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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一般指融资融券与其操作相关的规定,涉及的项目主要有融资融券额度、期限、融资比率、融资融券维持率、资券相抵、融券回补、客户保证款券运用以及券商融资融券限额等。因此,政府可以借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设计、监管及运作来调节证券市场的资金供需,以活跃股市及稳定股价。相对于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中的单边性政策,融资融券业务是双边交易,存在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消极作用。

1.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

第一,提高市场流动性:融资融券的启动将为市场输入增量资金,对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无论是融资还是融券,至少会进行买入、卖出或卖出、买入两次交易,这将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换手率。也就是说,对于市场中的存量资金而言,融资融券业务无疑有效的提高了其流动性,放大了资金的使用效用,同时可以进一步活跃证券市场。

第二,价格发现功能: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证券的供求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会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证券的有效供应,从而使行情不致于过热;与此相反,当股价过度下跌时,“买空者”预期股价不久会反弹,提前融资买入,而且前述“卖空者”也需要适时补进证券,增加证券的有效需求,遏制股价的进一步下跌。因此信用交易可以调整现款现券供需所产生的不平衡,有助于稳定证券价格。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第三,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以及风险管理手段。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卖空机制的存在为证券市场中的参与者提供了一种兼有投资与保值双重功能的投资形式。卖空最基本的两种形式就是投机性卖空和对冲性卖空。在投机性卖空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借入的证券在证券价格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并归还所借证券,从价格差中获利,在这里卖空实际上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工具。在对冲性卖空中,投资者持有证券或以该证券为基础证券的衍生品种,证券价格的波动将使投资者面临未来收益受损的风险,投资者为了对冲掉这一风险,可以卖空该种证券或与其相关性较强的其他证券,建立一项反向头寸,这样无论价格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的损失和利润能大致相抵,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风险。例如在股指期货套利中,如果出现负的基差贴水(现货价格低于期货价格)达到一定幅度,便可以进行负向套利,卖空指数现货买入指数期货,获得基差收敛的收益。另外,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扩大交易筹码,产生交易杠杆,而可以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信用交易的财务杠性。

第四,刺激A股市场活跃。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第五,改善券商生存环境。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第六,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连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2.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的消极影响

融资融券交易对于证券市场虽然具有重大作用,但是信用交易本身具有的浓重投机特性,如果证券市场尚未发育成熟,市场监管尚不完善,融资融券交易也会带来很多的问题,第一,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增加金融风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增大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出现市场动荡时,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第二,具有助涨助跌效应,加大股市波动幅度。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起大落时,往往有许多融券投资者和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大量回补证券或处理担保证券,这都将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买压或卖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加剧股市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保证金交易并没有增强指数的波动,卖空交易额并不会对股票指数的正常波动产生影响,不会对整个股票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产生冲击效应,卖空交易对整个市场的显性影响力度比较小。

第三,助长股市投机气氛,滋生操纵股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投机是信用交易的天然本性。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信用交易使得一些投机者更容易操纵股价,甚至与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联手操作,在股市上兴风作浪,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实际上融资融券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其推出从长远来看肯定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短期的市场波动可能是不可避免,无论是上涨或者下跌都不是在政策出台前能够准确预测到的,但是该制度本身建立后对我国市场的深远影响却是可以预期的:建立信用交易制度,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体制,改善当前单边市暴涨暴跌;推动基于做空机制的套利交易,催生国内的对冲基金;对共同基金而言也有利于产品创新和风险规避,开发适应专户理财以及1×0×0指数的产品系列。

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3)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各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一套管理机制来控制信用交易中的各种风险。

(1)证券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信用交易证券选择的主要标准是股价波动性较小、流动性较好,因此应选择主营业务稳定、行业波动性较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流通股本较大的股票。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可以以上证50或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作必要调整来确定信用交易股票,由交易所定期公布。

(2)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影响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用扩张程度最为重要的参数,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保证金比例。美国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5%,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则根据融券的股价而有所不同。台湾地区规定初始保证金比例为50%,融资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6%,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28%。预计我国初始保证金比例将确定为50%,融资与融券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在30%左右。

(3)对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规定券商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应该超过净资本的一定限度,规定券商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规定券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额度与其净资本的比率。如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该超过10%,融券不应该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我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对所有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4)单支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制度。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或被操纵。参照海外市场的经验,当一支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其流通股本25%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超过融资额时,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1)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根据深交所专家日前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向券商融资融券前,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2)融券卖出价不得低于最近成交价。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3)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4)投资者如何了结融资交易。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指出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5)投资者如何了结融券交易。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采用买券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时,其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券”标识,及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最先受益且受益最大的就是证券公司,具体表现在:

(1)扩大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规模。

如前所述,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市场上资金和证券的供给,在大大提升整个市场的交易规模的同时,由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一般资金规模都比较大,且多是短线操作,高资金量、高换手率,高交易量,这非常有利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利润水平。

(2)开辟新的利润来源,改善证券公司盈利结构。

虽然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结构依然比较单调,经纪业务收入依然是各家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截止08年中报,在我国证券行业各家公司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收入占比平均水平为76.45%。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证券公司不仅能够扩大其经纪业务规模,提高经纪业务佣金收入,还可以通过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交易手续费和利息而增加新的收入来源,进而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结构。

(3)促进证券公司提高经营水平和资金运作效率。

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各家券商的资金运作,大多是通过同业拆借和自营证券来实现。对于自营而言,如果他们比较看好某只证券,就会建仓买进并持有,等待价格上涨获利。但是在证券价格上涨的过程中(有时候可能会是很长的时间)自营买进的证券基本都不再用作他用,只是放在自营账户上等待价格涨到一定的程度后卖出。在下跌的时候(有时候下跌的过程也是很漫长的),自营往往是卖出证券并持有现金。这期间都存在着资金和证券的巨大浪费。即使有时候证券公司长期看好一支股票,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涨,也不会买,因为怕买入后迟迟不上涨反而会带来资金的浪费甚至损失;或者如果他们长期看好一只证券并买入了,但是该证券价格迟迟不上涨,又不敢卖,因为害怕一旦卖出后股价上涨会错失机会;或者有时候证券公司对市场走势看不清楚,就不敢进行操作,只能徒让现金放在账户上损失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这都是因为在“单边市”的情况下没有卖空机制,只能采取买入持有或者卖出不操作的策略。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以使证券公司用闲置的资金或买入的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一方面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的收入来减少错失投资的机会损失,另一方面还可以将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盘活,通过开展融券业务带来更多的收入。也就是说无论是对市场看多看空融资融券业务都可以帮助证券公司合理配置资金和证券,提高资金和证券的利用效率,以取得最大化的收益。另外,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面对众多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证券公司必须要进行充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在资金和证券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时候,更要调度资金和证券满足其需求,并要对客户进行选择和分类,如此等等都考验着证券公司对资金和证券调度的能力。所有这些都促使证券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4)促使证券经纪业务逐渐向优质券商集中。

融资融券业务就像是银行的贷款业务,存在着很强的规模效应。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证券和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对券商的规模和经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越是规模大、经营能力强的券商则越具有竞争优势,最终促使证券经纪业务逐渐向优质券商集中。这是因为:优质券商由于规模大,管理能力强,将具有更多的资金,来满足更多的客户融资需求,并拥有更多种类、更大规模的证券资源提供客户选择,如果券商的资金规模太小、证券种类太少,会导致先提出融资申请的客户能获得资金和证券,而后提出融资融券申请的客户将很可能因为券商的资金和证券被融完而得不到,给客户的交易带来不便,甚至会错失投资机会,造成客户不满和流失;再者,优质券商由于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比较高,其风险抵抗能力也会明显高于其他券商。最终将促使客户不断的向优质券商集中,优质券商的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将相互促进,交相辉映,呈现强者愈强的趋势。

当然融资融券业务也可能对证券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1)加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其间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诸多风险,一旦管理不善或控制不当,将会给证券公司的经营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①可能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就是指客户在向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后因为各种原因最后导致其不能全部归还所欠证券公司的债务,从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风险。客户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可能是因为客户的投资损失过大使其资不抵债,也可能是客户有意识的伪造材料或者制造虚假信息,欺骗证券公司,还可能是客户突然发生其他变故导致资产大量减少而资不抵债等。不论是什么原因都可能导致证券公司无法正常收回所借出的资金或证券,致使产生损失。

②面临融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为了应对客户融券的需求,证券公司要买进证券为客户融券做好准备,如果在客户融去之前证券价格下跌,显然证券公司是要承担其损失的。

(2)对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一般都是公司的优质客户,具有较高的资金周转率、较大的资产规模、较大的交易量。如果这些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的时候因操作不当或判断失误而导致连连亏损,将使公司失去一批优质的经纪业务客户,给公司经纪业务带来伤害。

(3)用自有证券开展融券业务就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对赌。

目前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只能使用自有证券,这样情况下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就是与自己客户的一种对赌行为。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能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操作的客户基本都是证券公司的优质客户。如果证券公司买入证券融券给客户后证券价格下跌,并且超过了券商融券业务的收入(或上涨幅度没超过券商的融券业务收入),那么在客户再买回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后,客户将获得盈利,但是证券公司将产生浮亏,如果证券公司低价卖出证券,那么将产生实亏。如果证券公司融券给客户后证券价格上涨或在合同到期时证券价格一直高于融券卖出价(或下跌幅度小于客户需要支出的融券成本),合同到期后,客户就只能以高于融券卖出时候的价格买回证券归还给券商,证券公司收回证券后将获得浮盈,如果卖出证券,将获得实际的盈利,但是客户将承受实实在在的亏损。所以融券后无论证券价格是涨是跌,证券公司和客户必将有一方受到损失。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这是目前执行的税率及征收方式。

印花税,即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主要包括有限保险公司和有限银行公司。股票印花税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计税依据。由于股票可以溢价发行,因而还规定,如果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高于其票面价值,则按实际发行价格计税。为方便计算,增加透明度,采取比例税率,一般税负都比较轻。

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项收入达478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更达到3.57%。

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这使它自然而然地成为政府调控市场的工具。深圳市政府在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后半年不到的时间内,改单向征收买卖双向征收6‰的交易印花税,以平抑暴涨的股价。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率下调为3‰。在随后几年的股市中,股票交易印花税成为最重要的市场调控工具,1997年5月9日,为平抑过热的股市,股票交易印花税由3‰上调至5‰;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5‰下调为4‰,1999年6月1日,为拯救低迷的B股市场,国家又将B股印花税税率由4‰下降为3‰。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从世界主要股票市场发展经验看,取消股票印花税是大势所趋。1999年4月1日日本取消包括印花税在内的所有交易的流通票据转让税和交易税。2000年6月30日,新加坡取消股票印花税。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逐渐与世界市场衔接,特别是QFII的出台让境外投资机构不断涌入,推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印花税税率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交易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其税率规定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此后经历过四次有针对性的调整:

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首次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

1998年6月12日,为活跃市场交易,又将印花税率由千分之5下调为千分之4.

2001年11月16日,又再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卖双方按千分二的税率缴纳。

2005年1月24日,最后一次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执行千分之一税率。

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2000年最高时曾达到478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比重达到3.57%。2006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为179.46亿元人民币。

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三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一般而言,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目的有三个:

一是作为普通印花税的一个税目,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

二是在股票交易所得税难于征收的情况下,以印花税作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替代税种。

为了鼓励证券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国外一般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差别税率,即对卖出方实行较高税率,对买入方则实行较低税率或者免征。我国对股票买卖双方实行同一税率。

三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直接政策工具。财政部对此评价说,此举是为了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不征收印花税。但澳大利亚各州对各类文书(即书面文件)和相关交易征收印花税。各州采用不同的印花税率,文件和交易类型不同,税率也会有所差别。如今,有些地区征收不再需要实际的书面文件来征收印花税,现多称为“交易税”。

香港:

印花税主要形式包括对土地、营业、股份和其他可征税财产的转让所征的流转税,抵押税,租赁税,出租税。初次购房者可以享受流转税与抵押税的折扣或免除。2005年4月20日,若干州或领土的财政主管宣布,他们要在近五年内逐步取消部分印花税。但对于土地所有权转让所征流转税仍将保留。有关第1类,坐落香港的不动产(物业):香港的不动产售卖转易契(楼契)、香港的不动产买卖协议;香港的不动产租约(租约)。第2类,香港股票及证券。第3类,香港不记名文书证券。第4类,以上文件复本及对应本。

台湾:印花税属凭证税,而凭证种类繁多,并非各种凭证均需贴用印花税票,故税法采列举式规定,仅规定应税之凭证始应缴纳印花税。而缴纳方式亦非仅贴用印花税票一途,亦可使用缴款书逐件缴纳或汇总缴纳。

英国:英国历史上的印花税,曾被讥讽为“知识税”(Tax onKnowledge)。由于种类繁多,对出版界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此举,并辅之以津贴制度,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控制了报业的作用。从1712年开征后到19世纪中叶逐渐废除(1853年广告税废除,1855年印花税废除,1861年纸张税被废除),历时将近1个世纪中,英国报业一直裹足不前。

“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反之叫“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抛)。“解禁”,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解除禁止)。“大小非”解禁,即增加市场的流通股数,非流通股完全变成了流通股。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支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这意味着持股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方案实施后12个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这就是“小非”的由来。与“小非”相对应,“大非”则是指持股量5%以上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大小非”解禁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市场持有者成本结构的失衡。除触及市场规则底线的上市公司巨额再融资外,“大小非”解禁也是令投资者恐慌的另一重要因素。任何一个市场,都有其内在的价格平衡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就是成本。“大小非”解禁带来的最大问题是市场上股权持有者成本结构的失衡,“大小非”1-2元左右的持股成本与普通投资者持股成本的巨大差别必然破坏市场的内在平衡机制。

即便是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大股东一股独大(占比50%以上)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大股东是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上,全流通也是不可能完全演进到二级市场的实际运行层面的,因此,将全流通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全部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是不准确的。

“大小非”解禁中涉及的公平问题由来已久。历史地看,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方面已经得到了两方面的超额收益:一方面,可以远低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成本长期与后者共享同样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以将已经享有多年投资收益的股权在二级市场上溢价卖出。这提示我们,如果我们将两年前的股改只看做改革起始的重要第一步,那么,现在我们依然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正当利益,进一步调试改革的方向、步骤和某些制度安排。

解决“大小非”与普通流通股东之间的不公平,进一步深化改革势在必行。本来,就股权投资而言,在健全的市场机制的制衡下,大股东要想持续地获得较高的股权收益并保持控股地位,就不能轻易地抛售股权;而要想获得股权溢价收益,就要有失去控股权的准备。这种制衡机制是内在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衡机制在我们的市场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对于股权分置改革而言,必须重视各项措施配套的重要性。任何一项改革都是让市场更活跃更有效率,其成功的标志是让大多数人受益。但是,现阶段“大小非”解禁释放的仅仅是低成本股权套现的冲动,整个过程中,只有少数相关方获得超额收益,而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就必然会影响到市场的正常运行。

市场的无形之手只能解决效率问题,公平问题还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市场机制对“大小非”的短期逐利行为尚难以形成制约的情况下,“大小非”与普通流通股东之间的不公平问题还需要政府的介入,进一步深化改革势在必行。短期内,为解决市场失衡问题,可通过强有力的制度性措施——比如规定更严格的出售限额和出售公示制度、设立场外大宗股权交易平台、将股价与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挂钩、普遍实施股权激励等,都可以强化大股东的中坚作用和市场责任。

国有股减持就是国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份额减少,而转让给其他的股东。

减持国有股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政企分开”,转变企业运行机制,使它们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观基础。专家们指出,自70年代末提出企业改革以后,实现“政企分开”就一直是国企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受国有产权的制约,政府部门既是国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体,政企始终难以分开,而政企不分,企业的运转机制就改不了,经济体制就不可能转变,市场经济新体制就难以建立。据此,专家们还认为,减持国有股不应简单停留在“减持”上,而应从政企分开,企业运行机制是否转变的实效出发,具体讨论减持国有股的数量关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之一。理顺产权关系的核心是产权清晰。产权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的总和。实现股权多元化的目的在于降低国有企业的负债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经济资源的战略配置,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国家信息中心完成的一份建议报告中提出,国有股减持后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保障环境。就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经济学专家吴晓求也认为,当前我国社保问题日趋突出,国有股减持虽然从根本意义上说不是国家套现过程,但客观上提供了套现的可能,从而利用国有股减持的“套现”机会,为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巨大缺口也成为现实的选择。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叫大非。解禁,即解除禁止。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哪里来的小非呢?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国有股减持与大小非解禁的共同之处就是有一部分股票进入市场流通,但两者的历史背景不同,国有股减持是为了改变曾经国企国资完全独立控股的状况但不能改变国资控股的地位,大小非解禁是股改的产物,期限不同解禁的限制也不同,通常股改三年以后就可以全部流通,自由减持,而且不是国有上市企业的“专利”。

“大小非”解禁后,那些大小非的股东们为什么要急于抛售,而且还不顾证监会的监管和告诫,想尽办法尽快出手,从而使得大小非成了扰乱股市的洪水猛兽。

本来“大小非”解禁,逐步实现股票全流通,是中国股市的一种进步,让所有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真正体现公平。但是,中国的股票市场不规范,估价体制不合理,“大小非”们的持股成本比市场中普通投资者购买的股票成本低得多,对于大小非股票持有者而言,没有亏损的概念,对他们来讲只是赚多赚少的问题。

如果企业的发展前景良好,企业的效益可以支撑其股票的价格,即使持股成本低,大小非解禁以后,也没有必要急于抛售,除非急于用钱或者有更好的投资项目,否则把钱放在自己手里任其贬值,还不如持有公司的股票保值增值。

问题是大小非们解禁后就急于抛售,说明大小非们对中国的资本市场没有信心,说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问题。因为他们是原始股东,对企业的情况非常熟悉,同时他们在操作上市过程中,对中国股市存在的制度缺陷也非常明白,对自己公司的股票的价值很明白,知道自己的股票应该值多少钱,虽然目前股票价格大幅下挫,他们仍然坚持抛售,就说明他们并不看好自己的公司(或者持有股票的公司),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为了能够实现减持大小非甚至辞去了让世人羡慕的职务,就是最好的验证。

“大小非”解禁不可逆转,但是让这些本来就享受了股改红利的“大小非”们如此扰乱市场也是不应该的,资本市场的管理层应该对他们进行“干涉”,当然这种“干涉”不能用行政命令,而应该用市场的手段加以调节,让其上市公司的股东们负起责任,使自己的公司物有所值,而不能自己把钱赚到手了,就不顾资本市场中的投资人的利益。

为了减少“大小非”的恶意抛售,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税收方法加以调节,投资者目的是为了赚钱,如果让“大小非”们抛售成本提高,大小非就可能会考虑理性抛售,如对大小非们抛售征收一种附加税,而且税率可以根据解禁年限逐步降低,解禁后马上抛售税率就高,如果解禁后持有的时间越长,税率就越低,鼓励大小非们长期持有。虽然可以抛售,但是代价太高,它们就会考虑持有,而且他们持有了企业的股票就会关心企业的发展。

当然,还可能会有更高明的方法限制大小非的恶意抛售,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限制大小非解禁后的恶意抛售是资本市场管理者必须承担的责任,今后两年大小非解禁的数量越来越多,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不解决大小非解禁后抛售的这个问题,股市始终都存在着一颗随着可以引爆的定时炸弹,股市随时都会出现非理性的波动。

事实上,在2006-2007年的行情中,“大小非”的减持行为已经开始,但在亢奋的情绪下,市场并没有感到由此带来的压力。所以,认为“大小非”减持行为是导致股市下跌的主要原因这一观点有待商榷,应该说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市场内在规律和国内外经济基本面的影响。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在市场尚未真正企稳之前,“大小非”的流通还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市场形成压力,但这种压力可能更多的来自心理压力。在市场各方的积极努力下,在A股市场估值水平已进入合理区间的背景下,“大小非”减持的实际压力将越来越小。

分析人士认为,解禁潮是否会影响股市关键要看市场总体趋势,一旦股指上涨过快,再加上周边市场尤其是美国经济走势并不乐观,大小非解禁的负面影响会被放大。

尽管“大小非”经历了股改送股的成本付出,但其购入成本仍然极低,即便按照暴跌后的市价套现,依旧能获得暴利。因此市场很难准确估量解禁后的套利冲动。

对2008年而言,“大小非”解禁对A股市场阶段性的资金供求面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影响。总体而言,不会对资金供求面的总体格局产生根本性影响。若市场正处于平衡市格局或偏弱市格局,则可能给市场阶段性走势产生负面影响。

对个股而言,获得流通权既可能带来投资机会,又可能带来回调风险,投资者应区别对待。在市场总体趋势向好时,若公司基本面较优秀,则限售股很可能带来投资机会。这是因为在限售股解禁前期,因投资者心理压力,股价往往会出现调整。而一旦解禁之后,优质的基本面容易吸引更多的资金关注,股价可能被推高;若市场总体运行趋势偏淡,且公司基本面乏善可陈,则限售股解禁很可能带来显著回调风险。

针对“大小非”问题的应对举措,有关人士表示,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股东的权利,保持现有相关契约的延续性。从具体操作程序和操作手段上来讲,证监会将从四个方面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首先,丰富大宗交易方式,改进大宗交易效率;第二,为企业增加融资机会,丰富融资方式,如发行可交换债券等,以免“大小非”股东由于缺少资金而变现所持股票;第三,规范减持股东的转让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第四,从平衡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股市,增加市场资金供给,缓和市场供求关系。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首次公开募股),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通常为“普通股”。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创业者资产得到膨胀,当股票卖出去时,可以得到一笔收益,用来扩大再生产。美国IPO剧增的背景是创业家精神、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他们为风险企业提供开发性资本、财务、税收、法律等业务和经营法规,以及人事管理服务,形成一套完整的IPO体制。这些股务参与到风险企业建立到股标公开上市的整个过程,形成IPO产业。

据“日兴调查中心”调查资料显示,美国的风险企业成长,一般经过三个阶段。风险企业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儿”(个人投资者)进行1-2年的研究开发性投资;风险企业运行2-5年后,产品出厂,这时风险资本进行投资;待产品销售上了轨道,投资企业想扩大生产,这时可以通过IPO筹措大量资本。这一过程能否尽快完成,风险企业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创业家精神和IPO产业的支援。与美国相比,我国在这些方面还非常欠缺。

首先,充满企业家精神。美国人是不会让官僚机构和大企业的巨大组织妨碍自己前途的,他们当中很多人进入大机关或大企业后,不久就转到创业家的行列。美国人的理想,想成为一名创业家,作为一名创业家就要干出成绩。

其二,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挖掘并发现风险企业,努力支援IPO。在美国,安琪儿对企业进行初期投资,风险资本不单纯向企业投资,而且参与企业经营、销售计划、财务战略和人才招聘。美国的会计法律事务所,也参与风险企业的IPO经营,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之外,还收取一定的顾问费。服务费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国,不仅像梅里尔林契等大投资银行家拥有对高科技、生物、电子通信、因特网等很多大风险企业,而且,一些中小投资银行家也拥有上千人以上的风险企业投资者,有的还拥有候补企业名单。这些投资银行家在全美到处挖掘发现风险企业,并着力把他们培养成上市企业。

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一项风险技术很难找到“安琪儿”,即使有,也是国有企业或国有研究机构,虽然有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风险资本和会计法律事务所几乎不参与IPO经营,他们只是在企业开始成立或申请上市,或遇到法律纠纷时,才与企业发生关系。我国风险资本的投资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业的成长,这可以从A股市上的“基金内幕”“股票违规炒作”现象上得到体现。我国投资基金还很不完善,直到现在《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还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户投资者在技术、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进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难以满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家就更少了,中国人的投资理念是很难将自己的钱委托给别人管理的,这与缺乏信托责任与约束有关。在美国,投资银行家到处挖掘收集风险企业,并对他们进行IPO培养,而我国,只是风险企业到了上市的时候才聘请投资银行家进行“上市包装”。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企业向会计法律事务所、券商以及投资银行家等付费是相当昂贵的,特别是寻租费大大高于服务费。为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现在迫切需要的是树立创业家精神,培养风险人才;建立我国自己的“风险资本、会计法律事务所、投资银行家”等IPO机制,形成自己的IPO产业。我们知道,风险企业高风险来自于技术、市场、管理三个方面。

中小投资者由于技术、信息等非对称性,直接投资风险企业,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因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机构投资者,比如,成立各种专业化的高科技投资基金,如网络股投资基金、新材料股投资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资基金等,由这些投资基金进行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规模大,客观上需要培养一批专家对所投企业进行深入研究与策划,而投资基金强大的实力也有可能养一大批层次较高的专家,由这些高层专家去判断和选择IPO企业就能够做到理性投资。各种投资基金持有风险企业股票一定年限后,被允许在股市上流通转让,实现投资基金退出。这样在专家理财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IPO体制和产业。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IPO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首先,要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只有招股说明书通过了审核该公司才能继续被允许公开募股。(在中国,审核的工作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接着,该公司需要四处路演(Road Show)以向公众宣传自己。经过这一步骤,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投资者会对IPO的公司产生兴趣。他们作为风险资本投资者(Venture Capitalist)来投资IPO的公司。(风险资本投资者并非想入股IPO的公司,他们只是想在上市之后再抛出股票来赚取差价。)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也许会被聘请为IPO公司的承销商(Underwriter)。由承销商负责IPO新发行股票的所有上市过程中的工作,以及负责将所有的股票发售到市场。如果部分股票未能全部发售出,则承销商可能要买下所有未发售出的股票或对此不负责任(具体情况应该在IPO公司与承销商之间的合同中注明)。IPO新股定价属于承销商的工作,承销商通过估值模型来进行合理的估值,并有责任尽力保障新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性及不发生较大的波动。IPO新股定价过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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