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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梁启超谈法学:法者,天下之公器也(1)

今人对梁启超最为熟悉的,莫过于他所从事的变法运动及其戊戌变法领导人之一的这种身份。事实上,在晚清的时段内,他把自己所有的精力都用在了变法图强上。除了积极参与拟定具体变法事宜外,他还从理论上宣传变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期待着自己的变法主张能有开花结果的一天。

与中国历史上的商鞅、王安石等人所倡导的变法明显不同的是,梁启超所提的变法是与世界政治大趋势相协调的,在他的变法理论中,处处都打上了世界列强国家的政体烙印,尤其是日本通过明治维新从而实现国家强大这一事实,让他的变法思想在很长时间内都围绕着改良的主张转。晚清灭亡后,他的思想才转变到更为理性的范畴。所以,梁启超的法学主张,有一个转变的过程。

他的法学著述包含了宪法、政体、行政、立法、司法、君臣和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各个朝代的成文法、国体以及西方人的相关法学学说等内容。他对中国近代法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不变法有哪些危害

1896年,梁启超发表了一组反响强烈、影响深远的《变法通议》的文章。在文章中,他论证了“中国社会变则存,不变则亡”的道理,并且极力主张改变现行的腐朽官僚体制和科举制度,通过兴办新式学校来培养人才,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国家制度上的种种弊端,实现清朝的长治久安。在这组文章中,他旁征博引,论述了不变法的危害。

晚清的中国已到了非变不可的地步,然而国中的人呢?要么是“犹然酣嬉鼾卧,漠然无所闻见”;要么是看到了危险,却又不知道怎么去应对,“惟知痛哭,束手待毙,不思拯救”;要么是只做些“补苴罅漏,弥缝蚁穴,苟安时日,以觊有功”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事宜。这些,在梁启超看来,最终都只能是“同归死亡”。

在历史上,印度是一个古老的国家,就因为其守旧不变,最终成为了英国人的藩属国。突厥,曾经拥有横跨三大洲的领土,建立国家长达千年,就因为守旧不变,最终被六个大国分裂了他们并占有了他们的土地。非洲土地广袤,面积是欧洲的三倍,内地除沙漠一带外,都是植被繁茂,物产富饶、畜牧众多的地方,结果由于土著人不开化,全都拱手让给了西方列强。波兰为欧洲有名的一个国家,因政事不修,内讧不断,结果被俄国、普鲁士和奥地利三国瓜分了……

与此相反的是,以前的俄国,居处在苦寒之地,皇帝残暴,国民们死气沉沉,国家岌岌可危。然而出了个彼得大帝,他在各个国家间游历,学习人家的工艺,回国后实行政治改革。他后面的皇帝都接受了他的策略,坚持改革,结果让国家一天胜一天地强盛起来,开辟领地数万里。还有德国,曾经被别的国家瓜分统治,没有统一政权,法国侵占他们后,人民过着像奴隶一样的生活。后来,他们发愤图强,兴办教育和操练军队,终于打败法国,成为欧洲的强国。另外,距中国最近的日本,曾经是幕府****,各个割据势力拼命厮杀,在遭到俄国、德国和美国的沉重打击后,国家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于是,他们开始了明治维新,不到三十年,就成了新的一霸。

中国当时的国情是怎样的呢?梁启超对此做了具体描述。他说,中国由于没有增加新的土地,导致人满为患,河北一带的省份,一年中虽然有些收成,但路途上随处都能看见饿死的人。都城北京一带,饿死的多达上千人。一到发大水或干旱时,道路就不能通行,运送救灾物资就没有办法,结果因灾荒而导致十室九空。沿海一带的老百姓,没有东西可吃,就逃到南洋、美洲的一些地方,被迫卖身为奴,遭人驱使。在国内,老实的人守着田地靠天吃饭,心思不正的人跟随着别人做起了盗贼,在他们的教唆下,这种人蔓延到全国的各个地方,等待机会实施盗窃。工业技术没有兴办起来,商业事务又没有开展起来,致使本土的产品越来越没起色。而外国人投中国人所好,制造出各种物品,在国内畅销。国家利益越来越被外面人侵占,要不了多久,国家资源就会枯竭。新的学校也没有开办起来,学生们除了会应付科举考试外,对新生事物一点也不知道。学者考据词章,残缺不全,没有系统。对他们说起海外的事,都瞪大眼睛表达不相信。他们管理生员没有准则,习惯于没有羞耻,糊涂到不知道责罚。军官不讲究学习,士兵中没有勇敢的人,老的老,弱的弱,只知道以吸食烟土为癖好,对内凶悍,骚扰百姓,实际上一点用处也派不上。一旦要打起仗时,临时招集来的人多半属流浪乞丐之类的;部队所用的兵器粗劣,而给士兵的补贴又很微薄,副将以上,各种没品级的人员混杂,一个字也不认识,不论是读地图还是部队守则,都不清楚,更不要说作战的方法了。让这样的人与那些有学问、有纪律的军队相遇,必定是溃不成军。官员管理制度不完善,熟悉的东西用不上,能用上的又不是自己熟悉的。把权力交给那些做内职事务的人,各种弊端纷纷跟着起来:一个官职由好多人来做,或一个人当好几个官,遇事时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极低;向上推荐的人蒙混过关,买来的爵位充塞官场;早上还是市侩,晚上就成了具有显赫品级的官员;正当的官员进阶的途径完全被堵死了,致使候补的人落入困窘憔悴的境地,不靠钻营找门路,不能解决温饱问题;官员的正当俸禄太微薄了,开销又繁多,政治的官员想要解决问题很难。严格限制进阶年龄,即使有奇才,也只能捱到年老体衰、暮气渐深的时候才能被委派事务,这就造成了虽然拥有满朝廷的官员,却没有可派上用处的人。

为什么中国人普遍对变法表示了漠不关心呢?梁启超用历史的眼光进行了剖析。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大一统的国家,周围的国家都很小,对中国不能构成威胁。所以,历来的朝代,都只担心内忧而不用害怕会有外来的侮辱。这样就造成了防弊的用意多、兴利的用意少和追求安定的念头重、考虑危险的念头轻的局面。从秦朝以来,近二千年的时间里,中国的这种时局没有太大的变化,所以治理国家的方法也就可以不更改。清朝沿袭的是明朝的制度,只是稍微做些有益的增删。如赋税很低,各种征役几乎没有;通过科举来选取做官的人,即使不讲经世致用,也足够保证天下太平;从队伍中来选取武将,即使没有学习过什么学问,也足够能够震慑强盗贼寇;任用官员讲究资格,即使得不到奇异的人才,也足够胜任各地的官职;皇亲国戚,不干预政事,也就没有了权臣僭权妄为的担心;总督、巡抚、监察和清吏司相互监督牵制,也就没有了藩镇割据一方的祸患。这样一来,也就能够关闭与外国交往的大门,从而成为一个永远独立的国家。于是各朝代就守着既定的法律,代代相沿,只是对其稍加整顿,以用来治理天下。而这样一个居安不思危的中国,没想到会突然与欧洲的国家碰上了。

欧洲各个国家共同存在,大大小小有几十国。他们各怀心机,互相猜忌,稍微比人家差一点,国家就会被人家消灭。所以,他们到处开设学校,培养人才,以免人才不足导致国力衰微;他们振兴本国工业,保护本国商业,担心国家的利益和资源被别国侵夺,国家变得困窘起来;他们的将领必须有学问,士兵必须识字,而且军队会日夜训练,如同面对强大的敌人,轮船器械保持最新制造,并争着熟悉使用它们,怕的是兵力比人家弱而败到不能振作的地步;每个国家都是这样,每天都在与人家比较、竞争,所以他们的国家强盛。

19世纪末的清朝,自高自大,唯我独尊,欺凌百姓,并通过愚民政策来束缚民众的才智。这样积弱愚民,天长日久,当遇上欧洲强国时,就好比拿衰败化脓的身躯去抵挡具有千钧之力的弩箭一样,失败是必然的。

怎样改变这种局面呢?这就是梁启超急切主张并要施行的:必须变法!

其实在清朝,从梁启超所说的变法往前推一百年,已经在开始向西方学习变革。比如效法法国推行举用官员的新制度,从嘉庆十七年就开始实行了;以国家拨款的形式兴办学校,在道光十三年就开始了;邮政售票,在道光十七年就开始实行了;轻减刑律,从嘉庆二十五年就实行了;汽轮机制造,在乾隆三十四年就开始了;海上航行的轮船,在嘉庆十二年就开始实行了;修建铁路,在道光十年就开始了;电线架设,在道光十七年就开始了。但梁启超认为,这些都只是技术层面上的调整,同他的变法要求相去甚远。

《拿破仑法典》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典籍

梁启超认为:中国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法理学就达到全盛状态,远远超过欧洲十七、十八世纪的法理学学说。而欧洲自从《拿破仑法典》成立,才开启私法的******。一部法典能开创一个新时代,可见它的不同凡响。那么,《拿破仑法典》是一部什么样的典籍呢?

法国大革命结束后,拿破仑·波拿巴(拿破仑一世)被视为法兰西的国家英雄。他率领着法国进入了军事的全盛时期。与此同时,他还在政治、教育、司法、行政、立法、经济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法律方面,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就具有深远的影响,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里,它都是被作为法国的现行法律来使用。而且它对德国、西班牙、瑞士等国的立法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拿破仑法典》最初被命名为《法兰西的人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了它《拿破仑法典》的尊称。它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建立在工商业之上的民法典。它的问世,主要缘于两个因素:首先是在此之前,法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国家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其次,大革命已经成功,需要一部新的成文法来巩固革命成果。

在法国大革命以前,尽管法国是个统一的国家,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不统一的。那时候法国的法律界限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行着罗马的《优斯蒂宁法典》。北部是习惯法地区。它施行的是由法国官方记录的地方习惯和一般习惯。主要是巴黎习惯和奥雷昂习惯。在南北两地,罗马法和习惯法在施行的内容上也是各种各样的。另外,在施行习惯法的地区,罗马成文法的精神也渗入其中;在施行成文法的地区,也融入了习惯法作为补充。所以,当时的法国民法处于分歧状态,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因此迫切需要一部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民法典。

1789年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制度,建立了共和国。为了巩固革命成果,维护社会安定,就必须制定一部新的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除“总则”外,共有2281条,是拿破仑治国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它包含三个部分,分别是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人法,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物法,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内容十分庞杂:首先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它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概括为: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该法典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公民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展开一切民事生活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对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规定了某些限制。针对所有权原则,该法典第544~546条对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给予了充分的权利和保障。其中对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公正的原则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附加在该财产上的一切物质。这一规定使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契约自治原则,也称契约自由原则,该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的其它规定,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去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在该法典中用了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必须是在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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