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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梁启超谈法学:法者,天下之公器也(5)

如何处理权与法的关系

一个十分明显的事实是,再好的一部法律,都是由人来制定并由人去施行的。这其中就牵涉到人与法的关系,尤其是手握国器、身居权位的人。梁启超说:“法治必藉强制而始实现,强制必借权力而后能行。”意思是说:法治必须借助强制的力量才能实现,强制的力量必须通过授权才能执行。这就牵扯到权与法的问题。

梁启超指出,在没有法之前,权力有绝对的影响力;有了法以后,两者互相影响:法通过权力来执行和维持,权受到法的制约和保护。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是推崇人治的,所以,就会出现君权至上的社会。惟有法家,提倡对权力的制约。

韩非子就看得十分清楚,他举例说:“尧的权势和桀的权势没有什么不同,结果桀把天下扰乱了。权势这东西,既不能一定让贤人用它,也不能让不贤的人不用它……权势这东西,既便于治理天下,也有利于扰乱天下。所以《周书》上说:‘不要给老虎添上翅膀,否则它将飞进城邑,任意吃人。’要是让不贤的人凭借权势,就好比给老虎添上了翅膀。夏桀、商纣造高台、挖深池来耗尽民力,用炮格的酷刑来伤害民众的生命。桀、纣能够胡作非为,是因为天子的威势成了他们的翅膀。假使桀、纣只是普通的人,那么,他们还没有开始干一件坏事,早就被处死了。可见权势是滋长虎狼之心、造成暴乱事件的东西,也就是天下的大祸害。权势对于国家的太平或混乱,本来没有什么固定的关系,可是有人专讲权势能用来治理天下,他的智力所能达到的程度是够浅薄的了。”

韩非子明确指出,权势对于国家的太平或混乱没有什么固定的关系,重要的是法。“法律是用来制约事务的,事务是用来显示功效的。”如何执行法呢?这就涉及权。儒家推崇的是仁君的力量,借助君王的权力来推动法治,但法家反对这一点“仁人处在君位上,臣下就会胡作非为而轻易犯法,以侥幸的心理希望得到君主的恩惠;暴人处在君位上,法令就会妄行,君臣就会离心离德,民众就会怨声载道而产生叛乱心理。所以说,仁爱和残暴,二者都能导致国家灭亡。”法家认为仁爱的君主和残暴的君主都能导致天下灭亡,所以不能指望他们让天下得到治理。而应如管子说的那样:“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治理天下,并不是靠仁君、贤人,而靠的是法。法家的这种观点,也是今人的观点。按这样的观点,权与法的关系一目了然:法是权赋予的,但权必须受法的制约;权虽受法的制约但法的执行也有赖于权。在摆正权与法的关系的人中,春秋时期的李离可以说是有史第一人。

李离是晋文公任命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判处了一个人死罪。为此,他把自己关押起来,并给自己定了死罪以作为惩罚。晋文公知道后就对他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那都是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这是没有听说过的。”所以,他坚持自己的决定。晋文公说:“你如果以为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认为我能审察和判定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不接受晋文公让他免死的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李离是个执法者,他在工作中违了法,自然就该受到惩处。不过,晋文公完全可以免除他的死罪。但是,李离不为所动,坚持以死谢罪。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只要为官者摆正权与法的关系,这个国家就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国家。晋文公之所以能够成为霸主,原因或许就在于此。

同样能够正确处理权与法的人,还有春秋时期的楚庄王。

楚庄王时期有外朝的法规:“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车子不准坐到第二道门。有马蹄踏到屋檐下滴水处的,执法官砍断他的车辕,杀掉他的车夫,”有一次,楚王急着要召见太子。当时,天下着雨,院子里有积水,太子就把车子赶到了第二道门。执法官说:“车子不能到达第二道门,到达第二道门是不合法的。”太子说:“国王召唤得很急,我不能等到没有积水。”接着就赶马向前,执法官举起兵器刺向太子的马,并摧毁了太子的车。太子进去后,对楚庄王哭诉道:“院子里积水很多,我赶车到了第二道门,执法官说不合法,举起兵器刺我的马,毁我的车,父王一定要杀了他。”楚庄王说:“前有年老的君主,他不越规办事;后有接位的太子,他也不去依附,贤啊!这真是我守法的臣子。”于是楚庄王给执法官加了两级爵位。然后拉开后门让太子出去,说;“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

中国有句俗话叫上梁不正下梁歪。身居高位者依仗权势,可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一切以个人的利益为中心。这样一来,下层乃到基层的就会跟着效仿,社会风气就这样跟着污浊混乱起来。楚庄王身为一国之君,他完全可以循私情为儿子出一口气。但是,他没这么做,而是深谙其中的利害关系,完全以国家的前途为重,不因私废公,赏罚分明。由这件事中可以看出,楚国之所以能在楚庄王手上成为春秋一霸,与楚庄王个人严于治法的执政态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对于权力有着明确的主张:对于身居权力顶端的国君,要以法来限制君主的权、禁止君主越权,让君主意识到法的重要性而自觉遵法。管子在《法法》中就对权与法有着明确的界定:“不以法推行法度,国事就没有常规;法度不用法的手段推行,政令就不能贯彻。君主发令而不能贯彻,是因为政令没有成为强制性的法律;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起草政令不慎重;慎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太轻;赏罚重而不能贯彻,是因为赏罚还不信实;信实而不能贯彻,是因为君主不以身作则。所以说,禁律能够管束君主自身,政令就可以行于民众。”

在法家的眼里,治理国家不在于国君多么仁慈、有美德,而在于国君首先能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这一点与现代人的法制观非常一致。不过,梁启超的主观做法恐怕要与它相左。他在清朝灭亡前,一直致力和倡导的都是君主立宪制。并且,他尤其推崇君主个人的美德。这一点上,他的思想明显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当时,他把光绪皇帝当作了圣人,把中国发展变革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了他的身上。为此,他洋洋洒洒写出了《光绪圣德记》,把光绪皇帝当作了拯民于水火的救世主。在这篇文章中,他大加赞扬光绪皇帝“舍位忘身而变法”“群僚士民皆许上书”“日昃勤政”“求才若渴”“明罚勅法”“从善如流”“俭德谨行”“爱民忘位”等诸多美德。

所以,梁启超一面大力谋求变法图新,一面又脱不去人治的桎梏,即使他的变法主张全部能实现,由于权与法的关系没有理顺,其后的国家政治局面一定会让他感到非常失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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