优先地位。
对于学校而言,巴伐利亚自由州《宪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学校不仅应传授知识和能力,而且应该培养心灵与性格。明确赋予了学校在道德教育上的使命。巴伐利亚《宪法》第131条第2款在教育目标上确立了道德教育的第一位重要性。首先最高教育目标是敬畏上帝、尊重宗教信念与人的尊严,自制、责任感、乐于承担责任、乐于助人与对一切真、善、美开放以及对自然和环境的责任意识。其次规定了应在民主精神、对巴伐利亚家乡与德意志民族的热爱中并在民族和解的意义上教养学生。
巴伐利亚州教育、文化、科学与艺术部对于主要学校《伦理学》课程的法律依据的说明:主要学校《伦理学》课程是建立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巴伐利亚州宪法的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定位于道德基本原理。另外还考虑到了多元化宗教的世界观点。《伦理学》专业课刻意注重人的尊严,这是这门课不可放弃的基础。应该详细地强调学生作为一个人所应具备的自我负责的形象、有能力的感召力。主要学校的伦理课学习对于家庭的基本贡献在于指导了家庭的道德教育以及对学生教育权利这一前提的尊重。
这条规定其实也是其他道德教育课程或科学课程所应遵循的普遍法律依据。
3.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法律规定
北威州《宪法》第7条规定,教育的最重要的目标是唤醒学生崇敬上帝、尊重人的尊严,为将来的社会行为做好准备;青年人应该在人道精神、民主精神、自由精神、容忍和尊重其他信仰、为维护自然的生存基础承担责任、热爱人民和家乡、增进人类团结和坚定和平信念方面受到教育。
(二)学校道德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1.目标概述
上述各种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已经给出了价值教育的最高目标,下面将分别具体概述与分解这些目标。依据基本法及各州法律文本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这些主要目标分为:宗教教育的目标、自我与行为关系的目标、生活道德的目标、公民教育的目标、爱国主义的目标、环境意识的目标及多元文化的目标等。
(1)宗教教育的目标
宗教教育的目标详见上文基本法及各州法律条文。这一教育目标主要来自于欧洲浓厚的宗教及人文主义传统,在价值教育及道德教育中拥有无法替代的“绝对优势”地位。国家保障信仰的自由,学校不得在某一特定宗教的意义上向学生传授或把某一特定信念强加给他们,意味着尊重其他信念就是对自己信念的保障。巴伐利亚州学校教育与教育研究所对该目标作了明确无误的分析,“年轻人应该尊敬宗教情结的表达方式并在交往与对话中理解和尊重他人的信念,应该了解不得有人因其宗教观而受到亏待或优待”。宗教教育的目标还特别强调对上帝的尊崇(巴登符腾堡州、北威州及巴伐利亚自由州宪法都有明确规定)。该目标是为了扭转战后的“无上帝”社会秩序,因为脱离人的力量的较高权威位于所有国家与社会力量之上并且排在前面,前者约束后者的行动与立法,却并不意味着信奉某种特定的宗教。对上帝的崇敬可以解决人们永远的对世界的意义、对超验的疑问这一教养上的内容,这是最大的道德教育价值。因此巴伐利亚州学校教育与教育研究所对此的解释是,年轻人应该理解对上帝的疑问与理性并不矛盾,人在宗教中的能够找到其生活的意义实现,应该领会对上帝的崇敬可以防止个人与国家的权利膨胀。
(2)自我与行为关系的目标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每个人的个性,承认其对自由中自决生活的要求,反对对人的尊严的威胁。个人应该养成自制与乐于助人、有责任感、勇于承担责任等美德。对他人应该尊重、信任、和不怀成见,有能力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有可靠的朋友与伙伴。
(3)生活道德的目标
年轻人不仅需要自由与自决,而且需要在价值上予以定位,即寻找一种共同的生活中的行文准则或价值标准,这就是真善美。这一标准虽然看似有哲学、美学或伦理学的意味或者说很难在这样一个多元时代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标准”,但日常生活中的确需要这种有约束力的定位,尽管有时涉及个人的“偏好”。巴伐利亚对这一目标所提出的目标是:“年轻人应该学习对真理提问,重视并妥善处理道德价值,热爱自然中的美以及喜爱伟大的作品与观念。”
(4)公民教育的目标
冯·亨第西(H.von.Hentig)认为一种教育如果不会带来个人在集体中的责任、即政治,那么它就并非教育,因为在民主社会中,人人都是国家的卫士。在民主法治的国家中,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个人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的尊严等这些基本的价值是公民广为接受的原则。公民教育对于使公民更好地履行民主权利与义务、承担责任、保持发展民主社会形式等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公民养成在政治中尊重他人、尊重少数、合作无偏见等好的价值标准。
(5)爱国主义的目标
爱国主义固定于认知、情感和行动中。要求正确理解个人与自己国家的联系,才能释放出情感与精神的力量,去超越民族的界限而致力于扩展性的理念如一个统一的欧洲;学校通过促进历史意识、熟悉德国文化经典着作、与当地人接触、领略当地风光等手段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巴伐利亚提出的具体目标是:“在历史与文化上了解作为地理空间的狭义故乡及巴伐利亚和德国的故乡,愿意支持维护它,同时支持继续发展欧洲统一。”
(6)环境意识的目标
巴伐利亚宪法在1984年修订时将这一点收入第131条。学校应该在认知层面和情感层面上深化这种态度,如学校应该阐明在该领域人类行为的实际作用与关联并鼓励学生共同负责。教给学生认识自然有限的承受能力、人类干预的作用以及完整无损地把环境转交给未来的义务。这一教养目标目前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的紧迫性。
(7)多元文化的目标
德国现在各届政府面临的一个最大的头疼问题是如何面对越来越多的海外移民,是拒绝排斥他们、还是接纳他们。这也是一个如何理解多元文化的问题,对教育而言任务似乎更重,因为德国本身已经有众多的异域文化居民了,如何与他们和谐、没有成见、理解与信任地与外籍居民相处,并支持和平和正义的政策、理解世界其他地区民族的生活条件与文化、保持世界上合乎尊严的生活且认识到与其他民族接触融合会丰富自己的生活等等这些都是价值或道德伦理教育重要目标与任务。
2.基础学校的目标与任务
德国在小学中施行的是基础教育。但在这一教育过程中,教师总是设法做到促进学生社会化的行为方式,激发他们社会化的学习进程,使他们了解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意义,唤醒和促进他们的宽容意识和民主意识,懂得尊重他人的尊严,时时顾及他人,具有责任心和评判是非的能力,遵守秩序。
这样便为他们日后作为一个公民在民主化的社会中生存创造了前提条件。
基础学校(Grund schule)是联邦德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共同基础阶段(第1~4学级),学制4年,除柏林市和勃兰登堡州为6年外,招收6~9岁儿童,法律基础为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的《教育结构计划》以及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义务”;第二条,“保证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个性”。我们还是以北威州为例。依据州宪法和学校法中提出的教育和培训任务,基础学校在道德教育应承担的目标和任务是:
充分尊重儿童本性,促进所有学生在品格形成、社会行为方式、音乐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全面发展;
在内容形式上传授个人学习的可能性和经验等方面相适应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等;
以促进、勉励来帮助、引导学生掌握学习系统;
学校必须更加努力地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自我活动和人际交往的机会与可能;
为学生(儿童)提供帮助,引导其对媒体内容价值加以判断,学会正确有意义地利用媒体的内容;
解决外籍学生如何融合进德国文化与社会的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