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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治国要使人民重生而使司法专职

越到后面的章节,人们越会感觉老子是在与管理人尤其是最高层的君王说话,而不是与一般老百姓谈话。在本章,老子告诉君王不要以死威胁人,不要靠武力、威猛来使老百姓恐惧。他认为要使民重生,不得已要杀人,也得交给司法部门去做,切不可一怒之下而亲自为之。这里涉及司法问题。

“原文”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①,而为奇②者,

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③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杀,

是谓:代大匠斫④。

夫代大匠斫者,

希⑤有不伤其手者矣!

“注释”

①死。马王堆甲、乙本作“杀”。

②奇。异常或不轨行为。

③常。指常道,天道。马王堆甲、乙本作“恒”。

④斫。砍。

⑤希。少。

“译文”

人民不怕死,怎么能以死亡来威胁他们?如果使人民经常怕死,对那些敢谋反作乱的人,我们就可以把他们抓来杀掉,谁还敢再作乱呢?永远应由专管司法的部门去杀人,若代替司法部门去杀人,这就是代替大木匠去砍木头,很少有不会砍伤自己手指头的啊。

“解说”

老子在七十二章说“民不畏威,则大威至”。在本章开头又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显然,他是针对当时侯王多以威力压迫人民的现象而说的,而这种“威”多属动不动就杀人,即以死来吓唬人民、压迫人民。老子说,这怎么能行?人民不怕死,却被逼得生活不下去,反正是死,故豁出来了,怎么能用死来威胁他们?

老子认为,应当使老百姓经常怕死。这又涉及教育问题。使老百姓经常怕死,这就便于管理。一旦老百姓不怕死,那就不好管理了。使老百姓经常怕死,“死”就是一个控制因素。因此,老子接下来说,在这种情况还有个别冒死作乱的,“吾得执而杀之”,即可以把他们抓来杀掉。由此可以看出,老子写《道德经》完全是为了管理,他是站在民主的立场同时也是站在统治者即管理人的立场上说话的。读到这里总觉得有点不舒服,就像读到齐鲁之会杀掉齐国那些搞文艺演出的小戏子们,使之“手足异处”(林语堂注为“腰斩”)有点不舒服一样。当然,老子在本章说的“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有其前提,即先教而后诛。一是他先提出了管理人要爱民,要以百姓心为心,要使之安居乐业,要以母亲一样的情怀对待百姓,使之自由生活、发展而不居功;二是要使百姓有好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繁衍的条件,要教育百姓“常畏死”(特别是不犯死罪),即珍惜生命,反对不教而诛。在这样的前提包括有教在先的情况下,如果还有个别犯上作乱的则依法处死。“吾得执而杀之”中的“吾”不是指“我”。而是指“我们司法者”,整章都是劝君王的。这样分析理解也许会好些。

宋代洪迈在《容斋随笔》里所作的理解就基本如此。他说:“《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人常畏死,则为奇者吾得而杀之,孰敢?’读者至此,多以为老氏好杀。夫老氏岂好杀者哉!旨意盖以告时君。世主视民为至愚、至贱,轻尽其命,若刈草菅。使之知民情状,人人能与我为敌国,懔乎常有朽索驭六马之惧。故继之曰:‘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又据《管子·侈靡》记载,尧帝时代,不仅天下太平,社会不用怎么管理,而且法制宽松,更不轻易杀人。“其狱”,“强迫犯人一只脚穿草鞋,一只脚穿常履,以此羞辱他代替死罪。而今周公年代,断指、断足和断头积满了台阶,被处死的人还是不服从,这并不是人不怕死,而是极度贫困所逼的缘故”。(西汉)刘向,管子,李远燕,李文娟译,广州:广州出版社,2004.赞扬什么,批评什么,由此一目了然。

老子认为,即使不得已而杀违法作乱的,也不能凭一时的怒气,要有法律依据,不要亲自动手,应让司法部门来办,“常有司杀者杀”就有这两层含义,否则也会危及自身。

“诗赞”

民不畏死

有乱将至

使民重死

以防闹事

先教后诛

司法专职

越职代刑

危命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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