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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1唐后期国家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

3.1.1 唐代土地政策变迁的历史过程

从利益博弈角度不难看出唐代的土地政策具有两重性,统治者总想在“抑制兼并”和“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之间找到一个政策平衡点。因此,中唐以后,国家土地政策变迁呈现出矛盾交织、政策博弈激烈等特点。一方面,国家继续推行国家主导配置土地资源的政策,竭力维护均田制度;另一方面,面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私有制的冲击,国家又不得不调整政策,放松对土地买卖的控制,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初露端倪。关于唐后期土地政策变化的问题,武建国先生就此问题曾作了深入分析。

唐玄宗时,国家土地政策开始局部调整。封建政府仍竭力推行抑制兼并、均平占田的土地政策,下诏宣敕禁止违法买卖土地和逾限占田,禁止土地兼并,又发使四出检括限外占田,实行均平给授,力图扭转土地集中,与均田制政策精神相违背的局面。但政府在处理国有土地的个案中,开始自我调整土地分配政策,均田制给授、还授的原则被突破。唐玄宗吸收了裴耀卿将国有土地分授于民,为民户所私有的奏议,于开元二十五年四月“诏有司,以咸宜公主秦州牧地分给逃还贫下户。”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丁丑制:“京兆府界内应杂开稻田,并散给贫丁及逃还百姓,以为永业。”玄宗时期,将国有土地,现分给、散给予贫下户及逃还百姓,不仅未明确规定依令式、量丁口给授;而且一经散给于民,则不再实行还授,而是成为民户之“永业”,土地所有权随之转至于民。

肃宗、代宗时期,推行均田制的政治权威和经济条件逐渐丧失,逐步放弃对民户土地的控制和干涉,只逐上收税。肃、代之际,已是“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天下纷纷遂相兼并。安史之乱后,皇权衰落,虽有禁止兼并,限制占田的诏敕,也只能是一纸具文。“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等第差科”。玄宗天宝年间,租庸调仍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2/3多。代宗大历年间,国家财政收入的重点则开始转向田亩税。赋税征收重点的转移,说明这时国家已无力对土地和人口进行直接控制,为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不得不调整以往的土地赋税政策,改按籍而征为履亩而税。

德宗时期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转变为以“资产为宗”、“贫富为差”的两税法,不仅反映出赋税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亦是国家土地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自唐玄宗以来,国家土地制度由抑制兼并向不抑兼并演进的过程,至此终结。两税法颁行后,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的政策。国家从此不再直接控制民户的土地,不再履行对臣民进行授田的传统职责,占田的限额亦随之取消,听任民间自由买卖土地,国家惟据地征税。两税法后,“不抑兼并”、“田制不立”正式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土地制度。

3.1.2 唐后期土地分配政策变迁的效应

1.唐后期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促进了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深化发展,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既是唐后期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的原因,又是政策变迁的结果

唐代以前,“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广大农村地区还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之中。到了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中唐以后,不仅草市镇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兴起,而且全国范围内的商品贸易也呈现出空前繁荣。杜佑曾描绘商业贸易的繁荣景象:“东至宋汴,西至歧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至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中唐以后,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业生产开始突破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模式,步入商品性生产。其突出表现是:商品交易规模扩大,形式多样,商品种类增多。

(1)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表现在交易额增加和商人的增加。

商品流转频繁,交易量增加,形成国家商税收入的重要来源。唐中叶,商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对商税的依赖更为突出,诸节度使、观察史,“多率商贾以充军资杂用”。德宗时期,国家财政困难,“幸得商钱五百万缗,可支半岁”。广陵贾人一次运往建康的家具价值即达20万钱,可见其交易额之大。大历、贞元间,大商人多有自己的船只,还出现了有组织的商人船队,史载商人兼船主俞大娘有船“操架之工数百”,“南至江西、北至淮南,岁一往来,其利甚博”。商品交易规模扩大,商人增加。据中宗神龙元年(705年)宋务光奏报:“稼穑之人少,商旅之人众”。

(2)农业商品性生产种类由单一的以粮食、绢帛为主发展到商品品种多元化。

林文勋先生认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业商品性生产的突出表现就是,经济作物不断排挤粮食生产,在不少地区得到大规模种植。反映在户籍制度上,则是大量出现了诸如茶户、桑户、药户、漆户、蚕户等新的户籍称谓。” 事实上,大规模种植经济作物的种植,就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性生产。

从有关记载中可见一斑。出售粮食和绢帛的例子在史载中较多,日僧园仁在他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记有不少日本僧人在各地市场上购买绢粟的事例,其中必有不少是直接或间接由当地农民出售的。吐鲁番所出《唐交河郡物价表》和《房山石经题记》中有不少唐代的绢帛行,所出售的绢帛,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即是农民的农副产品。除了粮食和绢帛之外,我们还看到出售其他农副产品的例子。此外,鬻菱藕、鬻蔬菜、水果、石炭、鸡、鹅、牡蛎、蛇都有出售。

至于其他如花、果、葵、蜂蜜、甘蔗等也有不少是专门作为商品来生产的。宋久王灼《糖霜谱》记载唐大历(766~779年)年间江南黄氏,有蔗田被驴遭踏,黄氏要求赔偿,驴主教其作糖霜,获利十倍。又《太平广记》卷243引《御史台记》斐明礼条:“又于金光门外,市不毛地,多瓦砾,非善贾者,乃于地际竖标,悬以筐,中者辄酬以钱,十百仅一二中,未洽浃,地中瓦砾尽矣……乃舍诸牧羊者,粪既积,预聚杂里核,具犁牛以耕之,岁余滋茂,连车而鬻,所收复致巨万,乃缮甲第,周院置蜂房,以营蜜。广裁蜀葵,杂花果,蜂采花逸而蜜丰矣。”本条记裴明礼熟谙营利之道,进行多种经营,显然,他所经营的花果、葵、蜂蜜主要是为了投入市场的。另外,蔬菜的生产在当时也颇有发展,有的就专门是商品性的经营。《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门》太和四年(830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崔戎奏文:“西川税科,旧有青苗,如茄子、姜、芋之类,每亩或七、八百文,征敛不时,烦扰颇甚”。大面积种植茄子、姜、芋等作物,可见也是为了出售。这类经济作物的经营实际上已经专门化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时期,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在一些贸易港的附近地区,也出现了农业中的商品性经营。唐人王建有诗“市喧山贼破,金贱海船来,白叠家家织,红蕉处处栽”。这些白叠和红蕉主要是投向市场,特别是出售给外商的。由此可知,对外贸易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沿海一带商品性农业的发展。

(3)茶的生产和贸易方面更趋活跃。

据张泽咸同志统计唐五代时期的产茶区至少有69个州之多。当时,不少产茶区的人民即把种茶当作他们的主要职业,如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江淮人则“什二三以茶为业”。可见,种茶成为产茶区人民的主要职业,他们生产的茶不是当作生产者本人的直接生活资料而是作为商品来生产的,而一些地主也经营有大面积的茶园,也主要是投入市场的。唐代茶的生产反映了当时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同时也必然带来了商品市场和商品流通的活跃。《封氏闻见记》卷6说:“其茶自江淮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足见茶的生产及销售额之大。

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冲击和瓦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表现。诚如林文勋先生所言:“从唐宋社会的各个方面来看,则无不深深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在政治领域,门阀士族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伴随着门阀士族的衰亡,科举制大兴并取代了过去的九品中正制。……在制度领域,土地日益摆脱政治力量的束缚卷入到流通之中,‘田制不立’取代中古田制;赋税制度随着两税法的推行,统治者不得不推行和买、预买、折买、和籴、博籴等政策措施,通过市场来弥补传统赋税征收上的缺陷,赋税征收呈现出市场化的趋势和特征。”

综上所述,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经历了一个由严格限制土地兼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到“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政策的转变。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这一政策转变的根本动力。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是与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一脉相承、互为作用的结果。

2.唐后期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是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引发了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综合效应

(1)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

关于庶族地主在隋唐的发展壮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是政治因素,国家为强化中央集权所采行的削弱世族特权的改革措施,促进了庶族地主的壮大;二是经济因素,由于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阶级分化及庶族地主的壮大发展。

世族地主大致萌生于东汉,两晋时期发展到顶峰;南北朝时期虽然稍呈衰落,但基本仍在持续。他们不仅享有高官厚禄,并占有大面积土地。当时封建统治者还通过占有制、荫族制、给客制等维护他们的经济特权。世族地主奴役着成百上千的生产劳动者,包括佃客、部曲和奴婢。他们人数众多,自成体系。南北朝时期,在长期战乱中,旧门阀世族已逐渐趋向衰落,为庶族地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此后在隋至唐朝前期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抑制世族地主的措施使世族地主进一步衰落,客观上促进了庶族地主的发展。

唐朝代隋,对旧世族地主的抑制政策措施,因袭隋而又向前推进一步。唐太宗时期,为贬低旧士族社会地位,特令高士廉等撰《贞观氏族志》,先对旧世族进行批评,谓山东崔、卢、李、郑,“世代衰微,全无冠盖”;又谓河北、江南旧世族,在南北朝时期,“当时虽有人物,偏僻小国,不足为贵”;接着指明:“今特定族姓者,欲崇重今朝冠冕……不需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 实际形成以李氏皇室为首,以唐朝功臣包括关陇门阀权贵为核心的贵族集团。唐太宗时期,有些世族已“名不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但在这一时期,对旧世族采取抑制政策的同时,也采取了变通措施。唐太宗虽然对旧世族采取抑制政策,借以提高当朝权贵社会地位,但同时把他们编排在李唐王朝的政治体制之下,并允许部分元勋子孙“奕也承袭”世代为官。

武则天执政前后的四十余年里,不只对世族地主继续实行抑制,对新朝官僚权贵也进行打击。隋唐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为西魏以来关陇集团中人物。在唐代,此集团之政治力量仍然不容忽视。此种情形到武则天执政时期发生变化,如陈寅恪所论:武则天因欲消灭唐室之势力,“开始实行破坏此传统集团之工作”。武则天削弱关陇集团权势所采取的手段,“如崇高进士文词之科,破格用人,及渐毁府兵之制等”。从此关陇集团的政治权“逐至分崩堕落不可收拾”。

武则天通过各种措施,沉重打击了旧世族和新朝权贵大官僚集团,不管其用心如何,在客观上,对当朝权贵和旧世族社会地位都起了一定抑制作用。同时通过科举,实行殿试等制,选拔才能之士,入仕为官,打破过去权贵家族互相承袭的旧传统,把进士之科作为全国人民入仕的惟一正途。从此人们入仕为官不再论家世,而是通过考试。于是庶族人士为此致力攻读,争取进入仕途。每至科考之时,如史所记:应试者“雾积云屯”。从此形成一种风气,玄宗以后进士科更占突出地位。这时虽人有门荫,但入仕为官主要通过科举。关于庶民人户对科举之企盼,如史所记:“草泽望之起家”。由以上所论,世族地主制向庶族地主制的过渡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开始了;隋唐时代进行了有意识的变革,加速了这一过渡进程。期间由隋文帝至炀帝是开始时期,唐太宗将变革向前推进了一步。武则天执政时期,更致力改革,使这一过渡最终完成,庶族地主制从此获得顺利发展。经过这一过渡,等级关系相对削弱,阶级关系更加突出。与此相适应,农民阶级逐渐有了较多人身自由,社会地位有所上升,从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向前推进了一步。

庶族地主的发展,表现为一个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大体始于南北朝初期,以后渐次演进,在唐朝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庶族地主的发展,是社会整体内诸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组合、交错、运动的结果,而在这诸种社会因素的交错运动中,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则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国家所采行的抑制世族地主、扶持庶族地主的措施对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

(2)促进了农民阶级的分化。

由于农民占地多寡不等,家庭劳动力强弱也有差异,农户之间生产技术又娴熟生疏不同,其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在市场竞争中每处于不利地位,纷纷破产,最后是出卖土地,或沦为租佃农,或流落异乡;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有的逐渐富裕起来,购置地产,变成地主。正如武建国先生所言:“庶族地主中的绝大部分,在政治、经济上没有特权,不可能依靠政治地位和权势获得土地和有效地控制土地上的劳动者。庶族地主获得土地的主要途径,是依靠经济手段——以资购买,对于那些向庶族地主演化的商贾、手工业者、富裕农民,则可以说,购买土地是他们上升为庶族地主的惟一途径。” 在通过科举之后,尤其是武则天执政时代,有不少人通过科举入仕为官,这时官场中有些人就是寒门出身的。以上是构成庶族地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促进了富商队伍的形成。

在农民同市场联系日益密切的条件下,商品经济较南北朝时期发展迅速,商人队伍日益扩大,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在发生变化。商品经济的极大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商巨贾。像邹凤炽、王元宝就是高宗、玄宗时期富商巨贾的典型。而随着商人地主财富和势力的不断增长,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势必在政治上有所要求。他们不断扩大交往范围,愈益加强同士大夫的联系。高宗后期,不少商人已人仕为官,玄宗以后,商人入仕人数猛增,而入仕途径已与仕庶平民无异。而另一方面,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许多官僚士大夫也兼营工商业。“四民”的职业鸿沟逐渐缩小,职业分野逐渐混淆,这也正是整个社会商品经济观念变化和商人地位明显提高的有力证明。隋开皇年间制定“工商不得仕途”,唐太宗时仍谓工商“不可超授官秩”。武则天之后情形就不同了,富商巨贾纷纷出现,有的并入仕为官,或谓“尽居缨冕之流”。更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利润转向地产,变成商人地主,成为当时庶族地主又一个组成部分。

3.1.3 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对其他土地政策的影响

1.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对土地买卖政策的影响

唐代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庶族地主的发展壮大,与均田制相联系的土地买卖禁令屡被突破,农民阶级分化现象日益严重,贫穷户纷纷出卖土地,土地买卖的禁令已如一纸空文,甚至对检括土地“征簿外田”的政令也提出反对意见。唐玄宗时,李元纮上疏中言:富民土地“本于交易,焉得夺富以补贫”。为了安辑流散,维持均田制,国家只得出钱向买主购还农民出卖的口分田、永业田。如玄宗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其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其地虽经除附,不限载月近远,宜并却还。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既缘先已用钱,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持,宜官为出钱,还其买人。”国家出钱购归土地,实际上是国家承认买主对土地具有所有权。至德宗朝改行两税法后,以田亩征税,土地买卖更加自由,国家由禁卖土地转而制定政策及法律保护土地的正常交易。

国家关于土地买卖的禁令逐渐放松,庶族地主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土地私有制得到日益发展和深化。自唐高宗、武则天以后,庶族地主迅速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土地买卖,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国家关于土地买卖的禁令逐渐放松。先是对农民桑麻等永业田的买卖加以通融,农民永业田有不足或有余者准许买卖。而后又规定因家贫卖以供葬也可便通。口分田,如卖充宅第碾硙之类,及狭乡乐迁宽乡者,并许出卖。不仅永业田、口分田买卖有所放松,而且逃人田宅,依制应由官处分,但是往往“妄被人破除”,或“亲邻买卖”,或“因被贱卖”。甚至国家的职分田、官田亦已可能出现违法买卖。《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中谓:“或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一准上条贸易为罪。”但又规定,此类土地,其“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贴赁和质实际上就是变相买卖。为了抑制土地买卖,唐高宗时,不得不强行规定:“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唐玄宗时,唐朝立国已百余年,但禁卖土地的诏令还曾一再颁布。这也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加剧,引发了统治者的不安,不得不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干涉土地买卖,又是重颁田令,又是屡屡下诏宣敕,三令五申禁止违法买卖和逾限占田,又发使四出检括限外占田。然这一切行为都难能奏效,已无法改变现实经济关系发展的趋势。唐玄宗时,已是“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咨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帖,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由此诏书可以看出,这时宦室富豪的兼并已十分剧烈。这种变化并非始于天宝年间,而是“因循已久”,早在天宝以前就已发生;而且涉及面极广,“远近皆然”。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从这个诏书还可以看出,这时新兴的庶族地主有各种类型,有王公百官等权贵官僚地主,有“富豪之家”类型庶民地主。

当然,兼并土地、买卖土地,广占田宅者不仅是庶族地主,还有王公百官。如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腴”,“籍其家(太平公主家),财货山积,珍奇宝物侔于御府,马牧、羊牧、田园、质库,数年征敛不尽”。大官僚卢从愿“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帝(玄宗)自此薄之,曰为多田翁”,御史中丞宇文融曾“密奏从愿广占良田,至有百余顷。其后,上尝择堪为宰相者,或荐从愿,上曰‘从愿广占田园,是不廉也。’遂止不用。”宦官亦竞相广占田地,“畿甸上田,果园池沼,中官参半于其间”。当时人已指出:“比见朝士,广占良田。” 此外,寺观僧侣、道士等也卷入土地兼并的行列。唐初,寺院已经是“驱策田产,聚积货物”。武后时狄仁杰言寺院“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至代宗时,更是“凡京畿之丰田美利,多归于寺院,吏不能制。” 王公百官及寺院僧侣是兼并土地中一支不应忽视的力量,但是,在整个地主阶级中他们仅仅是极少数。武建国先生在分析王公百官的数量、占田的途径后,著文中指出:“王公百官兼并土地、广占田地还不足以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改变现实的经济状态,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变化,改变现实经济状态的主力军是茁壮成长起来的散布于全国各地的庶族地主阶层。”作者认为,此分析结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不抑兼并”的实质和历史意义。

2.唐代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对土地赋税政策的影响

武德七年所制定的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占主导地位的赋税政策,其余的地税和户税皆是其附属。而且百余年间一直贯彻执行,至唐玄宗时仍然实行这一制度。租庸调制从天宝末年开始逐渐遭受破坏,至建中元年正式被废除,自此唐代的赋税政策由租庸调制改行两税法。

唐代赋税政策之所以会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主要是不抑兼并制度的实施,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的。因为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不抑兼并制度的实施,土地兼并日益剧烈使均田制走向崩溃,租庸调制也随之而破坏。与此同时,地主大土地所有制日益形成并确立,与这一土地占有形态相适应的两税法相继代替了租庸调制。简言之,唐代不抑兼并制度的实施,土地兼并日益剧烈,使土地占有形态发生变化,土地占有形态的变化使建立其上的赋税政策也发生了变化。

唐前期的租庸调是否建立在均田制之上?唐代陆贽讲到租的来源是均田,调的来源是桑田和麻田,庸的来源是输庸停防,租庸调无一不是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陆贽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此言,对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关系作了概括性的总结。元人马端临也认为租庸调法是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然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后可,若不能均田,则两税乃不可易之法。”他强调要恢复租庸调法,就必须首先恢复均田制,否则租庸调是绝对恢复不了的。史学界曾在20世纪50~60年代对这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讨论的结果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租庸调是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韩国磐先生指出:“租庸调法是建基于均田制之上的,所以随着均田制的破坏而破坏。”又强调:“不管从理论指导方面抑或从历史事实方面,均田制在唐朝固然实施得很不彻底,但确实施行过,而租庸调不管从历史发展抑或从唐朝来看都是建基于均田制之上”。 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关于均田制与租庸调之间的关系,前辈学者论著甚多,限于篇幅,在正文中不再过多讨论。土地兼并日益剧烈促使以均田制为主体的土地分配政策发生根本性变化,必然会影响以租庸调制为主体的土地赋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唐代的土地买卖发展对唐前期以租庸调为主体的土地赋税政策的重大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影响。

(1)土地分配政策的变迁给实施租庸调制的关键——户籍管理造成困难,形成“丁口转死,非旧名矣” 的税制弊端。

唐代前期,不论实行均田制还是实行租庸调制,都是以国家的编户为基础的。唐代前期从武德四年(621年)起不断地括检天下户口,就是为了保证实行租庸调的前提。唐代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视户口问题,关键在于租庸调的征收是以人丁为本的,均田制的推行是按人丁受田的。除此,国家编户在缴纳租庸调时还有课户与不课户、课口与不课口之别,核实户口是难以推行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政策的。因此,在实行租庸调制期间,国家对户口极度重视。《唐会要》卷85《籍账》云:“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账,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省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资编附。”由此可知在推行租庸调时期,唐代政府对户口重视的程度。这是因为只要户口一混乱,均田制和建立在其上的租庸调制全都无法实行了。然而,不抑兼并制度的实施,土地兼并日益剧烈正好使封建国家的户口日益趋向混乱。因为在土地买卖中,许多均田农民为了暂时的生存卖掉了自己的土地,只好离乡背井,四处流亡。因此,唐代的流民从武则天时期就大规模出现。如《唐会要》卷八五《逃户》记载武后证圣年间,“天下之人,流散非一”。当时的宰相狄仁杰在奏疏中指出:“蜀汉逃亡,……人不复业。” 到武则天统治后期,“天下户口,亡逃过半”。唐中宗即位后,由于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对流民逃户听之任之,所以到唐玄宗即位时,随着土地买卖的加剧,逃户和流客更甚于前。唐代户口的流亡转死,户籍混乱,使人丁为本,“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租庸调制再也无法实行了,不能不随着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遭到破坏,被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所取代。关于这一点,不仅唐人杜佑明确指出丁口转死是租庸调制破坏的原因之一,元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三》云:“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中叶以后,法制堕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乎!”这一段论述,不仅再次肯定了户口流亡,版籍空虚致使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又进而指出了户口流亡,版籍空虚的最终原因在于土地的买卖。

(2)不抑兼并制度安排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给均田制实施的关键——土地还受造成困难,形成“田亩转移,非旧额矣” 的税制弊端。

在均田制下,土地占有形态是固定不变的,不仅国家掌握的土地,而且每户和每人所占有的土地政府都十分清楚。这是因为每户每人所受的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登记,户籍中每个人的姓名、身份、年龄、与户主的关系、课户还是不课都一一详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根据他们各自的性别、年龄等授予土地,年龄、性别等条件不同所受土地数额也不一样。然后,把各自所受的土地额合计起来,登记在每户成员之下,而且应受额、已受额、永业田额、口分田额、园宅地额和未受田额都要依次记载清楚。每户所受土地除登记总额外,还要一段一段地分别登记,每段的亩数、性质、位置、四至,缺一不可。

在均田制下,虽然土地随着人口的生死等情况每年都有还受,但是,这种土地还受也有明确的登记,严格的手续,不会引起土地的紊乱和数额的悬殊变化。在这样明确固定的土地占有基础上,租庸调法是容易推行的,只要按丁征收相同的租调即可。但是,由于土地兼并日益剧烈,使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土地通过买卖渠道流动性很大,人们所占有的土地不能保持原来的状态了。在这种情况,租庸调制当然无法实行,国家要做到有租可征和合理纳税,必须按照每户私有土地的数额来征租,根据新的土地占有形态制定新的赋税政策。可知,土地买卖所造成的“田亩转移,非旧额矣”这种事实,不得不使国家废弃租庸调而建立两税法。

(3)不抑兼并制度的实施,土地兼并日益剧烈给户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形成“贫富升降,非旧第矣”的税制弊端。

唐代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其一,租庸调的规定无一不是根据均田制的规定而来的,租2石建立在丁男所受口分田上,调2丈建立于蚕乡种植桑榆的永业田上,布加1/5建立在麻乡所受的麻田上,庸每日3尺建立在“输庸停防”规定上。其二,租庸调征收数额随着均田制的变动而增减。如唐代一夫一妇比隋代受田减少了40亩,随之租也由隋代的3石减为2石。其三,凡纳租庸调的人,在受田中优先,不纳者居后,“授田先课后不课”。因为缴纳租庸调的人必须首先保证受有土地,否则无法完成租庸调。其四,明确规定凡受田者皆有租庸调,《文献通考》卷二《田赋上》载:“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调随乡土所出,岁输绢绫?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总之,从租调制的产生和发展,也有力地证明了唐代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

在租庸调制下,户等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户等高下与租庸调中的“庸”有着直接关系。庸是由役而来的,即“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那么,役的征派及其他杂徭都是按户等高低来规定的,如《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载:“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同书卷16《擅兴律》中也云:“差遣之法,谓先富强而后贫弱,先多丁而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则要月,家贫单身则闲月。”由此可知,户等的高下与派役多少有关,派役的多少与交纳庸的众寡有关。可见,唐代前期的户等是租庸调法以实行的重要条件之一。然而,土地兼并日益剧烈正好破坏了唐代的户等制度。唐代的户等是根据资产划分的,《文献通考》卷2《田赋二》载:“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起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唐代的户等从三等改为九等,就是为了避免因等级简单而造成划分不尽合理的弊端。唐代九等户制至天宝时期仍因袭未变,《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载:“凡天下之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划分户等以“资产”为标准,资产包括的内容,按吐鲁番出土的蒲昌县开元时期的户等可知有户内人员、园宅地、车畜和谷物。由于土地是划分户等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不抑兼并制度的实施,土地兼并日益剧烈正好使这一条件变化无常。就一般百姓来说,在土地买卖的冲击下,原来拥有土地的富者因生活贫困将原有的土地卖掉后,就成了无地之人,仍然按原来的户等派役纳庸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在这种“贫富升降,非旧第”的情况下,“庸”是无法再按原来的规定实行了,租庸调制也同时不能存在了。

从上可知,唐代租庸调制变为两税法,是唐代赋税政策的一个重大的变化,这一重大的变化也是由不抑兼并制度的实施,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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